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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征地所引发纠纷的类型及立案的 条件、案由如何确定初探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3位法律人士正与你一起阅读本文

近些年以来,特别是我县行政区域划归工业重镇柳州市、并融入其1小时经济圈后,由于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程度的不断提高加快,工业用地、商品房开发建设用地、国家机关搬迁用地、交通水电基础建设用地等则随之自然增长,而我县建设预留用地储备量又严重不足。就我县这一实际现状而言,要解决这一供需矛盾的唯一途径和措施,只有通过土地征收,这样一来,自然而然就会引发大量的各种矛盾纠纷。这些矛盾纠纷的特点主要表现是难以调和、且群体性、社会敏感性、经济利益冲突性、政策性都特别的强,并且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因而对此类矛盾纠纷案件采取慎立、慎审的态度是非常有必要的。对此类矛盾纠纷的类型及立案的条件、案由如何确定在此仅作一些初步性的探究。   


 一、矛盾纠纷的类型及立案的条件  


(一)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问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纠纷。    


按桂高法(2003)180号文关于当前暂不受理几类案件的规定及相关区高院立案受理审查分析会议纪要精神,此类案立案的前提条件是安置补助费直接支付给个人,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在截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行为,属有条件受理的范围,除此以外一般暂不受理。土地补偿费是对失地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集体认为该土地补偿费“分不分”、“怎样分”、“分给谁”由其决定。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分配方案之前,集体成员起诉要求分配土地补偿费的,人民法院不能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如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在截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情况的,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起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相互之间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问题发生的纠纷。    


立案的条件一是起诉人必须证明其是承包方具有集体成员资格;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分配方案,并已按分配方案执行;三是起诉人与被起诉人必须系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家庭成员内部之间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发生的纠纷。


立案的条件一是起诉人必须证明其是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家庭内部成员,且具有本集体成员资格;二是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集体经济经济作出分配方案,并按分配方案支付到家庭承包户。  


(四)“出嫁女”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指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家庭内部成员)之间发生的纠纷。


针对此类涉及出嫁女权益纠纷的案件,区高院已明确暂不受理。理由是:一是此类纠纷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实行村民自治,自主管理本组织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村民制定的分配方案是村民自治的表现。人民法院不能代替村民做出分配方案,无权对“出嫁女”是否应分得承包地或其他集体财产作出判决;二是确定村民资格没有法律依据。“出嫁女”是否还具有村民资格,情况复杂敏感,村民资格的认定应通过立法解决。目前全国人大没有立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也回避了这个问题,目前法院无法确定谁有村民资格,谁没有村民资格,更谈不上确定谁有权参与分配,谁没有权参与分配;三是法院判决的无法执行。土地被征用后,往往集体通过制定分配方案,很快已将财产分配完毕,集体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四是建议“出嫁女”问题由党委政府统一协调处理,人民法院积极配合。  


(五)就“开荒”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发生的纠纷。


这类纠纷案件凡涉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诉求的,应一律不予受理,建议由党委政府统一协调处理。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土地一般情况下属二级所有,即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开荒地一般意义上讲都是没有依法通过符合法律政策的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非法占有、使用、收益的行为。但是如果起诉人单就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起诉的,从谁种植、谁受益的角度考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慎立。  


(六)因互换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后因征地而引发的纠纷。


合法互换的可以立案受理,前提条件是双方具有村民资格,互换前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一致,本集体经济组织作出了分配方案。理由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为了便于各自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双方完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一致后达成互换的书面协议,协议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负责人代表本集体对互换行为签字给予认可,即视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有效变更。  


(七)村民“农转非”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因征地引发的纠纷。


此类纠纷不宜由法院解决,理由是:一是此类纠纷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治权问题;二是村民“农转非”后,不管是转到设区的市还是不转到设区的市,其是否还具有村民资格法院无权判决确定;三是涉及此类矛盾纠纷最佳途径是依靠政府部门协调解决。   


(八)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双方因征地问题引发的纠纷。


此类纠纷立案的前提条件:一是土地权属明确;二是双方签订有书面合同,承包方非本集体成员的,合同还应经乡、镇一级政府备案;三是针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及对土地的肥力投入、用途的改变使之提高了被征地上述补偿标准的问题的诉请。    


二、此类纠纷案由的确定    


按照最高法《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的规定,一级案由为物权纠纷和债权纠纷;二级案由相对应确定为用益物权组织和合同纠纷;三级案由相对应确定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以下从三级案由进行具体的阐述: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在其项下又分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和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四级案由,前述8种类型的矛盾纠纷的前7种即确定为此类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对其承包的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荒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1、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是指就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成立及其归属和内容的发生的纠纷;    2、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是指承包经营的土地被国家依法定程序征收后,国家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失地者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并由此而发生的纠纷。  (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在其项下又分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等5种四级案由。前述8种类型的矛盾纠纷的第8种即确定为此类案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指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承包或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丘等农村土地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等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的合同。   1、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是指承包人将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给其他人承包而签订的合同。   2、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依法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他人经营而签订的合同。   3、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将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他人互换而签订的合同。 


来源: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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