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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庭巡回审理制度研究——以锡林郭勒盟人民法庭巡回审判实践为视角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45位法律人士正与你一起阅读本文

序言    

    

人民法庭是我国基层人民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纽带和桥梁。[ 牛文良,《浅谈如何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巡回审判的职能作用》。]多年来,人民法庭采取巡回收案、就地立案、就地审理、就地执行的便民措施,方便了群众诉讼,推动了矛盾纠纷化解多元化的深入开展,丰富了法制宣传形式多样化,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在我国,人民法庭巡回审判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已经被法律所确立,已经具备了构建和谐社会与法治社会的历史进程中开展巡回审判的法律依据。但是随着现代司法理念上的深化,人们法庭巡回审判制度的价值还存在着观念上的冲突碰撞;巡回审判在运行中还面临体制机制上的约束;巡回审判本身实践过程中还存在缺乏制度不完善、审理程序不规范等问题。本文以锡林郭勒盟辖区法院人民法庭巡回审判工作的实践为视角,对辖区法院巡回审判的工作机制、运行模式、办案流程等进行了详细地解剖,深入分析了当前人民法庭巡回审判面临的困境与问题,并就法院如何进一步规范巡回审判做一探讨。


一、审判在路上——锡林郭勒盟人民法庭服务“最后一公里”的司法实践


锡林郭勒盟地处内蒙古自治区中部,北与蒙古国接壤,是一个以蒙古族为主体的边境牧业盟市,盟域东西长700多公里,南北宽500多公里,边境线长1098公里,总土地总面积为20.3万平方公里,现有人口103.6万人。地广人稀,居住分散,交通不便是锡林郭勒盟主要的地域特征。近年来,随着牧民之间的经济往来的不断扩大,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牧区的各类纠纷呈不断增多的趋势。为了解决牧民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全盟辖区法院依托11个人民法庭,针对辖区面积大、牧民居住分散的实际情况,建立了“巡回收案、就地立案、就地审理、就地执行”的巡回审判模式。从最早的1984年在阿巴嘎旗人民法院设立巡回审判庭,巡回审判至今已走过30多年的风雨历程。从80年代的巡回法官骑着马下乡办案到后来的开着老式的吉普车,再到如今的运用专门的巡回审判车开庭,几代巡回法官始终如一地坚守在巡回办案一线。近几年来,锡林郭勒盟将巡回审判工作作为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加大人民法庭巡回审判工作力度,并从硬件建设、制度运行、流程管理等方面上对巡回审判做进一步的规范。


(一)“点、线、面”相结合, 人民法庭铺就诉讼坦途


1.点——巡回办案点、诉讼联系点


锡林郭勒盟基层人民法院依托人民法庭在辖区设立巡回办案点和诉讼联系点。巡回办案点,即由人民法庭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群众较为集中的地区设立集立案、调解、开庭、执行、接待群众来访等功能的简易办案场所。诉讼联系点即人民法庭除了设立巡回办案点的同时,又设立的诉讼联系点,人民法庭根据群众司法需求进行联络的固定场所,每个诉讼联系点都设有1-2名诉讼联系人。目前,全盟法院11个人民法庭共设立15个巡回办案点,78个诉讼联系点,聘用122个诉讼联系人。为了发挥基层矛盾纠纷调解组织的作用,巡回办案点大多设立在苏木镇所在地,巡回法官定期或不定期到巡回办案点、诉讼联系点现场办案,为群众化解矛盾纠纷。


2.线——巡回审判车车内现场办案


为了实现就地开庭,锡林郭勒盟中级法院为每个基层人民法庭配备了巡回审判车。经过改装的巡回审判车就是一个流动的法庭。车内设置审判桌、打字机、复印机、硬盘录像机、远程签章系统等,是一个流动的、高科技装备的移动数字法庭,极大方便群众诉讼。较好地满足了人民法庭法官在车上审理案件的需要。巡回审判车定期或不定期巡回,就地收案、就地开庭、就地调解、就地判决和就地执行。


