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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首例饲养烈性犬被处罚!还有这些犬种禁止个人饲养……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1位法律人士正与你一起阅读本文

烈性犬攻击性强、难以驯服,容易对主人或其他人造成伤害,全国各地烈性犬伤人事件层出不穷, 2019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中就对烈性犬饲养有专门的规定: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
近日,桐乡法院审查了一起因饲养烈性犬被处罚的案件,裁定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强制执行罚款500元


案情回顾


2019年12月1日下午,桐乡市犬只收容站工作人员在桐乡市梧桐街道某小区附近发现一条自行出户的比特犬(属于嘉兴市禁养犬只),遂进行捕捉并收容。后经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调查确认,2018年10月,饲养人周某开始在市区范围内饲养这只比特犬,并在《管理条例》施行后,仍继续在上述小区违规饲养该犬只。2019年9月13日,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向其送达了《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但周某仍未改正违法行为。


现场捕捉

2019年12月5日,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向周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周某以书面形式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表示愿意接受处罚,但希望能将比特犬归还给他,并带回老家四川饲养。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经研究,认为周某明知比特犬为禁养犬且已收到整改通知书,但未及时改正,也未采取有效措施,最终让比特犬自行出户,情节较为恶劣,故对其提出的归还犬只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周某的行为已违反了《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除辅助、导盲、导听等需要外,禁止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大型犬”的规定,已构成饲养烈性犬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处罚。根据规定,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故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没收饲养的烈性犬(比特犬),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
法院经审查,上述处罚符合法律规定,遂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法官提醒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受害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即若饲养人饲养的是国家禁止饲养的烈性动物,比如藏獒、德国牧羊犬、阿根廷杜高狗等等,不管是何种原因造成的损害,动物的饲养人都要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两种情形下不能对宠物主人进行减责或免责:
第一,宠物主人违反管理规定,没有对宠物采取相关安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未注射疫苗、遛狗没拴绳等),从而造成他人损害的。
第二,宠物主人饲养的宠物为禁止饲养的烈性犬造成他人损害的。




《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解读

01

哪些种类的犬禁止个人饲养

西藏獒犬及其他獒犬类;德国牧羊犬;罗威纳犬;圣伯纳犬;大丹犬;高加索山犬;伯恩山犬;阿富汗猎犬;牛头梗;英国斗牛犬;拳师犬;寻血猎犬;灵缇犬;美国斯塔福梗;日本土佐犬;马犬(马里奴阿犬);杜宾犬(笃宾犬);比特犬;杜高犬;意大利卡斯罗;威玛猎犬;荚国马士提夫;菲拉 巴西里罗犬;纽芬兰犬;波音达猎犬;川东猎犬;荷兰毛狮犬;马洛昆斗牛犬;中亚牧羊犬;西班牙斗牛头梗;爱尔兰雪达犬;纽波利顿犬;比利牛斯獒犬;凯利蓝梗;含有上述犬只血统的杂交犬。


02

哪些区域实行养犬准养登记制度

南湖区:建设街道、新兴街道、新嘉街道、南湖街道、解放街道、东栅街道辖区以及七星街道三环以内区域,科技城(大桥镇)辖区老07省道、三环东路、新07省道和60高速以内区域。

秀洲区:新城街道、高照街道行政区划范围以及受委托托管区域(金盛花苑、嘉兴南洋职业技术学院)。

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全部行政区域。

各县(市)养犬重点管理区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03

什么是“一户一犬”

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每一户籍和每一固定住所限养一只。


04

犬类禁止进入哪些区域

1.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2. 医疗机构、教育机构、金融机构、封闭式景区、绿道以及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3. 图书馆、博物馆、城市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

4. 宾馆、商场、餐饮场所、室内农贸市场;

5. 公交车、客运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和候车室;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前款规定之外的区域,管理方有权决定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但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志。


05

养犬携犬规范

根据《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十四条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自行出户;

(二)犬吠影响他人时,应当即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三)不得在小区楼道、楼顶、房顶、绿化带等公共区域以及单位集体宿舍、开放式阳台、城市绿地饲养犬只;

(四)不得遗弃、虐待犬只。

根据《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户外携带犬只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佩戴犬牌;

(二)使用两米以内的束犬绳(链)牵领犬只,或者怀抱、装入犬袋犬笼,必要时采取收紧束犬绳(链)等防止伤害他人的有效措施;

(三)不得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携带;

(四)携带犬只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应当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

(五)为大型犬只佩戴嘴套;

(六)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单位饲养的大型犬、烈性犬应当圈(栓)养。犬只的活动不得超出其使用区域,因登记、免疫、诊疗等正当事由需要户外携带犬只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


来源丨桐乡法院
编辑丨汪思聪
审核丨田舍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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