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漂洋过海非洲来的钽矿变成了废渣?

广州海事法院17位法律人士正与你一起阅读本文


中国某公司从非洲进口一批价值100万美元20吨钽矿,到达中国后才发现货物根本不是钽矿,

中国公司索赔遭到拒赔。


更离奇的是,钽矿在变成了普通泥土,难不成被“掉包”了?案件真是越来越有趣了,且看广州海事法院法官们如何在层层迷雾下抽丝剥茧审判!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


什么是钽矿?


钽矿是一种稀有金属矿产资源。钽是电子工业和空间技术发展不可缺少的战略原料,电容器是钽的主要最终消费领域,约占总消费量的60%。随着电容器生产的发展迅速,钽矿市场供不应求。


案件回顾


九江市福星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江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是:九江公司就其从非洲进口的一批价值100万美元的20吨钽矿向平安公司购买了货物运输一切险,涉案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经检验集装箱总重才11260千克,且经放射性检测,货物根本不是钽矿,需退运,货物全损。九江公司向平安公司索赔遭到拒赔。


原告九江公司派员工在刚果金贝尼市政府OCC监管仓库,和卖方、OCC局长及举证助理及代理公司,对20吨钽矿进行过磅,取样,装桶,封口,标签,共装34个铁桶。之后,上述34个铁桶被装至CBHU9903149号集装箱,并铅封,由卡车由刚果金运往肯尼亚的蒙巴萨。


1、2017年5月15日


上述货物到达肯尼亚的蒙巴萨并存放在AW公司仓库。


2、2017年5月26日


在AW公司仓库,CBH9903149号集装箱被开箱,海关对34桶钽矿进行检验后,将34桶钽矿转放入太平洋船务有限公司发放的SEGU1708694号集装箱内。当日18时,卡车将SEGU1708694号集装箱运往蒙巴萨海关监管区。


3、2017年5月27日


集装箱到达蒙巴萨海关监管区,承运人太平洋船务有限公司记载于提单上的货物重量是托运人提供的,且托运人称该数据形成的时间为2017年5月25日,原告未提交其他证据进一步证明涉案集装箱装箱铅封后称重的实情。涉案货物从蒙巴萨上船经海运运至九江港口后,发现货物根本不是钽矿,但集装箱铅封完好。


至九江港口后,发现货物根本不是钽矿,放射性不达标,20吨货物仅剩11吨左右?但集装箱铅封完好?!


案件有几个疑点,让我们一起去看看!


疑点一:涉案货物的保险问题


2017年6月2日,平安公司的代理人广州振邦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南洲营业部向被保险人九江公司出具了保单号为10450051900342588748的货物运保险单,保险金额100万美元,提单号MBA700012400,运输工具为KOTA GABUNG V.0050E,起运日期2017年6月3日,自肯尼亚蒙巴萨至中国江西九江。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约定,一切险为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负责保险货物在途运输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017年8月7日 ,平安公司向九江公司发出拒赔通知书,理由为:


2017年6月7日货代公司向平安公司投保,系货物从蒙巴萨启运后投保,6月3日至6月7日期间的是否发生事故无法核实,且投保人已经向平安公司书面保证截止6月7日投保标的物处于安全运输中;


货物到达九江港时,九江商检开箱验货前,箱体和铅封完好无异常,开柜后货物包装及密封完好,货物包装、记载无异常。可以排除偷窃、掉包、或者其他外来原因导致集装箱内密封货物的数量和品质发生变化,故此次报案不属于涉案保险单承保条件下的责任范围。


疑点二:涉案货物装船前是否完好?


原告九江公司提交监装报告,拟证明涉案货物在2017年6月3日装船前处于完好状态。


广州海事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监装报告,在证据形式上属于当事人陈述,对其中陈述内容的真实性需要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庭审中原告确认负责监装的两位人员为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沈珊和职员李鑫,2017年4月27日在OCC监管仓库监装完之后就离开仓库,未再跟随卡车将该34个铁桶运往肯尼亚。也即,监装报告所陈述内容,只有4月27日当天为监装人员亲历见证。


此外,关于涉案货物在交付海运承运人时有无称重的问题:原告九江公司主张提单记载的货物重量是经过核验的有效数据,海运承运人接收的集装箱毛重22260千克,承运人太平洋船务有限公司记载于提单上的货物重量是托运人提供的,且托运人称该数据形成的时间为2017年5月25日,原告未提交其他证据进一步证明涉案集装箱装箱铅封后称重的实情。


疑点三:运抵九江港后货物受损了么?


