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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亭制度”与“枫桥经验”辨析

太仆寺旗人民法院56位法律人士正与你一起阅读本文

申明亭制度是明初时期创置的一项民间基层治理制度。据史料记载,申明亭刍形最早起源于周代。《周礼·地官下》曰:“里宰,以岁时合耦于锄,以治稼穑,趋其耕耨,行其秩叙,以待有司之政令,而征敛其财赋”。郑玄认为,这里的“锄”为“街弹之室”,其功能是以期惩恶,净化民风,稳定社会秩序。史载,自洪武三年至(洪武)八年,各地府州县以及乡之里社广泛建立了申明亭,且建造位置常在县治或州治之前,并成为一种定制,可见其地位之重要。申明亭制度做为古代社会治理之创新,其所体现出的理念,不仅在当时礼法结合的封建传统下是难能可贵的,且对当今积极践行“枫桥经验”,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仍然有其诸多可借鉴之处。


申明亭的功用


读法明理﹑彰善抑恶 。史载:明制“十户为甲,甲有首。一百一十户为里,里有长。”设申明亭,里老人定期向里中百姓宣读并讲解《大诰》、《大明律》、《教民榜文》等,同时还宣讲“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弟,各安生理,毋作非为”等《圣谕》六事。里老人年长、沉稳、成熟、智意,他们能以较为合理的方式解决问题,也可以通过诸如:德、信、守、义等道德情操和自身的声誉、品性来感染、教化、引导、震慑周围的人群。申明亭内还悬挂“黑榜”,定期公布里内的坏人坏事以及惩罚决定。诸如不孝不悌、殴骂尊长、乱伦兽行、奸盗诈伪、赌博宰牛、教唆词讼、歃结凶拳者,皆列名其中。凡上“黑榜”之人,须接受里甲的管制教育。与申明亭处相对,设旌善亭。亭内悬挂“红榜”,用来表彰好人好事。诸如行孝悌、救急难、助婚丧、解纷息讼、化盗为良、赈饥施药、修桥铺路、施棺木葬无主之骸、拾金不昧等,以彰其善行。


理断民讼、辅弼刑治。申明亭不仅读法﹑明理﹑彰善、抑恶,而且还是剖决争讼﹑辅弼刑治之所。


首先,《教民榜文》对申明亭的理讼范围做了明确规定。诸如户婚、田土、斗殴等共十九项民间词讼都交由“老人里甲合理”。其它如奸盗、诈伪、人命等案件,本应属官府管辖,但若不是十恶、强盗、杀人等重案,只要在“本乡本里内自能含忍省事不麝告官”的,仍可由里老人决断,且里老人必须“听其所以,不许推调不理对于此”。同时,还规定这些纠纷不可直诉官府,否则不问虚实,先打六十大板,发回里老评理。


其次,《教民榜文》创制了一种独特的集体裁决制度。如史料记载:“本里老人,遇有难决事务,或子弟亲戚有犯相干,须令东西南北四邻里分,或三里五里众老人里甲剖决。”如此裁决,则有见知多者,是非自然明白。


再次,对里老人所作的理断、裁决是被法律赋予效力的。这些理断、裁决经官府确认就可以成为人们定分止争、确认权利的有力证明。里老人也由此被称为“无印御史”,颇受地方官员、乡里百姓的礼待。


由上可知,贯穿于申明亭制度的一条主线就是劝民向善、使民和睦、尊上爱幼、敬老服德、和息无讼、互助互爱等。可以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有关劝谕教民的内容都直接体现于里老人理讼的各个环节。因此,申明亭制度不仅仅是一个基层司法裁判权制度的创见,更是一个融礼义法则为一体、道德说教与刑罚制裁相结合、国家司法权与乡里司法自治互为表里的基层治理制度的具体运用。


申明亭制度与“枫桥经验”的契合


申明亭制度做为古代乡村基层社会治理的传统文化,其核心精神为“枫桥经验”的成功提供了主要借鉴因素,是数千年古代基层社会治理模式的文化与精神的浓缩,更是回归传统、弘扬文化精神的典范。二者契合之处就在于:

首先,从经济学的角度看,申明亭制度以教化和调解这种舒缓的方式处理矛盾和纠纷,不仅最大限度的维护了社会稳定,同时也体现出节约解决纠纷成本,减轻百姓负担的目的,更符合经济学的要求。这与“枫桥经验”所体现的“就地解决”这一突出特点完全一致。


其次,从实施的效果看,均发挥了稳定基层秩序和社会和谐的重要作用。申明亭通过颁布《教民榜文》等法律,在处理民间细故的诉讼程序上,借助民间力量,施行道德教化、劝民息讼,从而达到国家与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实现整个乡村基层社会的稳定与和谐,这也正是“枫桥经验”通过基层自治所追求的社会效果。


再次,从价值目标上看,均注重对和谐的追求。申明亭制度所依据的“礼”等儒家伦理道德和民间习俗,以及以“息讼"、“德化”为主要原则的理讼模式,贯穿着中国传统诉讼文化的最高价值导向——“礼之用,和为贵”和“无讼”理想。而“枫桥经验”的精髓,其一以贯之的价值追求便是体现和谐与无讼,二者追求的理念及价值目标高度契合。


最后,从调处机制上看,二者均是基层自治形式。 申明亭制度以户为里甲,选高年有德、众所推服者充耆老,不但劝民为善,而且果决是非。这套“就地解决矛盾”的治理思路及“教化在先、调处在后、调中有教”的工作方式,在乡土社会中无疑是可行的。“枫桥经验”源于传统,但又立足现实,经过积累与实践形成了一套极有特色的“就地解决”模式,即:“家庭琐事不出户、邻里矛盾不出组、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同时,“枫桥经验”还奉行“四先四早”的工作机制和思路,即:“预警在先,苗头问题早消化;教育在先,重点对象早转化;控制在先,敏感时期早防范;调解在先,矛盾纠纷早处理。”这与传统申明亭制度法文化的理念是一致的。


申明亭制度对升华“枫桥经验”的启示


申明亭制度因其受礼法教化及其规则的匡范,具有一定局限性,故已湮灭。但其所承载、陶冶的文明和文化传承历久弥新。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对升华“枫桥经验”,促进完善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毋庸讳言,在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发展过程中,传统治理模式不是一种保守的、无变化的静态结构,也不是与现代治理机制泾渭分明,水火不容的,更未因其“传统性”而完全丧失自身的价值,两者往往是交融在一起作为一个活的历史获得延续,进而在现代社会治理中发挥新的作用。如今,时过境迁,文化环境、制度土壤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历史的力量无法直接作用于现在,今天也无法全面实践过去的理论,但对比申明亭制度与“枫桥经验”的基层治理实践,不难发现枫桥的成功离不开对传统法文化资源的借鉴。“枫桥经验”虽然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但仍有挖掘的潜力和发展的空间,要做到尽善尽美,特别是在构建当代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方面,仍可在理论和实践的双重层面上继续向中国古代借鉴经验。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赵金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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