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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武口一男子组织领导“善心汇”传销活动被判刑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4035位法律人士正与你一起阅读本文

2019年2月26日,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裁定。


2018年12月18日,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审查明,自2016年起,张天明等人利用注册成立的深圳市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借鉴云互助的多级虚拟资金盘模式,搭建“善心汇众扶互生大系统”会员管理平台,以“扶贫济困,均富共生”的名义,用高额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两种模式,不断发展会员、吸收资金。(张天明一审获刑17年)2016年7月23日,李某加入“善心汇”,并不断发展孙某、张某、杨某、陈某等人为下线会员,获取非法利益。经查实,李某的账户创建时间为2016年7月23日,属A轮功德主,该账户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第19层,下线层数10层,下线人数510人,已完成布施总额人民币142000元,已完成受助人民币183900元,已完成受助布施差额人民币41900元,账户剩余善种子2个,账户剩余善心币8个,账户剩余善金币51294个,账户剩余个人管理奖人民币2022元。


一审认为,李某利用“善心汇众扶互生大系统”平台,以“扶贫济困、均富共生”、推销、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李某在整个“善心汇”非法传销活动中作用相对较小,系从犯,应当依法减轻处罚。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非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后,李某提出上诉。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来源: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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