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简
介
2015年,被告人周某文、周某华、周某兵与贵溪市金屯镇某村小组签订协议,以7.6万元承租某村小组集体所有的山场30年。为在该山场栽种杨梅、茶油等农林作物,三被告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于2017年底至2020年初对山场林木进行了清理滥伐。经鉴定,三被告人滥伐林木面积为163.2亩,滥伐林木蓄积量为488.3448立方米。案发后,三被告人主动到贵溪市公安局投案,并分别缴纳生态修复费10万元。
裁
判
结
果
贵溪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文、周某华、周某兵违反森林法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三人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综合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情节,分别判处被告人周某文、周某华、周某兵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到三年零二个月不等,分别处罚金三万元,并责令三被告人在滥伐林木的山场补种油茶,并确保存活,以恢复林业生态资源。 一审判决后,三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鹰潭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十五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森林、林木、林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 第二款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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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中院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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