3.面——全方位的便民诉讼体系


人民法庭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台了多项诉讼便民措施,为牧民群众提供全方位、立体化的诉讼服务。为了便于群众立案,设立了现场立案、预约立案、委托立案等多种立案方式;为了消除群众的“畏讼”心理,办案法官运用群众语言的开展法律释明,加强对当事人的讼诉引导;为了便于群众与法官的联系,制作印发了《便民联系卡》,牧民有诉求可以通过《便民联系卡》电话联系法官,进行预约立案或法律咨询;为了避免诉讼冲突牧民的季节性“牧忙”,出台制度将牧民三月份接糕和九月分打草期间的牧忙季节作为巡回法官的“集中巡回审理月”,期间,巡回审判法官奔赴各个苏木嘎查,就近化解矛盾。为了便于少数民族群众运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人们法庭都专门配备了“双语”法官。


(二)人民法庭巡回审判的运行模式


锡林郭勒盟11个人民法庭在长期的巡回审判实践中,结合各自实际按照灵活便民的原则,确定了各自的巡回审判模式。巡回审判的运行模式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1.按照巡回时间及路线是否固定为标准可以分为固定巡回审判模式和流动巡回审判模式。


(1)人民法庭固定巡回审判模式。主要方法是确定固定的时间巡回审判车在辖区内的每个巡回审判点按照固定的巡回路线进行定期巡回。人民法庭一般每月设定两个固定巡回周,定期到辖区内巡回办案点进行巡回办案,每次巡回覆盖面达到3-4个苏木(乡、镇),日程在3-5天不等,一次巡回行程在800公里以上。固定巡回审判模式优点是能对所有案件进行整合,巡回一次可以办理辖区的多个案件,可以有效的节省审判资源,有利于巡回审判的制度化。缺点是灵活性较差,不能区分案件的“轻重缓急”。固定巡回审判模式适合案件数量较多的地区采用。


(2)人民法庭流动巡回审判模式。该模式是根据案件情况进行随时、随地地不定期巡回,即哪里有案件巡回审判车就流动到哪里。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巡回法庭法官将送达、开庭、宣判、调解等事宜根据具体时间、地点集中起来,每次调整好路线,争取在一次下乡中解决多个问题。人民法庭根据案件情况进行不定期的下基层巡回,就地立案、就地审判、就地调解。流动巡回审判模式优点是灵活性机动性较强,能够根据案件的情况及时巡回处理。缺点是因为要逐案巡回,不能有效节约审判资源。并且对于巡回审判庭的制度性约束较差。该种审判模式适合案件较少的地区适用。


2.人民法庭按照设置标准可以分为专门的巡回审判庭模式和全员参与的巡回审判模式。


(1)专门的巡回审判庭模式。即法院依托人民法庭专门成立巡回审判庭,由巡回审判庭专门负责巡回审判的案件。锡林郭勒盟大多数法院设立了巡回审判庭专门负责开展巡回审判工作。该种模式将所有巡回案件集中在巡回审判庭审理,便于集中规范巡回审判的运行,有利于制度化、规范化;同时便于同基层矛盾纠纷调解组织建立长期的联系沟通机制。缺点是所有类型的案件集中于巡回审判庭,不利于不同类型案件审理的专业化。


(2)全员式的巡回审判模式。全员式的人民法庭巡回审判模式即法院所有的民事法官全员参与人民法庭巡回审判工作,每名法官根据各自案件情况灵活确定是否开展巡回审判。所有民事法官均可根据当事人的情况,进行上门调解办案,需要开庭的案件则采取就近的原则,在巡回办案点就近开庭。全员式的巡回审判模式优点是法院根据案件类型进行分案,有利于案件审理的专业化。缺点是不利于同基层的矛盾纠纷调解组织建立沟通联系机制,不利于巡回审判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锡林郭勒盟的大多数基层法院在巡回审判实践中采取多种巡回审判模式相结合,既保证了巡回审判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又充分体现了巡回审判的灵活性、机动性。

 


2.不利于巡回审判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三)人民法庭巡回审判的具体流程


1.就地立案。人民法庭巡回审判一般采取三种方式立案。一是现场口头或书面立案,在法官深入牧区巡回办案时,牧民可通过办案法官直接立案。二是预约立案,法院推行 “便民联系卡”制度,公开巡回审判员的联系方式,牧民可拨打电话预约立案。三是委托立案,即由法院委托给人民陪审员或当地派出所、司法所等,牧民通过人民陪审员或派出所、司法所联系法院立案。


2.就地开庭。人民法庭巡回审判选择距离当事人较近的地点就地开庭。在巡回审判开庭地点的选择上,尽最大可能将庭审开在牧户家门口,避免给牧民群众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和诉累。对不要求答辩期限、举证期限的简易案件,采取就地立案,就地审判、当即调解、当即结案的便捷方式,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诉讼,切实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3.就地执行。就地执行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由法院执行部门统一执行。二是由审判庭在结案后直接进入执行程序。2014年以后,按照审执分离的要求,全盟法院进行了规范,一律由执行部门进行现场执行。


