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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丈夫给“第三者”付房款买车位,妻子告上法院讨回

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5位法律人士正与你一起阅读本文

丈夫瞒着妻子

给婚外第三人付了购房首付款、买了车位

妻子发现后

将婚外第三人告上法庭

要求返还获赠财产

近日,舟山中院审结该案,判决确认丈夫赠与行为无效。



案情回顾





瞒着妻子,给第三者买房买车位

2010年12月,高明和余娜登记结婚。高明在舟山开了一家小公司,经济条件相对宽裕。

2016年,高明认识了阿娅,两人关系亲密。同年底,阿娅在新城某小区买了一套房,高明瞒着妻子,给阿娅付了30万余元的首付款。

2018年上半年,高明安排阿娅到自己公司上班,岗位为后勤兼出纳。同年7月,高明又斥资13万元,为阿娅买了一个停车位。

(车位和房款的支付凭证)

高明与阿娅之间不寻常的关系被余娜察觉。余娜调查了高明近几年的银行卡流水,发现了他为阿娅支付购房首付款、车位费,以及阿娅多次用高明的银行卡取现等事实。


对簿公堂,丈夫站在了第三者一边

(阿娅发给余娜的短信截图)

去年8月,余娜将阿娅告上定海法院,要求阿娅归还购房首付款、车位费及高明给阿娅的其他资金。

余娜的律师认为,高明与阿娅的婚外情关系有悖公序良俗,且高明未经余娜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阿娅,数额较大,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该赠与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

对此,阿娅辩称,她和高明之间既不存在婚外情关系,也不存在赠与关系。阿娅承认高明确实帮她付了购房首付款、车位费,但这些钱是高明当初借给她的,且她已经陆续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的方式全额还清。至于高明给她的其他款项,她辩称,系自己身为出纳而收到的工资款和公司花销款。

面对妻子对阿娅的控告,高明向法庭作书面陈述时,完全站在了阿娅这一边。他表示,自己不定期给阿娅发放工资,双方的资金往来,小额的系工资款和公司花销款,大额的系双方之间的周转款,现已两清。




法院审理





法院:这是夫妻共同财产,得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件的焦点,是这43万元到底是借款还是赠与。高明和阿娅之间的43万元,不符合民间借贷的表象,也违反一般逻辑。因为阿娅无法举证证明高明给她买房买车位之前她曾提出过借款,且买房买车位之后,她也从未有过还款的意思表达,而高明也从未要求阿娅出具借条或还款。同时,阿娅向高明转账的款项因与公司账目混同,无法确认为还款。



法院认为,依照现有证据,高明和阿娅存在超越普通同事、朋友的亲密关系。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形下,这43万元应认定为赠与款。根据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若无特殊约定,对全部共同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为无效。


最终,定海法院判决阿娅向余娜、高明返还43万余元。至于余娜主张高明给阿娅的其他资金也系赠与,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足,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之后,余娜、阿娅均提起上诉,但均未拿出新的有力证据。本月初,市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除有特殊规定外,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分权利。《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为无效行为。无偿赠与“小三”财产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损害另一方财产权益,因此当财产被他人非法占有时,夫妻中的受害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第三人主张返还财产。




来源: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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