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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新动向与审理难点应对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97位法律人士正与你一起阅读本文

关键词:特许经营 合同纠纷 营商环境 权利人 知识产权


在当前国家加大保护知识产权力度与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海淀法院对涉及现代特许加盟产业的特许经营合同刚纠纷案件进行了总结与梳理。近年来,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呈现出了许多新的特点,给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带来了诸多新的挑战。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为例,从2013年起海淀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由中关村法庭集中审理。六年来,海淀法院受理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收结案量均呈现出稳中有升的总体态势。截至2019年3月31日,海淀法院受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330件,审结278件。2013年收案量为51件,结案量为40件;2014年收案量为38件,结案量为45件;2015年收案量为61件,同比增长60.5%,结案量为57件,同比增长26.7%。2017年收案量基本与2014年收案量持平,2018年收案量达66件,收案量达到新峰值,结案量达62件,同比增长130%。截至2019年3月31日,海淀法院新收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新收案件量已达29件,如果按照年初收案量同比增长,预计今年年底收案量将创历年收案量的新高。


本文就海淀法院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及案件特点进行分析并对相关权利人维护合法权益做出提示与建议,希望对类型化纠纷的解决、促进特许经营行业健康发展、统一裁判尺度、构建良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有所裨益。


案件审理的情况


六年来,在海淀法院审结的278件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判决结案系最主要的结案方式,共计120件,占比43%,其中涉及反诉的案件占到近1/3。其次为撤诉结案方式,共计80件,占比29%。再次为调解结案方式,共计65件,占比23%。至于按撤诉处理、移送、驳回起诉等其他结案方式绝对数量较少,共计13件,占比近5%。总体而言,此类案件的调解率相对较低,而判决率相对较高,审理具有较高的难度和复杂性。


法律关系主体类型方面:原告为法人主体的案件共计89件,其中,原告为被特许人的,基本上为小型个人独资企业或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而原告为特许人的,基本是规模较大、经济实力较强的品牌企业。原告为自然人主体的案件达196件,这些自然人通常是个体工商户或后续新设企业的投资人或法定代表人,通常在筹备新设企业之前,以个人的名义与特许人建立特许经营合同关系而成为被特许人。被告为法人主体的案件共计230件。而原告、被告均为法人主体的案件41件。统计发现,原告主要为被特许人,多是自然人主体,而被告主要为特许人,通常为法人主体。此外,现有案件中还呈现出如下两个突出特点:第一,个别当事人作为原告、被告反复多次出现。如,以北京优胜辉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为当事人的案件为55件,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海淀区作为教育大区的基本特点。第二,相同时间内出现不同原告诉同一被告的普通共同诉讼案件,该系列案件在诉讼请求、事实理由等方面基本相同。如,2015年14个不同原告同时作为被特许人起诉特许人北京新航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这说明此类案件容易引发多数被特许人共同诉讼特许人的群体性案件。


案件类型及诉讼请求方面:从海淀法院审理的特许经营合同案件情况看,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常见的类型大致有如下几种:1、确认特许经营合同无效。此类纠纷多以特许人未进行备案、不具备“两年一店”、不具备特许经营资格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2、撤销特许经营合同。此类纠纷多以特许人诉称被特许人存在虚假宣传、欺诈等要求撤销合同。3、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特许人多以被特许人未缴纳或如期缴纳相关费用为由,被特许人多以特许人未进行信息披露等理由要求解除合同。4、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特许人或被特许人以对方存在违约行为要求解除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其中,在被特许人起诉特许人的案件中,最常见诉讼请求包括如下3项:1.要求解除或撤销特许经营合同;2.要求特许人返还加盟费及管理费;3.要求赔偿人力、水电、取证等各项经济损失。这些诉讼请求基本可见诸于每一案件中。其中,要求特许人返还加盟费用的诉讼请求出现频率非常高,但略少于上述三项。对于加盟费用,司法实践中存在权益金本金、代理费、项目合作费等不同的称谓。其余的诉讼请求还包括: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要求被告返还代理费、要求被告返还服务输出、管理、广告等费用。


服务类型方面:在330件案件中,涉及教育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共计183件,占比约55.4%,系最常见的商业服务类型。除此之外,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涉及的服务类型还包括美容服务(化妆品销售、美容、美甲),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平台,理财平台,汽车维修服务,物流服务,餐饮服务,家政服务,母婴用品服务等。


