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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甲引诱卖淫、引诱幼女卖淫,被告人梁某、杨某乙、王某某、蒲某介绍卖淫案

蓬安县人民法院49位法律人士正与你一起阅读本文

(一)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期间,被告人杨某甲(在2017年2月18日之前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通过被告人梁某、王某某、杨某乙(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先后介绍、引诱蓬安县境内在校初中女学生胡某甲(案发时已满14周岁未满15周岁)、邓某某(案发时已满13岁未满14周岁)、胡某乙(案发时已满13周岁未满14周岁)、雷某某(案发时已满14周岁未满15周岁)、杨某(未满十八周岁)、程某某(案发时已满13周岁未满14周岁)多次卖淫,并获取非法利益。


被告人杨某甲引诱3名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6次,引诱3名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8次;被告人梁某介绍2名未成年人卖淫3次,其中1人系未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2次;被告人杨某乙介绍3名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3次,介绍1名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1次;被告人王某某介绍2名未成年卖淫2次。被告人蒲某介绍1人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1次。


被告人王某某有自首情节,被告人蒲某有立功、坦白情节,被告人杨某甲、梁某、杨某乙有坦白情节。


(二)裁判结果


蓬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引诱他人卖淫,被引诱卖淫的人员中既有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又有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分别构成了引诱卖淫罪和引诱幼女卖淫罪。被告人梁某、杨某乙、王某某、蒲某介绍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蓬安法院予以支持。


五被告人系共同犯罪,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大小,引诱、介绍卖淫的对象、人次、造成的后果等在量刑中予以综合评价体现。五被告人引诱、介绍未成年人卖淫,依法从严惩处。被告人杨某甲犯引诱卖淫罪,属“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杨某甲既犯引诱卖淫罪又犯引诱幼女卖淫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某甲、梁某引诱、介绍被害人邓某某卖淫,致邓某某有自伤、自残的后果,予以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甲在2017年2月18日之前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对属未成年人期间的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乙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开庭审理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蒲某到案后,向公安机关举报他人犯罪的线索,并经查证属实,属立功,予以从轻。被告人杨某甲、梁某、蒲某到案后,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坦白,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杨某甲犯引诱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引诱幼女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梁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杨某乙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蒲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五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杨某甲、梁某、王某某提起上诉,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首先,关于法律适用的意义。本案案发于2017年7月2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前,该解释第八条规定“被引诱卖淫的人员中既有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又有其他人员的,分别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和引诱卖淫罪定罪,实行并罚”,本案能否适用该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2001年9月18日实施)第二条“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规定,本案应当适用2017年的解释,对被告人杨某甲应当以引诱卖淫罪、犯引诱幼女卖淫罪并罚。


其次,本案由蓬安法院少年法庭审理,是典型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其中两名被告人也系未成人。本案被害人均系在校初中女学生,涉及多所中学,牵涉学生广;经了解,被害人及牵涉学生大多因此事件辍学或者转异地学习生活,严重影响了所涉学生的身心健康,在当地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一方面应当对罪犯依法严惩,另一方面又要注意保护两名未成人被告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合法权益,合议庭在评议该案时,充分考虑了对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被告人双向保护的原则。


打击是手段,但更重要的是防范。该案判决后,蓬安法院少年法庭工作人员认真分析该案发生的原因,有针对性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妇联等发了“加强对未成人(特别是学生)性观念教育、未成年人如何自我保护”的司法建议书,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同时,本案也提示学校、老师、家庭、家长,一定要切实履行未成年人保护、监护法律责任。


来源:蓬安县人民法院  石国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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