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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简案快审操作规程(试行)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63位法律人士正与你一起阅读本文

为进一步完善市中院民事案件繁简分流简案快审机制,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缓解案多人少矛盾,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试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全区法院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立案分流


第一条 立案人员在确定案由时应当首先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列出的第四级案由;第四级案由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三级案由;第三级案由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二级案由;第二级案由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一级案由。


第二条 对于市中院受理的下列民事案件,立案人员应当直接分流给快审庭办理:


(一)仲裁程序案件


1.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


(二)二审程序性案件


1.上诉未缴案件受理费案件;


2.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


3.不予受理上诉案件;


4.驳回起诉上诉案件;


(三)特定案由的简单民事上诉案件


1.返还原物纠纷(事实较为清楚的案件);


2.供用电合同纠纷;


3.供用水合同纠纷;


4.供用气合同纠纷;


5.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6.赠与合同纠纷;


7.借款合同纠纷:


(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民间借贷纠纷(事实较为清楚的案件);


8.定金合同纠纷;


 9.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10.居间合同纠纷;


11.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12.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13.买卖合同纠纷(事实较为清楚的案件);


1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事实较为清楚的案件);


15.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事实较为清楚的案件);


16.信用卡纠纷;


17.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18.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19.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事实较为清楚的案件);


20.劳动争议(事实较为清楚的案件);


21.其他简单民事上诉案件。


(四)事实较为清楚的民事系列案件。


(五)根据工作需要,其他需要由快审庭审理的案件。


上述案由的二审民事案件,在立案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简单案件:


1.仅有一方当事人提出上诉;


2.一审审理期限不超过一年;


3.一审不存在公告送达以及送达困难的情形;


4.二审收案时不存在申请调查取证、申请评估鉴定、申请审计勘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保全等程序性申请事项;


5.不存在发回重审、指令审理、指令再审、一审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情形或者属于新类型案件等疑难复杂情形;


6.不存在媒体广泛关注、重大信访维稳隐患、社会较大影响等因素。


第三条 立案部门对二审案件电子卷宗进行案件材料是否齐全的初步审查,应于当日审查完毕,并将有关卷宗材料交由扫描中心进行扫描录入。


第二章  分案流程


第四条 简案快审工作开展初期,立案部门分案人员根据本规程第二条所列案由及简单案件条件进行形式审查,识别分拣出适宜快审的案件后,三日内将适宜民事快审的案件分流到快审庭。


快审庭在实践过程中应注重总结与本院工作实际相适应的简案识别经验与方法,立案部门、快审庭、审管办、网络管理办公室积极协调,开发智能简案识别分案系统,逐步实现简案识别精准与标准化,形成系统识别为主与人工选案为辅的案件分流模式。


第五条 民事简案分流到快审庭后,快审庭应当在三日内根据本规程第二条所列案由及简单案件条件对案件是否适宜民事快审进行实质审查,发现所分民事快审案件不适宜快审的,可以将案件退回给立案部门作为普通案件重新分案。


第六条 快审庭每月的分案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当月各类民事案件收案总量的30%(含由快审庭审理的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指定管辖、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等案件),但快审庭可以根据每月的收案比例以及收案量适当调整其他月份的收案比例。

 

第三章  审前准备


第七条 承办法官收案后,应当立即审查有关民事案件适宜用何种方式审理,并将有关审理方式告知法官助理。


第八条 审理方式的确定应当遵循如下工作原则:


(一)对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上诉未缴费案件、对不予受理裁定上诉的案件,可以采取书面审理方式;


(二)对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案件、驳回起诉裁定上诉的案件、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二审民商事案件,可以采取对上诉人进行单方调查询问的审理方式;


(三)对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的其他二审简单民商事案件,可以采取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的审理方式;


(四)对较为疑难复杂的二审民商事案件,一般应当开庭审理;


(五)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第九条 案件的审理方式确定后,法官助理应当根据审理方式的不同,遵循如下工作原则在5日内完成案件排期工作:


(一)对采用单方调查询问的案件,原则上每半天时间应当安排不少于五宗案件进行调查询问;


(二)对采用双方调查询问的案件,原则上每半天时间应当安排不少于三宗案件进行调查询问;


(三)对采取开庭审理的案件,原则上每半天时间应当安排不少于一宗案件进行审理。


第十条 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承办法官应与法官助理认真核实是否已向上诉人合法送达传票。