二、价值衡量——拉近的距离不仅体现在路程上


毋庸讳言,人民法庭巡回办案,法官多跑路,群众少诉累,法庭把案件带到案件发生地,到当事人所在地或证人所在地就地调查案情,查清事实,就地调解、判决、执行,妥善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纷争,使执行案件的周期大幅度缩短,方便了群众的诉讼。在方便群众诉讼的同时,人民巡回审判还有更加深远的意义。


(一)巡回审判更接“地气”


经过调查,人民法庭通过巡回审判的所审结的案件调解率远远高于“坐堂办案”的调撤率。据统计,人民法庭年均结案中,90%的的案件以调撤方式结案,全部案结事了,无一上访案件。实践证明,人民法庭巡回审判在化解矛盾、拉近与群众的距离方面具有更加突出的优势。


1.对面交流,有利于拉近心理上的距离。多伦县的一户村民家里因为用地问题,母子发生纠纷。人民法庭接到案件后上门调解,在苏木司法所长、村支部书记的共同协助下,案件得以妥善解决,双方也和好如初。人民法庭法官上门调解避免了母子“对驳公堂”。许多巡回法官总结,“巡回办案时坐在群众的对面,更有人情味,增加了亲和力。而在法庭开庭往往剑拔弩张,双方矛盾会进一步激化”。从原来的坐堂办案到与当事人面对面的沟通,从心里上拉近了距离,打开了法院与当事人之间沟通的“通道”。法官可以不囿于法庭程序上的“法言法语”,当事人也消除了畏讼的心理,双方打开了心理上的通道,拉近了心与心之间的距离。


2.现场办案,有助于查清事实。在牧民之间常常发生的草牧场、相邻权等纠纷案件中,人们法庭法官亲临现场与坐堂办案有“质”上的区别。亲邻现场了解情况,有助于法官了解情况查清事实。很多法官在基层的巡回办案过程中,针对当事人土地上面积等方面的争议,学会用步量、绳量等多种测量方法,有效的解决了争议。辖区多伦县一位巡回法官在处理了一起相邻关系的案件时,亲临现场了解情况,并结合事实运用法律对因垒墙影响邻居出行的牧民进行教育,及时化解了矛盾。法官总结,“人们法庭在巡回办案过程中,法官可以对现场情况一目了然。因为现场就在那里,事实清楚。如果是在法庭上,法官了解类似的案件就如同雾里看花”。


3.尊重风俗习惯,群众有认同感。人民法庭法官,长期巡回办案积累了与群众接触的经验,并且熟悉了解本地的民情风俗习惯,他们用当事人听得懂的语言讲法律,促进了法官与当事人的沟通交流,促进了法律的本土化。


(二)联动化解矛盾“1+1>2”


西乌旗的某个矿业公司与当地牧民因占用草场发生纠纷,双方矛盾一度激化。该旗法院人民法庭迅速与草监局、当地嘎查领导取得联系,协调相关人员到实地测量,对双方争议的草场面积进行测量认定。最后通过草监局、嘎查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等多方努力协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以上这种联动调解的方式,人民法庭法官在巡回审判的实践中经常运用。在基层牧区,处理群众矛盾纠纷,有基层的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处理草场纠纷的草原监理所,还有各个嘎查的领导、人民调解员等。这些基层矛盾纠纷调处机构长期根植基层、贴近群众,成本低、效率高,而法院的法官处理矛盾纠纷法律专业性强。巡回办案中,法院为基层法务部门提供法律指导,基层法务部门为法院提供与基层的联系服务,双方联动,优势互补。阿巴嘎旗法院人民法庭将全旗71个嘎查两委主要领导的联络方式登记造册,建立联络,有效解决了案件当事人难找、难寻的最大困绕。全盟人民法庭在巡回办案过程中取得了以下几方面的成果:一是开展了诉前对接。巡回法庭主动加强了与人民调解员的联系与对接,建立了指导调解员制度,提高了人民调解员的调解水平,并为进一步化解矛盾打下基础。二是建立了联调机制。人民法庭建立了司法所、派出所、草原监理所与巡回法庭共同参加的化解矛盾纠纷的“三所一庭”联调机制,使大部分案件以联调的方式解决,实现了案结事了。三是拓展了审判职能。诉前调解大大加强,人民法庭办案过程中有60%的案件在诉前或立案调解,有效化解了矛盾纠纷。在调解过程中通过与人民调解的对接,经过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及时对人民调解的结果进行司法确认,增强了人民调解法律效果。


