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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案件中能否存在第三人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12位法律人士正与你一起阅读本文

关键词:离婚纠纷 财产 第三人 诉讼 案件


在审理离婚纠纷案件过程中,当遇有原、被告以外的其他人认为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财产问题与自己有利害关系而要求加入诉讼,或者原告在起诉时将与争议财产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起诉时,法官通常的做法是告知将该争议另案起诉,仅审理涉及离婚、子女抚养等问题。这样的做法并没有错,但是这又增加了相关人员因另案起诉而导致的诉累,法院在审理这一类型案件中能否将争议财产等问题一并处理呢?


近日祁连县法院受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原告在起诉中将被告父母列为离婚诉讼的第三人,要求其承担返还彩礼的义务。本案受理后出现了两种争议意见,一种观点认为,离婚纠纷案件是解决原、被告之间的婚姻这一身份关系的,与其他无关,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不能准许与原、被告的婚姻这一特定关系无关的其他人参加诉讼,就本案中而言,返还彩礼部分应该另案起诉;第二种观点认为,民诉法中的第三人是针对所有民事案件而规定的,并不是只适用部分案件。 离婚案件虽然主要是解决原、被告之间的婚姻这一身份关系的,但在本案中涉及返还彩礼部分并不影响离婚案件的审理,应该准许被告父母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这样一并解决争议,可以减少当事人另案起诉的诉累。


笔者认为,本案中被告父母应当作为离婚案件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就本案而言,因原告的诉求中要求被告父母承担返还彩礼的义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的返还彩礼以离婚为条件,如果让当事人另案起诉,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还会产生一个问题,离婚案件如果判决不准离婚,那么返还彩礼的案件中原告丧失了请求权的基础,因此本案中应当将其父母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在诉讼中的地位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且在审理中不会对婚姻这一身份关系产生影响,如果本案最终判决或者调解解除婚姻关系,那么可以一并处理返还彩礼的请求,如果判决或者调解不解除婚姻关系,彩礼部分也就不用返还,这样一并处理更能体现便民原则。离婚纠纷案件并不绝对禁止第三人参加诉讼,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规定了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形,即该解释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笔者认为本案中原告将被告父母列为第三人并无不当。


来源: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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