 

第四章  审理方式


第十一条 对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案件,法官应当在签收案件后立即主持或委托法官助理主持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应由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应当立即提请合议庭评议。


第十二条 对采用书面审理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认真阅卷,确有必要时也可以对有关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


第十三条 对采用单方调查的案件,承办法官在阅卷及单方调查后,必要时也可以对双方当事人同时进行调查询问。


第十四条 对采用双方调查询问的案件,法官在阅卷及调查询问完毕后,有条件的应当立即提请合议,合议庭能够立即得出评议结论的,应当立即进行宣判。


第十五条 对采用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在归纳并引导当事人确认争议焦点后,可以围绕争议焦点同步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顺序限制。

开庭审理的案件,有条件的可以当庭宣判。


第十六条 民事简案一律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第十七条 采用单方调查、双方调查、开庭审理的案件,各方当事人同意的,可利用互联网进行调查、开庭。


案件的审理过程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并通过使用智能语音识别系统同步转换生成庭审文字记录。


第十八条 书记员应于庭审笔录签名完毕后次日内将庭审笔录交给承办法官。


第五章  合议庭评议 


第十九条 承办法官在庭审或者调查询问结束后2日内应将有关案件提请合议庭评议。

当庭宣判或者调查询问当事人后立即评议宣判的案件,法官助理或者书记员应当同步完成合议笔录的制作工作。


第二十条 合议庭评议由审判长主持,并依下列顺序进行:


(一)承办法官汇报案情,就案件证据、事实的认定以及事实与证据之间的内在关系作出分析,说明评议所涉事项是否有相应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法院指导案例、上级法院规范性文件及本院裁判指引对此作出规定,说明是否具有重大自由裁量事项,并就法律适用和重大自由裁量事项的裁量意见及案件的处理结果发表明确具体的评议意见;


对于争议较大的案件,承办法官还应向合议庭汇报上级法院及本院对同类案件的在先裁判情况。


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时,对案件的处理结果由合议庭其他成员发表意见后,最后发表意见。


(二)合议庭其他法官在承办法官发表评议意见后,就案件证据、事实的认定以及事实与证据的内在关系,案件的法律适用、重大自由裁量事项的裁量意见和案件处理结果发表明确具体的评议意见;


(三)审判长在承办法官和合议庭其他法官发表评议意见后,就案件证据、事实的认定以及事实与证据的内在关系,案件的法律适用、重大自由裁量事项的裁量意见和案件处理结果发表明确具体的评议意见;


(四)经合议庭成员充分讨论并发表评议意见后,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审判长归纳一致或多数意见,作为合议庭的决定,但少数意见应记录在案。


第二十一条 合议庭成员进行评议时,应认真负责、充分陈述意见、独立行使表决权,不得拒绝陈述意见或仅作同意与否的简单表态;同意他人意见的,也应提出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分析论证。


第二十二条 合议庭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对形成一致或多数评议意见的案件在评议结束后及时制作出裁判文书;对需要提请主审法官会议或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当及时提请。

 

第六章  裁判方式


第二十三条 承办法官在合议庭评议次日起即应开始启动裁判文书的草拟工作,可先由法官助理草拟裁判文书,承办法官审查后在2日内报送其他合议庭成员审核。


第二十四条 合议庭成员在收到承办法官草拟的裁判文书后,应当在2日内完成裁判文书的审核工作。


第二十五条 裁判文书文稿由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依次签署后,由审判长签发。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签署并签发。


第二十六条 裁判文书签发后,法官助理应当立即开始裁判文书的校对与打印工作,法官助理草拟的文书,可以署名,书记员在5日内完成裁判文书的送达工作。

 

第七章  后续辅助事务


第二十七条 书记员完成裁判文书送达工作后,应于5日内完成案件报结、案件材料的移交,10日内完成裁判文书上网等其他辅助工作。

扫描中心、审管办应当优先处理快审庭审理案件的扫描及结案申请。


第八章   结案数量及结案率


第二十八条 在精确测算人员、办案数量和工作数量的基础上,科学的确定快审庭的年办案数量,并每年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九条 对快审庭进行月度、季度、年度考核,每月、每季度、每年的结案率分别不得低于80%、85%、95%(不包含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公告送达案件)。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程经院党组研究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来源: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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