(三)巡回审判引发的“蝴蝶效应”


人民法庭在牧区通过对一起狗咬羊的案件在牧区公开审理,依法判决养狗的牧民依法赔偿,该起案件在当地牧民中起到一定的警示的作用,养狗的牧民因此加强了对狗的管理。牧区的许多牧民在借款往来时往往评一时义气,不出具借条,正蓝旗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在民间借贷矛盾多发的“重灾区”选取典型案例,就近开庭,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和契约意识。正镶白旗有两户牧民因为草牧场相邻权发生纠纷,一户牧民不让另一户牧民经过他的草牧场,而草牧场是其打草经营牲畜的必经之路。人民法庭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详细了解了事情的“原委”,现场开庭,为附近居民上了一堂生动的“相邻关系“的法律课。以上的案例在人民法庭巡回审判的实践中比比皆是。人民法庭充分发挥深入群众的优势,到案件集中区、多发区巡回就地审理,并积极组织当地群众旁听诉讼,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了群众的法制观念,提高了群众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有力地维护了牧区的和谐稳定。


三、问题分析——人民法庭之漫漫巡回路尚有困境待解


作为一项特殊的中国式审判模式,人民法庭巡回审判制度发端并植根与中国本土文化氛围之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功能作用。当历史的推移和时代的变革的车轮牵动着司法领域改革探索不断前进时,还存在观念上的碰撞、体制机制上的障碍、便民与效率的冲突、规范化不足等方面的问题。


(一)现代司法理念上的冲突与碰撞


在追求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今天,人民法院必须严格做到对当事人程序正义的保护,现代的司法理念与这种本土式的巡回审判模式发生了前所未有的碰撞,关于人民法庭巡回审判的价值也出现了进一步的考量。一是人民法庭巡回审判存在价值观念上的碰撞。随着牧区基础设施建设的不断加强,村村通公交车覆盖了大多牧区,牧区的交通更加便利,牧民打官司坐公交车可当天折返。因此,有的观点认为人民法庭巡回审判工作对于解决群众诉讼难的问题已经意义不大。二是诉讼人情化与司法权威之间的冲突。在巡回审判中,颇具微词的是人民法庭巡回审判导致诉讼人情化,特别是民事诉讼调解领域的调解制度给法官自由裁量和人情化的诉讼提供了更大的方便。有观点认为诉讼人情化会导致泛民化,从而影响司法权威。[姜盼,《当代巡回审判制度的思考》,来自知网。]三是方便诉讼与司法程序之间的冲突。在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并重的今天,人民法院必须做到当事人程序正义的保护,在人民法庭巡回审判中建立了方便诉讼的原则,巡回审判案件的程序、时间、地点均可不受限制,有观点认为由此破坏了司法程序制度,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就失去了依法保证的基础和条件[姜盼,《当代巡回审判制度的思考》,来自知网。]。四是引导当事人诉讼与法官中立之间的冲突。人民法庭巡回审判中法官不但原离威严的法庭,主动深入基层,而且要进行法律释明、指导举证、诉讼风险提示等措施引导当事人进行诉讼,这种做法是对弱者的偏袒和保护,有违现代司法理念。[姜盼,《当代巡回审判制度的思考》,来自知网。

]

(二)体制机制上的“短板”


1.经费不足的短板。人民法庭设立的巡回办案点、诉讼联系点的维护运转、巡回审判车的运行,必要的办公经费等都会造成巡回审判的费用大大增加。在欠发达地区,经费不足仍是制约巡人民法庭巡回审判工作开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以锡林郭勒盟为例,近几年来,各级法院巡回审判的装备设施投入均有所增加,但与日益繁重的巡回审判工作任务相比,仍有很大不足。在巡回审判的运行中,大多数固定审理点为借用苏木镇、嘎查办公场所或借用公安派出所、厂矿的办公场地,或者随机以宾馆、露天的方式选择开庭地点。巡回办案点没有管理人员,冬季由于取暖条件的限制,巡回办案点(收案点)几乎不能开展。由于经费上的原因,牧区人民陪审员的合理报酬或基本的交通支出无法落实,大大影响了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的积极性。人民法庭法官的办案条件非常艰苦,办案法官根据路程及案件处理情况随机确定吃饭地点,而牧区的饭店较少,因此有时只能靠随身携带的方便面、面包等充饥。而人民法庭巡回审判的工作人员办案差旅费却非常低,有的人民法庭巡回办案下乡每人每天仅为15至20元,甚至没有补助。这种情况使巡回法官办案积极性受到很大的影响。


