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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华法院“拍了拍”你,一起来学民法典丨孩子谁抚养,由谁说了算?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位法律人士正与你一起阅读本文

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闭幕会。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7编、84章、1260条!婚姻、住房、隐私、继承……“从摇篮到坟墓”,民法典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而未成年人又因其身份的特殊性,成为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备受关注的部分。在抚养过程中,当婚姻破裂以后,民法典是如何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涉未成年人抚养权又该如何划分呢?


案例一


原、被告因长期两地分居,最终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由被告(女方)抚养监护。随后,婚生女由女方家长照顾。原告在探望女儿时,因离婚的矛盾纠葛,常受到阻碍。在多次冲突后,原告未经被告同意,将女儿带走并起诉变更抚养权。诉讼时,原、被告均未再婚,收入情况均良好,原告也表示不主张抚养费。双方对抚养权争执不下,家庭矛盾较深,调解多次未果。合议庭经过综合考虑,原、被告女儿已满10周岁,在父母各执己见,无法达成一致时询问了女儿刘某某的意见,其愿意跟随父亲(原告)生活。最终,合议庭依照法律规定,综合考量原、被告抚养能力、婚生女个人意愿、生活教育习惯等因素,支持了原告的诉求,判决刘某某由原告(父亲)抚养。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


原告李某平(女)与被告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因双方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女儿随父亲李某生活,母亲李某平给付抚养费。随着女儿年龄增长,李某平以随母亲生活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并要求李某支付抚养费。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离婚后女儿一直随母亲生活。父亲李某既没有将女儿接到身边照顾,也没有支付任何费用。审理过程中,法官多次做被告李某的工作,让其考虑女儿对母亲的亲近依赖程度,以及长期形成的生活环境与习惯,但李某仍坚持主张女儿的抚养权,不同意由母亲抚养。法官经询问,女儿李某某明确表示其愿意随母亲一起生活,由母亲抚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综合了李某某日常生活以及父母离婚后其心理敏感,为使其有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求,李某某由母亲李某平抚养,其父亲按月支付抚养费。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敲黑板:下面是民法典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将“哺乳期”改为“两周岁”,是由于“哺乳期”本身表述是一个不确定概念,个体差异较大。以往司法实践中,一些当事人为满足法律的规定,不得不缩短或延长“哺乳期”的时间或仓促地赶在“哺乳期”内提起离婚诉讼。民法典吸收了以往的司法裁判规则,将“哺乳期”改为“两周岁”这一更为明确的概念,不仅充分考虑到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于年龄幼小和母亲更具天然的依恋关系,还合理地确定抚养权的认定标准,更有利于保护儿童和妇女的身心健康,便于实践操作。同时将“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贯穿于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规定中是充分考虑到时代的进步及社会的发展,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我国民事行为能力的界线是8周岁,8周岁以上的孩子已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抚养权的确定与其权益密切相关,将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贯彻落实到父母离婚子女抚养权的问题上,对儿童权益的保护和身心健康成长具有重大意义。


来源: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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