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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华法院:家事审判中维护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60位法律人士正与你一起阅读本文

裕华法院:家事审判中维护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

——变更抚养应理智 共创成长好环境



编者按


2020年6月1日,是新中国成立以来迎来的第七十个国际儿童节。我们搜集整理了2018年7月至今,家事审判中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案例,主要涵盖给付抚养费、变更抚养权、生命健康权等以未成年人为诉讼主体或主要涉及未成年人利益的案件,通过分析案件形成的特点,矛盾纠纷的背景原因,以及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影响,法官说案讲法,普及法律知识的同时,以期父母、家庭、社会共同关注未成年人成长,共创一片蓝天。


2018年7月至今,在受理的涉未成年人诉讼中,变更抚养权的纠纷逐渐占据了“离婚后纠纷”的主力,短期内反复诉讼现象突出,在离婚判决确定子女抚养权的1-2年内,个别案件甚至在法律文书生效数日内,当事人便再行提起抚养权纠纷诉讼。未成年子女真实意愿表达有一定阻碍,通常易受父母影响,并且有些父母之间矛盾深,甚至祖父母或其他亲属也参与其中,调解难度大。抚养权不仅是父母之间的争夺,甚至演变成双方家庭之间的较量。抢夺孩子、藏匿孩子、情感绑架孩子的现象突出,以下为我院审理的变更抚养关系纠纷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


原、被告1998年结婚,2006年在加拿大生育女儿刘某某(中国籍),后女儿经常在中国、加拿大两地分别居住。2009年8月原、被告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由被告(女方)抚养监护,和其共同生活。随后,女儿刘某某随被告回到国内居住,期间被告经常在加拿大居住生活回国甚少,女儿就主要由姥姥照顾生活,在国内接受教育。在探望女儿时,因离婚的矛盾纠葛,原告常受到阻碍,在冲突多次后,原告未经被告同意,将女儿带至北京跟随其一起生活,并于2018年2月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诉讼时,原、被告均未再婚,收入情况均良好,原告也表示不主张抚养费。


双方对抚养权争执不下,家庭矛盾较深,调解多次未果。合议庭经过综合考虑,原、被告女儿已满10周岁,在父母各执己见,无法达成一致时询问了女儿刘某某的意见,其表示有记忆以来与父亲联系更多,有心事更愿意与父亲说,母亲将其带到石家庄后自己离开。在加拿大上学感觉不如国内开心,想回国,愿意跟随父亲(原告)生活,也希望父母家人不要再不断让她选择,逼问她的想法。


最终,合议庭依照法律规定,综合考量原、被告抚养能力、婚生女个人意愿、生活教育习惯等因素,支持了原告的诉求,判决刘某某由原告(父亲)抚养。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


原告李某平(女)与被告李某(男)2003年4月登记结婚,2006年3月生育一女儿李某某。李某平与李某因感情不和于2015年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女儿李某某随父亲李某生活,母亲李某平给付抚养费。随着女儿年龄增长,渐入青春期,李某平以随母亲生活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并要求李某支付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双方离婚虽约定女儿随父亲李某生活,母亲李某平给付抚养费,但实际在离婚后,女儿就一直跟随母亲李某平,由其照顾生活。父亲李某既没有将女儿接到身边予以照顾,也没有支付过任何费用。审理过程中,法官多次做被告李某的工作,让其考虑女儿对母亲的亲近依赖程度,以及长期形成的生活环境与习惯,但李某仍坚持主张女儿的抚养权,不同意由母亲抚养。法官经询问,女儿李某某明确表示,父亲很少关心询问其生活学习情况,也很少来看望她,其愿意随母亲李某平一起生活,让母亲抚养。


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综合了李某某日常生活一直随母亲,父母离婚后其心理很敏感,为使其有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求,李某某由原告李某平抚养,并由被告李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通过以往案例可以看出,抚养权的争夺更多的掺杂了个人情感,离婚中对对方的怨恨,双方家庭的较量,归结为一点,就是将子女视为个人私有,忽视子女权益,不能理智客观的对待,引发矛盾升级。部分父母从自身利益出发处理子女抚养事宜,将抚养纠纷作为自身利益博弈的新工具,导致未成年人成长环境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缺乏一定安全感,对其身心健康成长造成一定影响。


变更子女抚养权要在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中心。以上两个变更抚养权的案例,法院最终都予支持,正是在综合了未成年子女的意愿及实际生活需要,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做出判决。


同时,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在构建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保护网络的同时,需从源头着手,降低纠纷发生风险。建立健康婚姻观、家庭观,慎重对待婚姻,树立家庭责任感,努力为未成年子女成长提供稳定和谐的家庭环境及物质支持。即使婚姻破裂,也要注重保护子女,尽量避免对子女的心理及生活造成不良影响。父母应当转变视角及立场,尊重子女的主体地位,重视子女的正当权利需求,摒弃将子女作为个人附属或利益博弈工具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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