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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断卡”行动出重拳!5名男子收买、非法提供银行卡“四件套”被判刑

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8位法律人士正与你一起阅读本文

2020年10月10日,国务院召开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决定在全国部署开展“断卡”行动,严厉打击整治开办贩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鹰潭两级法院高度重视,严格按照会议有关精神,充分履职尽责,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的高发蔓延势头。


近 日

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对五名被告人

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

作出了终审裁定

维持月湖区人民法院的判决


案情回顾




2018年9月份

被告人胡某开始通过张贴小广告、QQ群发广告等方式对外低价收购银行卡“四件套”(银行卡及该卡配套身份证照片、U盾、手机卡、有时包括支付宝账号)再高价出售给网上买家的方式进行牟利。


2018年12月

胡某从上线买家处获得了缅甸收卡人的联系方式。此后,胡某便将自己及从中间卡商被告人祝某、廖某等人处收购到的“四件套”以每套4000元、有支付宝账号另加1000元的价格直接出售给缅甸收卡人,并指示祝某、廖某等人直接将银行卡“四件套”通过快递邮寄到缅甸收卡人指定的位于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的收货地址,再由被告人杨某等人将装有银行卡“四件套”的快递件转运至缅甸孟波交缅甸收卡人。至案发,胡某从祝某、廖某处收买并出售银行卡“四件套”323套,张某收买并出售给廖某银行卡“四件套”有23套,杨某帮胡某运输银行卡“四件套”67套。


法院判决



月湖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伙同祝某、廖某、张某、杨某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数量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月湖区人民法院依据五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分别判处五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四至八万元不等。被告人祝某、张某不服原审判决提出上诉,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切勿贪小利,千万不要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手机卡、身份证等个人信息,防止他人用于洗钱、电信网络诈骗、跨境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避免自己承担法律责任。同时,一旦发现他人非法买卖银行卡、手机卡、身份证等个人信息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1 

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2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3 

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4 

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部分图片源于网络


鹰潭中院新媒体

编 辑丨徐觉龙
校 对丨周 稷
审 核丨占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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