案件呈现的特点和新动向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作为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的一种,其具有以下特点:1、纠纷发生的原因多源于特许人存在虚假宣传甚至欺诈的行为。2、纠纷发生的服务类型相对集中。3、群体性、关联性诉讼高发。4、双方当事人矛盾尖锐,调解率相对较低。5、案件的裁判依据涉及特许条例与合同法的衔接(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适用问题)。


随着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特许经营合同的发展呈现出一些新动向,即经营模式由简单到复杂,经营资源从单一授权到组合授权,种类不断增多,领域不断扩大,经营创新层出不穷,特许经营合同也相应的向复合合同、无名合同的方向发展,内容更加具体和全面。同时,特许经营合同中托管条款、管辖约定条款、竞业禁止条款等条款的出现和特许经营双方具体履行情况的多样性及复杂性,使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解决难度不断增加。


案件审理的难点与应对


关于经营主体资格问题:从事特许经营行为的特许人必须是企业。在实践中,部分被特许人与个人而非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后引发纠纷,因该合同违反了效力性的强制性规范,属于《合同法》中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可以认定无效。同时在实践中,常有被特许人以特许人不符合“两年一店”的规定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情况,因该项规定属于行政法规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故特许人不具备上述条件,并不当然导致特许经营合同无效。如果特许人以欺诈的手段对“两店一年”进行虚假表示或者故意隐瞒欠缺“两年一店”的情况导致被特许人做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违背了被特许人的真实意思,可要求撤销合同。


关于虚假宣传与欺诈问题:经营资源是特许人在特许经营活动中最核心的竞争优势。被特许人最关注的也是特许人的经营资源能给自身带来的经济收益。但是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在经营能力存在巨大的差距。在实践中,被特许人往往是不具有经验的个人或者由个人成立的法人主体,通过多个案例可以看出,很多被特许人在签订合同前并不了解相关的经营资源及经验,其对合同履行的方式、合同履行能够实现的合同目的,绝大部分都只能依赖对特许人对其拥有的经营资源及经验的介绍,在此过程中部分特许人因存在虚假宣传而引发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特许人存在夸大或提供虚假的经营资源的情况,足以导致被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被特许人可以请求撤销或者依法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关于信息披露问题: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及《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均明确了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如果因披露的信息内容未及时披露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特许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是在实践中,被特许人因法律意识淡薄,往往会忽略信息披露的重要性。甚至在很多案例中,被特许人表示其根本不知道特许人披露的信息,只是在签订合同时被要求在格式合同的相关披露信息页面签名。需要注意的是,特许人披露的信息往往会直接影响被特许人是否做出一个理性的投资决策,故被特许人应当持有谨慎的态度,要求特许人披露法律规定的应披露的信息。同时,被特许人还应当注意后续信息的披露问题。因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部分信息存在不断更新的情况,建议特许人在与被特许人在签订合同前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还应明确约定后续的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关于格式合同的有效性审查问题:一般而言,某一行业垄断的存在、交易内容的重复性、交易双方所要求的简便、省时导致了格式合同的存在并大量运用于商事生活领域,而特许经营合同正是这样一个典型的格式合同。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该原则是签订合同的基本原则。如在特许经营协议中约定“概不退还加盟费”,被特许人可主张条款无效。《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的“概不退还加盟费”条款,免除了特许人的责任,加重了被特许人的责任,排除了被特许人合法权益,有悖公平原则,应被认定无效。在“概不退还加盟费”条款被认定无效的情况下,被特许人可依法主张返还加盟费,但加盟费的具体返还请求,仍应结合特许经营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实际经营期限以及合同相对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过错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并非简单化全额返还。