2017年7月26日,平安公司员工舒东海与九江公司法定代表人沈珊联合做了一份现场查勘记录,该查勘记载如下:集装箱外观无明显损坏,继上次开箱验货后,海关重新装上铅封,在货主、海关及保险公司三方见证下,海关再次开箱。开箱后可见,集装箱内共34桶货,采用铁桶包装,其中5桶被海关割开检测,从割开的口子可以见到,货物为矿土。据九江公司称,货物之前已让海关送去九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检测,主要成分TA2O5<0.5%,因海关退运要求,商检已将样品送至中检做第三方检测,检测结果待后续提供。现场可见集装箱内部完好,未开桶的29桶货包装密封完好。


2017年12月29日,九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港口办公室出具情况说明,说明该办公室于2017年7月17日对位于九江城西区海关监管码头货场的SEGU1708694号集装箱做了放射性检测,发现该批货物放射性数值低于100nSv/h,与常规钽矿放射性数值差异较大,引起怀疑,于是按照要求过磅,并取样送实验室检测,经实验室检测确认该批货物不是钽矿,于当天通知收货人九江公司。


案件越来越离奇了,装货的时候明明是钽矿,怎么开箱的时候变成了普通泥土?


正义也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


经有关部门查明,34个装钽矿铁桶底部,有被切割后重新焊接的痕迹,焊缝处被重新打磨并刷了油漆!这是一起赤裸裸的钽矿被盗事故!


原告九江公司委托公估公司取证,对集装箱进行检验。开箱后,内有34个铁桶,经撬开铁桶的上端面后,发现铁桶内所装的货物不是钽矿,从外观看上去就是泥土并且有水分存在;经检查铁桶底部时,发现铁桶底部有被切割后重新焊接的焊缝并将焊缝重新打磨刷油漆。


该司认为,此次事故为钽矿被盗事故,即原来的铁桶内装的钽矿被人打开集装箱,把铁桶底部割开,将钽矿偷换;事故发生时间为蒙巴萨海关监管码头至九江市城西港区海关监管码头货场的货物运输期间(2017年6月3日至7月17日期间);事故发生地点为蒙巴萨启运后至九江市城西港区海关监管码头前某一段。


判决结果


原告未证明涉案保险标的货不对版发生于保险责任期间,被告对原告拒赔有理,原告关于被告应对涉案保险标的货不对版承担赔付责任的诉讼请求,因缺乏事实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九江市福星泰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不同于海上运输合同关系下货不对版类货损案的审理思路,判决书围绕保险责任期间是否发生外来原因致货不对版的判定展开论证。


首先从原告关于盗窃事故的证据入手,论述了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保险责任期间发生盗窃事故,其次从货物在起运港装运的事实分析,原告不能证明货物经过长时间、长路途的跨境陆路运输后装上船的货物为钽矿,进而依据集装箱到目的港后箱体及铅封完好,综合判定原告关于涉案货物货不对版是因在保险责任期间发生了盗窃的主张不能成立。


最后回到一切险的定义,一切险为除条款列明的平安险和水渍险各项责任外“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因原告未证明货物在平安公司承保的运输途中因外来原因导致运至目的港的集装箱内货物货不对版,涉案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尚未成立,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广州海事法院温馨提示:非洲进口货物被盗、被换的事件频发,致使国内买家受损严重。本案原告就因未严格执行买卖合同约定的货到目的港经检验合格后再付款的付款程序,导致钱货两空的损失发生!提醒各位买家,今后一定要擦亮眼睛,避免再次受骗上当,该案对于国内进口商防止国际贸易的风险有很好的警示作用。


来源:广州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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