2.审批制度的羁绊。由于技术条件的限制,人民法庭“网上立案”、 “远程立案”还不能实现,有的人民法庭在巡回法官收到案件后,还需要当事人到法院立案庭进行交费、补办立案手续,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3.安保方面的隐患。由于法警人员的限制,大多数人民法庭很难在巡回审判中配备专职的法警。以辖区镶黄旗为例,全院只有三名专职法警,正常值勤、值班、值庭、送达、协助执行工作外,几乎无法抽身参与人民法庭巡回办案。而人民法庭法官在办案过程中,遭遇当事人情绪激动冲撞法官、互相冲突等情况时有发生,警力的不足使的人民法庭的安保条件受到很大的限制。


4.职级待遇不相匹配。目前,案件数量呈现增多的趋势,人民法庭巡回的路程也越来越远。人民法庭的法官不同于坐堂办案,深入牧区的法官们要面对严苛的自然条件和更多精力的付出。但是在职级待遇上却很低,以人民法庭庭长的职级待遇为例,全盟10个人民法庭庭长仅有3人落实了科级待遇,有3人为副科待遇,有3人仍为科员待遇。


(三)便民与效率之间的冲突与平衡


人民法庭深入基层开展巡回审判工作必然会牺牲一定的工作效率。法院的巡回审判工作存在着便民与效率之间的冲突。当前,案多人少的矛盾仍是当前法院所面对的一个问题。而人民法庭巡回审判需要消耗法官大量的精力,在巡回审判收案、送达、开庭、调解、执行的各个环节都需要审判法官下乡,除了当即调解的案件外,每个案件往返四、五次是常有的事,特别是冬季,锡林郭勒盟属于寒冷地区,冬季风雪大,给巡回审判下乡送达开庭带来很大的困难。法官的大部分时间耽误在下乡的途中,写裁判文书只能靠加班加点完成。同时,在巡回审判队伍建设上,受法官人员数量的影响,很难配备到位。以乌拉盖人民法庭(单独建制的人民法庭)为例,2016年法庭共受理案件1200多件。全庭仅有5名法官,人均办案240件,不但专门的巡回法庭的人员配备不能实现,而且法官开展巡回办案也存在很大的困难。由于员额办案人员的限制,全盟人民法庭队伍配备上还很薄弱,目前,全盟有11个法院配备了专职的人员(由于法院人员限制,其中3个巡回庭庭长还兼任其他职务),尚有两个法院巡回法庭为法院内设机构。由于以上原因,人民法庭开展巡回审判工作的时间和精力往往很难保证。另一方面,同时,由于锡林郭勒盟作为少数民族地区一般都配备了双语法官,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双语法官既是审判人员,又是翻译人员,因为民事诉讼法规定“要有专门的翻译人员”在法律程序上,存在瑕疵。但是受人员的限制,人民法庭很难配备翻译人员。


(四)巡回审判规范化尚待破题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对于巡回审判工作只有原则性的规定,缺乏明确细致的可操作性规范。


(一)收案范围尚需界定。目前,人民法庭巡回审判适用的案件类型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全凭审判人员经验与做主观上的判断。在实践中,各基层法院执行时也不统一,有的法院根据案件的难易复杂程度确定巡回审判的受案范围;有的法院根据案件类型将婚姻家庭类案件、侵权类案件、相邻权纠纷类案件等确定巡回审判的受案范围;有的法院根据案件的标的额确定巡回审判的受案范围,等等。在操作上随意性较强。因此,巡回审判的受案范围需要进一步明确。为了规范受案范围,锡林郭勒盟下发了《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巡回审判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意见》,对辖区人民法庭巡回审判受案范围进行了明确,但作为中级法院,从权威性、专业性上,规范效果有限,需要从更高的层面进行破题。


