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从2020年至今我市两级法院
审理的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中
筛选了2起典型案例,
并邀请法官以案说法。
一起来看看吧!
01
在地下车库玩耍
他们爬到了轿车车顶
小陈和小李同住市区某小区,因年龄相仿,经常在一块儿玩。2020年9月3日晚,7岁的小陈和6岁的小李结伴来到小区地下车库玩耍,并爬到一辆黑色小型轿车车顶,造成轿车表面多处划伤。
事后,轿车车主刘某对车辆进行了维修,花费1280元。然而,小陈和小李的家长拒绝赔偿。由于公安部门调解未果,2020年11月,刘某诉至魏都区人民法院,要求两个孩子的父母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2020年12月,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

法官说法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
本案中,小陈、小李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共同侵权行为对刘某造成损害,难以确定责任大小,应当由其父母平均承担侵权责任,且两家互负连带责任。
那么,两个孩子及其家人是否应该赔礼道歉呢?因本案系一般的财产损害侵权案件,被告的侵权行为未对原告的身心、名誉等造成损害,故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2020年12月底,此案宣判,小陈和小李的父母被判分别向原告连带支付车辆维修费、打蜡费640元。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1
02
参加义务劳动
他不甚摔倒骨折
小郑家住鄢陵县,是一名小学生。2020年6月23日傍晚,12岁的小郑参加班内组织的义务劳动,给花坛除草,不料被花坛边的护栏绊住摔倒,致使左臂骨折及神经受损。意外发生后,小郑先后在鄢陵县人民医院和河南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数万元。
今年2月,小郑的父母诉至鄢陵县人民法院,要求小郑就读的小学赔偿损失。立案后,该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小郑进行伤残等级等鉴定,结果显示小郑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小郑参加班内组织的义务劳动摔伤致残。作为教育机构,小郑所就读的小学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而小郑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应当对其行为尽到注意义务,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调解结果】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因小郑就读小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平安校方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小郑在保险名单内,故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学校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依法直接向小郑赔付各项损失共计11万余元。
完
策划:吕玉峰
来源:许昌两级法院
编辑:牛丹
审核:王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