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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陵法院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优秀案例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31位法律人士正与你一起阅读本文

案例标题: 陈琼丽故意杀人案


办案人:彭禹


案例基本情况:被告人陈琼丽与被害人禹亚军系夫妻关系,禹亚军长期无故殴打陈琼丽,并造成其身体多处受伤。2017年6月下旬,陈琼丽因无法忍受禹亚军的殴打,便产生杀死禹亚军的想法。2017年6月28日,陈琼丽以睡眠不好为由,在药店购买了谷维素等药物,准备用药物将禹亚军毒死。2017年7月2日晚11时许,陈琼丽与禹亚军回到家中后,禹亚军又无故殴打陈琼丽,陈琼丽骗禹亚军服下五粒谷维素,禹亚军服药后熟睡,陈琼丽担心禹亚军醒后对其报复,用布条勒被害人颈部致其窒息死亡。2017年7月3日凌晨3时许,陈琼丽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杀死禹亚军的经过。


办理过程及结果:本案提起公诉后,案件承办人为被告人指定了辩护人,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开庭审理前,认真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特别是对被害人亲属关于被害人家暴被告人的证言。被告人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结合犯罪动机系被告人陈琼丽因不堪忍受被害人禹亚军长期家庭暴力将禹亚军杀死。综合考虑被害人在案发后有自首情节,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等因素,对被告人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办案思路及策略:通过在案证据可以认定被告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族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中规定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情形。且被害人亲属表示对被告人谅解。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对被告人从宽处罚,较好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案件办理的启示:本案件是因家暴导致的以暴制暴案件,是一出家庭悲剧,婚姻中的女性遇到家庭暴力问题时,没有采取正当的方式解决问题,而是采取“以暴制暴”的方法导致了家庭的破碎、生命的代价和自由的丧失。本案具有十分深刻的反面教育意义,通过这种典型案例的宣传,逐步提高群众的反家暴意识,鼓励受害者采取恰当的手段,勇敢面对,妥善处理。


来源: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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