(二)运做方式需要规范。人民法庭巡回办案形式尚不规范,缺乏具体而明确的操作要求。受法官案多人少的影响,有的法院巡回办案时有时无,巡回周期、地点不固定,影响了巡回审判工作的规范开展。巡回审判在流程管理上的要求很难落实到位。立案上,还没有规范的标准,有的法院在人民法庭巡回办案过程中,审判人员携带预留案号的登记表,对无法诉前调解的纠纷,由法官填写巡回办案登记表,就近开庭、就近审判巡回审理结束后,审判人员移交给立案庭统一登记立案,在操作上随意性较强,同时也造成审判实际情况与录入信息的不符。


(三)司法统计上的新课题。以锡林郭勒盟为例,目前,全盟法院还未建立专门的人民法庭巡回办案统计系统,在统计时还仅靠办案法官手工统计,无法对巡回办案的效果进行统计上的精准分析,巡回审判的诉前调解的案件还未纳入司法统计。这些都对司法统计提出了一个新的课题。同时,人民法庭巡回审判与法院信息化方面存在一定的差距。


(四)巡回制度建设有待加强。从锡林郭勒盟来讲,虽然各基层法院都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出台了人民法庭巡回审判制度,但是制度上仍存在不规范的问题,科学性、合理性还有一定的差距。在审判流程管理、审判责任落实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空白。


四、出路与对策——人民法庭巡回审判制度需要且行且规范


一、提高对人民法庭巡回审判制度必要性的认识


当前,人民法庭巡回审判制度,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均有微词。加强人民法庭巡回审判工作必须解决认识上的问题。巡回审判是我国司法工作在实践中形成的好地传统和做法。这个人民法院已经实行了几十年的制度,绝不能再强调了司法改革后而予以丢弃,绝不能以现代司法理念碰撞冲突巡回审判这一传统的司法制度。现代司法理念与方便群众的开庭形式不矛盾,相反,进一步发扬光大我们的好传统,在传统做法中更进一步完善,正是现代司法制度和司法改革的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时期,但是总的来说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人民群众的经济水平、文化素质尚有很大差距,许多农村地区的人民群众的文化水平仍然不高,法律意识不强,诉讼能力差。而诉讼具有专业化、技术化、复杂化的特点,普通的群众特别是文化水平不高的农村、边远地区群众一旦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则无所适从,迫切地需要懂法的人能告诉他们应该怎样去做。其次它是人民群众客观上的需要。我国农村地域广大,很多地区交通尚不发达,尤其在中西部的许多农村、偏远山区,群众出行不便,有的人甚至一生也没有走出过深山。如果没有巡回法庭的法官来告诉他们法律为何物,他们也许根本不知道还可以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很多纠纷因此在社会生活中长期存在,成为社会稳定的隐患。其实在基层,群众间的纠纷主要集中在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合伙协议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等简单民事纠纷,当事人双方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纠纷一般通过调解或者一次开庭就能解决,利用巡回审判这种相对轻松、随和的开庭形式,不但能够及时、有效地化解群众的矛盾,也能使农村的社会关系更融洽、稳定。[ 汪军,《谈谈巡回审判制度》,载于《法学在线》网。]


二、人民法庭巡回审判制度要各价值要素的平衡与协调


总体而言,巡回审判是一项系统工程,在实际运作中,要充分考量各项价值要素的平衡关系,做到统筹兼顾,绝不能顾此失彼。


1.人民法庭巡回审判要牢牢把握便民利民原则。人民法庭巡回审判要遵循“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和“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方便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高效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弘扬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以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服务需求和化解矛盾、定纷止争为目的。人民法庭在开展巡回审判中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牢牢把握群众需求。在巡回收案点、巡回审理点等的选择上,一定要紧密结合地区群众及流动人口的实际情况,允许群众在便民巡回审判点上作出自主选择。审理案件要注重发挥以案施教、法制宣传的社会功能,凸显司法为民、司法效益的价值追求,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人民法庭巡回审判必须保证程序与实体的公正。程序与实体公正是审判工作的核心价值所在,如果仅仅因为方便群众,而忽视了案件程序与实体的公正,巡回审判工作就走向了反面。因此,人民法庭在巡回审判工作中,在方便群众的同时,要坚持充分保证群众诉讼权利。当人情与司法权威相冲突时要,保证司法权威坚决依法办案。人民法庭应建立方便诉讼制度的同时必须做到当事人程序正义的保护,如案件当事人的举证,抗辩等方面的权利一定要维护,人民法庭法庭巡回审理的案件要严格遵循庭审程序,坚决依法办案,确保审判案件程序与实体的公正。