关于“冷静期”的问题: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这即是通常所说的特许经营合同“冷静期”规定。这是法律根据当前特许经营行业中被特许人相对弱势的客观情况进行的保护性规定,以此来缓冲被特许人的投资冲动,赋予其认真斟酌的时间机会,及对特许人进一步了解后可以“反悔”的权利,以便更好的保护自身的权益。关于“冷静期”的具体期限,过短不利于保护被特许人的,过长又可能导致权利被滥用,损害特许人的合法权益,有悖公平,故具体期限可由双方平等协商,如果合同中未明确具体期限的,实践中需要裁判机关依据合同的具体履行情况在在不违背公平原则的前提下依法确定。同时冷静期的期限应该以被特许人是否已经能够利用特许人的特许经营资源为判断标准,只要被特许人实际掌握了特许可人的经营资源,处于可以随时利用并能独立正常经营的状态,即不能再依据冷静期条款主张单方解除特许经营合同,这样也有利于保护特许人的商业秘密和合法权益。特许经营合同的根本目的是被特许人在特许人的许可及指导下利用特许人的特许经营资源,在特定经营模式下开展特许业务。若被特许人尚处于未开店未使用特许经营资源的筹备初期,一般可以适用冷静期的规定。但是,如果被特许人已经正式开店并实际利用了特许经营资源进行营业活动,而后仅仅是因为盈利状况不佳要求单方解除特许经营资源,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关于保密义务及竞业禁止的问题: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中,特许人一般会根据其经营资源的特点,对被特许人应当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以及在合同终止后应当尽到的保密义务予以约定。特许经营中的竞业禁止并非法定义务,属于约定义务,其存在的合理性在于保护特许人独有的经营管理模式等商业秘密,但也与被特许人的利益存在着冲突。在此范围法律适用中应该考虑以下内容:第一、有些项目没有必要约定竞业禁止。在特许内容限于餐饮和零售的行业,则其技术含量不高,客户大众化,加盟取得的优势主要在于品牌效应,所以没有订立竞业禁止的必要。第二、期限不宜过长。在技术含量和基于经营培训获得经营能力占较大比例的项目中,规定的期限,一般不能超过一年。第三、地域限制不宜过宽。如果有必要约定地域限制,其范围不能过于宽广,应仅限于加盟时约定的区域。第四、竞业禁止补偿金应当明确约定。调研中发现,有教育类加盟结束后继续使用合同期限内取得的经营模式等商业秘密,在原址原地保留原生源继续经营。被特许人虽未继续使用品牌,但对特许人在合同履行完毕后的继续授权利益有较大影响,对此种情况应考虑其行为具有不正当竞争的性质,可通过合同中的竞业禁止条款予以限制。


关于第三方预付金的处理问题:在教育类加盟案件中,家长给孩子购买课程一般不是单个购买,而是购买一个阶段,或者几种课程,在初期优惠打折时尤其容易购买打包可能,动辄上万元。在合同解除时,此类款项的退还应主要是被特许人的义务,但很多介入较深的特许人在合作前期已经按照每月营收收取了一定的百分比的利润,退款时如何计算应退还的款项非常混乱,因销课亦需要一定成本,如已经有部分课程已经完成,计算更为复杂。


关于返还原物与物品清点问题:特许人提供的产品、设备、资料的返还是合同终止后必须处理的难点问题。在美容类行业的加盟中,因产品的保质期及设备必然使用过等问题,该内容尤为棘手。 司法实践中,如果需要判令原物返还的,一般只能以“现有状态”的方式返还,因为产品和设备一般都进行了一定的使用,很少会原封不动,考虑是否返还时,应考虑物品留在哪一方可以实现更高的价值,如果被特许人不再经营,一般将经营物品返还特许人更合适,其可以翻新继续销售,或者作为推广时的物料使用。但应适当考虑实际返还的物品状况降低的价值,适当有被特许人承担部分损失。至于特许人提供的授权书以及技术资料等,能够返还的应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被特许人需承担消极的不作为义务,不能对特许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关于前期人财物投入的赔偿认定问题:前期人财物投入是特许经营案件中的难点,因为一般均涉及租房和装修等大额支出,而且因装修应符合要求,改用其他行业需再次投入,很多属于沉没成本。该损失的承担应考虑双方对合同解除结果的责任,尽量在双方之间找到平衡。被特许人在举证证明自己受到的经济损失时,其提交的发票、合同等证据由于受到自身能力和经济环境现实的影响往往在合法性和关联性方面存在瑕疵,实践中对此不给予过于苛刻的审查,如已经发生了装修和租房,票据合同不完善,但提出的费用并不过分,存在合理性,基本可以认可被特许人提出的数额。


来源: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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