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 5学雷锋
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那么,如果在做好事时突发意外
导致接受帮助的人受伤
需要担责吗
小编挑了两个典型案例以案释法

1月7日,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认定驾驶员与搭乘人之间构成“好意同乘”,应当减轻赔偿责任,将一审法院认定的驾驶员承担45%赔偿责任改为承担35%赔偿责任。据了解,这是全省首例适用民法典“好意同乘”规定减轻驾驶人赔偿责任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18日23时32分,朱某文驾驶小型轿车,搭载朱某飞等人由海盐县武原街道驶往海盐县澉浦镇,与王某飞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导致朱某文、朱某飞等人受伤。
海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朱某文驾驶小型轿车通过路口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王某飞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超速行驶,且遇情况措施不当,两位驾驶员对于事故的发生承担同等责任。搭乘人朱某飞乘坐机动车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对于自身受伤具有次要过错。
后搭乘人朱某飞被司法鉴定为人体损伤十级伤残,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造成损失共计55.7万余元。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乘客朱某飞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予赔偿,超出部分,综合考虑各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由朱某文承担45%的赔偿责任,王某飞承担45%的赔偿责任,朱某飞自己承担10%损失。经过计算,朱某文需要赔偿朱某飞共计19.70万元。
一审判决后,朱某文向嘉兴中院提出上诉。二审期间,民法典正式实施。
嘉兴中院二审认为,“好意同乘”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类行为,指机动车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理念,无偿让搭乘人乘坐车辆的行为,体现了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此,法律既要保护搭乘人的合法权益,也要平衡驾驶人的利益。
本案中,朱某飞系无偿搭乘朱某文的机动车,属民法典所保护的“好意同乘”行为。虽然朱某文开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操作不当,是导致事故的过错之一,但尚不构成重大过失,可依法酌情减轻其赔偿责任。
因此,朱某文承担35%的赔偿责任,王某飞承担45%的赔偿责任,朱某飞自己承担20%的损失。由此,朱某文需要赔偿的金额从19.70万元降至15.17万元。
近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一起全职妈妈替朋友接送孩子致其意外受伤案,认定全职妈妈照顾朋友的孩子,双方未约定报酬,成立无偿帮工关系,对方父母作为被帮工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家住济南的张女士和杜女士是熟人和朋友关系,两家的孩子同在一所幼儿园上学,张女士一直在家专职照顾孩子,时间充裕。而杜女士和丈夫都在中学上班,经常无法按时接送孩子,所以,杜女士经常让张女士接孩子时,一块帮忙接上自家孩子佳佳(化名),并且佳佳经常和张女士家的孩子在一起玩,有时也在张女士家吃饭。
2019年6月19日下午4点左右,张女士来到幼儿园接孩子,和往常一样,张女士骑电动车送佳佳回家,将佳佳安放在固定安全座椅上,将自己的孩子放在脚踏板上,一路都很十分小心,但是,没想到意外还是发生了,当电动车行驶到一路口时,佳佳突然从电动车后座上掉下来,张女士立即停车,并第一时间通知了佳佳父母。

第二天,佳佳被送到医院接受治疗,诊断为皮肤挫伤,住院6天,经医保报销后共支出医疗费7757.04元。事后,张女士去看望时留下2000块钱。
事情发生后,杜女士将张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张女士赔偿佳佳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6657元。
【法院认为】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中,张女士骑电动车载其孩子和佳佳两名未满十二周岁儿童出行,明显违反了非机动车载人的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佳佳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明知张女士驾驶非机动车载佳佳出行可能存在风险,仍将佳佳交付张女士,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遂判决张女士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3989.93元。
一审之后,张女士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济南中院二审认为,帮工,是指无偿为他人提供劳务,也可以理解为通常所说的助人为乐。张女士这种邻里朋友之间善意行为,互帮互助、团结友善的良好道德风尚是值得肯定的。
张女士帮佳佳父母照顾女儿佳佳,双方未约定报酬,成立无偿帮工关系。张女士在从事帮忙照顾佳佳活动中致佳佳受伤,佳佳父母作为被帮工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张女士作为帮工人将佳佳安放在固定安全座椅上,而将自己的孩子放在存在安全隐患的脚踏板上,已经尽到了相应的义务。且佳佳父母也认可本次伤害属意外,并无证据证实系张女士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所为。故法院二审改判张女士无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编辑丨汪思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