3.人民巡回审判做到效率与便民相统一。毕竟人民法院在现阶段,无论从人力物力上,司法资源都是有限的。巡回审判工作方便了群众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加大了司法成本。司法成本过高会造成对社会资源的过度浪费,不仅无法追求司法公正,反而会得到公众的质疑甚至不满。因此,人民法庭在巡回审判中要处理好司法成本与方便群众两者之间的平衡关系,在巡回审理点的设置、巡回路线的安排上,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充分考虑运行成本,辖区人口、案件数量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实现司法效益与运行成本最价效果。切忌将人民法庭巡回审判搞不切实际、铺张浪费的形象工程。


三、人民法庭巡回审判要不断完善制度建设


1.明确巡回审判的受案范围。受办案形式的限制,人民法庭巡回办案所受理案件的类型可参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类型。而对于案情复杂、当事人对立情绪较为激烈、有发生群体性事件隐患的案件,不宜巡回审判。


2.强化庭审安全措施。人民法庭在巡回审判时必须配备一至两名专职法警,并提前与巡回地基层组织取得联系,争取支持协助,并与派出所联动,制订应急预案,应对庭审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突发事件和意外情况。


3. 规范巡回审判办案流程。扎实开展现场立案、预约立案、委托立案方式的便民立案工作,完善人民法庭便民立案机制。对于不适合巡回审判审理的案件,也要及时立案,并要做好衔接工作。合理设计巡回审判周期、细化审判流程,明确审判责任,将人民法庭巡回审判案件统一纳入流程管理,实现统一使用案号,统一收案、统一审批、统一登记和统计,并将巡回审判案件纳入司法统计,以便对巡回审判的案件进行精准分析。


4.要加大经费保障,统一装备配置。针对人民法庭巡回审判运行成本较高的实际情况,要加大对巡回审判的保障力度,在人力物力上予以倾斜。在巡回审判点、收案点等标牌的设置及法庭的布局等方面要求规范统一。


四、加强人民法庭队伍建设


根据各地法院的实际,选派业务素质高,办案综合能力强的骨干充实到人民法庭的队伍,同时要保证巡回审判工作的相对固定性和延续性,以利于法官熟悉了解当地的民风和习俗。边疆民族地区要加强巡回审判双语法官的培养和使用。要保证每个人民法庭巡回审判庭最少配备一名双语法官,同时要通过与当地人社和民族事务部门沟通协调,解决双语法官翻译资质的问题,方便少数民族群众运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还要做好人民法庭巡回审判的业务培训工作,通过专门的巡回审判培训、外出交流学习、庭审观摩等形式,不断提高人民法庭法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和综合办案能力。


五、推进人民法庭巡回审判信息化建设


不断提高人民法庭巡回审判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将人民法庭巡回审判与法院科技法庭相联接,法官巡回审判全程进行录音、录像,要及时将巡回审判过程的庭审笔录、录音录像回传到科技法庭系统,实现通过科技法庭系统可以查看巡回审判庭审的相关信息。推进巡回审判司法公开。加强对巡回审判信息化技术的指导,统一硬件设施、统一技术标准、统一信息规范,推动信息技术在巡回审判中的运用,不断提高人们法庭巡回审判的信息化水平,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巡回审判的质效。


结语


当前,我国社会利益多元化,社会矛盾凸现。人民法庭巡回审判制度作为法院方便群众诉讼,实现司法为民的有效载体,其方便、快捷、公正、高效的审理模式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有效地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必须正确认识和评价人民法庭巡回审判制度,研究和探索如何更好的继承和发扬巡回审判方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需求。在宣传社会主义法制,提高群众法律意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方面,人民法庭巡回审判还将继续体现其重要价值。


参考资料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力推广巡回审判方便群众诉讼的意见》[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发(2010)59号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067次会议通过.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发(2014)21号

4.姜盼    《当代巡回审判制度的思考》。

5.晁兰军、余慧玲  《试论“巡回审判”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青海法学网)。

6.牛文良  《浅谈如何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巡回审判的职能作用》。

7.周守忠 《新时期巡回审判制度运行之完善》,载《人民司法》2006年第12期第33页。

8.陈思贤,《群众观语境下的人民法庭功能审视与在定位》,载《山东审判》2015年01期第36页。

9. 汪军,《谈谈巡回审判制度》,载于《法学在线》网。


来源:内蒙古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李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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