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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川一未成年人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致死 父母被判负主要责任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2位法律人士正与你一起阅读本文

近日,利川市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残疾人偷开他人机动车导致死亡的生命权纠纷案件,法院判决父母监护不当,负主要责任。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17日下午,被告来到石料厂拉装好石料后,将拖拉机停靠在石料厂堆放石料与村公路相邻的场地内,停车路段为下坡路段,被告将车挂在低速档熄火后未拔出钥匙便前往石料厂财务室开票结帐。


原告之子张某某(生于2008年10月,系二级残疾人)从附近居民住房内直接跑向被告停车处玩耍,启动拖拉机后,张某某紧拽拖拉机,跟随拖拉机行走,被卷入拖拉机下,致头部被碾压后身亡。


事故发生后,利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18年11月6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明此次事故发生于道路外,无法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定性。利川市锐强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对被告驾驶的拖拉机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车辆拖拉机的转向系、制动系技术性能符合国标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条件。


张某某死亡后,被告先行给付原告30000元用于安葬,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遂于2019年1月8日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190000元、安葬费27951.5元,共计人民币217951.50元。


法院审理


利川市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应该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被告将拖拉机停于下坡路段,将车辆挂在低速档中熄火,未拔走钥匙,让车辆处于失控状态下,存在他人能随意使用的安生隐患,被告对车辆管理存在过错,被告应对张某某的死亡承担次要责任。


张某某将被告停放车辆擅自启动,致事故发生,自身有重大过错,原告系张某某的监护人,张某某系重度残疾的未成年人,原告更应加强对张某某的照顾,履行好监护责任,原告未对张某某尽到监护责任,对张某某的死亡应负主要责任。

被告辩称石料厂未尽到安全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事发地点系路边堆放石料的开放空间,本次事故也非堆放物致人损害,是否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对被告的辩驳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结合本次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法院酌定被告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70%的责任。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61257.45元;驳回原告张某、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8年全国共发生涉及学龄阶段少年儿童的伤亡事故2万余起,造成2200多名少年儿童死亡,从数据上看,因家长看护监管不到位导致的事故占到了总数的58.9%。


小编在此提醒:家长在带孩子时,务必要仔细谨慎,履行好监护责任。


来源: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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