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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 ▏酒桌上的这些法律风险,你必须知道!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33位法律人士正与你一起阅读本文

阅读提示


在人类文化的历史长河中,酒作为一种客观物质存在着,但它更多的是一种文化象征。无论在西方还是东方,酒文化都源远流长,自古以来,文人墨客们就赋予了酒特殊的意义。酒是一种特殊的文化载体,渗透到生活的各个领域。逢年过节、好友聚会、工作应酬等等都少不了酒,今天小编就和大家聊聊关于酒桌上的法律风险。


因醉酒产生的意外(一)


案情简介



案例一

早上7点,老郭像往常一样走出家门准备开车上班,突然发现自家奔驰车的车标被折断丢在前引擎盖上。老郭联系物业看监控后,发现是一个黑衣男子干的。报警后,民警根据视频里的信息锁定了“黑衣男子”夏某。夏某表示,自己当时喝高了,朋友开车送他回家,发生了什么事情真没印象了。


经朋友提醒,夏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并赔偿了老郭的经济损失。法院判决被告人夏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案例二

李亮、徐俊几个好友相约KTV,醉酒后和其他人发生了争执并大打出手。打完架后两人各自回家,酒醒后照常上班,将这件事忘得一干二净。对方面部受伤、眼眶骨折,鉴定为轻伤一级,起诉要求两人赔偿。


法院审理后一审分别判决被告人李亮、被告人徐俊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案例三

凌晨一点的上海街口,寒风中的执勤交警遇到了一位疑似酒后驾车的男子,示意其停车后要求其配合检查,男子拒不配合调查,还对民警大吵大闹。随后,男子突然关闭车窗,将正在耐心劝说的民警的胳膊夹伤,欲跑路。在场民警果断将其控制,送到医院检测后确认其醉酒驾驶车辆。


审理中,该男子主动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金。法院判处该男子犯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两千元。(以上人名均系化名)


温馨提示:


众多酒后犯罪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中经常会有这么一句“喝多了,当时什么都不记得了”。然而,不论记不记得,醉酒犯事之人是要负刑事责任的。一醉方休事不休,劝君切莫多贪杯。



法条链接:link: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游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因醉酒产生的意外(二)


案情简介



案例一

小孙、小刘、小李三人是大学室友,多年未见,一次三人相约聚会,期间谈天说地不亦乐乎。推杯换盏间,小李觉得身体不适,提出要休息一下,小孙、小刘认为小李矫情,提出“不喝就不是兄弟”“不喝以后朋友都没得做”,后又多次劝酒,小李无奈只好硬着头皮喝下,最终小李因酒精中毒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明知受害人酒量不佳且存在身体不适的情况下,仍多次强行劝酒,不符合一个理性共饮人的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

2020年1月,小柯与工厂工友相约聚餐。席间,小柯兴致大好,在无人劝酒的情况下饮了约半斤白酒,醉态明显。一同饮酒的小许、小胡见状将他送至宿舍,并合力将小柯抬到床上,盖好被子后离开。次日小柯在宿舍内死亡。公安部门对现场勘察、尸体体表检验后分析认为死者应系酒后呕吐误吸入呼吸道窒息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在受害者醉态明显且已经存在醉酒危险时,被告人将其一人留在宿舍无人照料,且未采取任何保障措施防止其发生危险,导致受害者未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被告的行为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温馨提示:


朋友聚会、工作应酬,喝点小酒助兴无可厚非。但切记适量饮酒,文明劝酒,小酌怡情,豪饮伤身。




法条链接:link: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延伸阅读

关于“共饮人”的那些事


问题一

共饮人在哪些情形下可能需要承担责任呢?


饮酒时,这样劝酒都是错!


在饮酒过程中,每个饮酒人都有权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是否饮酒以及饮多少酒。如果通过行为和言语刺激迫使饮酒人违背自己的上述自由,可以认定为过错:如强劝饮酒、逼迫饮酒、许诺条件饮酒,常见的言行如“不喝不够朋友”“不喝就是看不起我”。


醉酒后,不尽义务同样错!


共饮人之间对人身安全应当负有合理注意义务,以减少安全风险。具体包括:

1

及时提醒、劝告、劝阻,包括确保不使共饮人处于醉酒或严重意识模糊状态,还包括劝阻共饮人酒后驾驶等;

2

照顾和帮助义务,共饮人有将醉酒者安全送到家中或其他安全地点的义务,并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使醉酒者处于有人监管或照顾的状态;

3

积极救助义务,当醉酒者过度饮酒后产生不良反应,甚至突发疾病时,共饮人对醉酒者负有积极救助的义务,包括及时救助或送往医院救助的义务。


问题二

被劝酒人受到人身伤害,全是共饮人的“锅”吗?


错!


在判决共饮人承担责任的同时,在上述案例中,法院都认定受害人对最终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理由如下:

共饮是共饮者之间的群体性活动,是一种自发、自主的行为,在正常的人际交往中不可能避免。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应当有理性的判断,应当认知和预见到过量饮酒的潜在危险和严重后果,应合理的控制自己饮酒量和酒后行为,相较于其他共饮人,受害人自身应当承担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


感情不靠一口闷

平平安安才是真

酒后驾驶也千万要不得!


来源:法学备忘录

策划:吕玉峰

编辑:牛丹

审核:王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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