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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空股股权执行后补足出资责任的承担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4371位法律人士正与你一起阅读本文

空股股权,即未缴付资本的股权。空股股权既包含在认缴资本制度的情况下,因未到认缴的期限而未出资或到期尚未缴纳认缴的资本,也包含因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导致公司的实际注册资本低于工商登记的注册资本的情况。空股股权具有价值,可以转让也可以强制执行,但是空股股权强制执行后,并没有免除相关主体补足出资的责任。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及公司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的原则,股东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交纳出资。

空股股权强制执行后,由被执行人还是股权受让人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理论上存在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由被执行人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股权受让人取得股权时不受被执行人负担的限制,股权受让人不应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2.由股权受让人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空股股权原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其经济状态可能恶化,若由其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可能没有能力出资到位,影响公司的经营,由股权受让人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更为合理,且股权受让人作为现股东,补足出资也符合公司法的规定。3.由被执行人与股权受让人连带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在空股股权的强制执行过程中,法院对空股股权的事实已经经过了审查,并在拍卖中予以公告,股权受让人对空股的事实是明知的。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由被执行人与股权受让人连带承担补足出资责任。

我们认为,第一种观点由被执行人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难以成立,也缺乏可操作性。一方面,股权受让人通过执行程序受让空股股权时,是对空股股权现状的受让,受让的就是尚未完全缴纳出资的股权,其支付的对价也是对应尚未完全缴纳出资的股权,这种情况下仅要求被执行人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从双方承担的权利义务来看,显失公平。另一方面,若认定由被执行人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基于被执行人的经济状况,可能无法实际出资,导致公司的经营受到影响,也侵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第二种观点由股权受让人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过于绝对。一方面,空股股权包含在认缴资本制度的情况下,因未到认缴的期限而未出资或到期尚未缴纳认缴的资本,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可以通过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形式审查的方式认定实缴的出资与尚未缴纳的出资,并评估出空股股权现有的价值。股权受让人在明知空股股权状况的情况下,根据空股股权的现状与价值受让该股权,由股权受让人承担受让空股股权之后的补足出资的责任,符合民法等价有偿的原则,也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另一方面,股权受让人通过执行程序受让空股股权,通常有一定的资金基础,相比较被执行人而言,更有能够补足出资的能力。但是,空股股权还包含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导致公司的实际注册资本低于工商登记的注册资本的情况,被执行人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需要通过审判程序,通过当事人诉辩陈述、充分举证后予以认定,虚假出资与抽逃出资的事实在执行程序中难以准确认定,这种情况下,若股权受让人在对空股股权事实不清楚,并基于法院执行程序中对空股股权出资情况的认定,误以为该部分股权均已实际出资,而支付股权转让的对价,此时,若认定股权受让人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不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九条的规定,且有失公平。

第三种观点由被执行人与股权受让人连带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将强制执行程序中的股权转让完全等同于股权的自行转让,亦不适宜。空股股权通过强制执行转让是通过法院公权力介入促成的转让,这种情况下,由被执行人与股权受让人连带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股权受让人承担责任后向被执行人追偿,导致空股股权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与股权受让人的权利义务不明确,且与第一种观点相同,存在股权受让人支付的对价与取得的权益不对等、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

我们认为,空股股权强制执行后,以股权受让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为原则,以被执行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为例外,更为合理。法院在空股股权执行过程中,在能够查明空股的情况下,在公告中予以说明,股权受让人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受让空股股权,此时应由股权受让人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当然为避免争议,法院在公告中能够明确说明空股股权转让后由股权受让人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更为合宜。但法院执行过程中未能查明空股的情况,比如抽逃出资、虚假出资等情形,法院执行中未能查明也未公告予以说明,股权受让人以法院的公告为依据,误以为处分的股权系没有出资瑕疵的股权,并以完全出资的股权为标的而支付对价受让股权,这种情况下,股权受让人不知道受让的股权存在出资瑕疵,即使是自主转让,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权受让人亦不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举重以明轻,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受让空股股权,在不知晓该股权存在出资瑕疵的情况下,股权受让人当然不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

综上,对于空股股权执行的问题,建议立法明确各项内容如下:对于空股股权,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拍卖、变卖或抵债,在公告中应对查明的出资缴纳情况予以说明,并载明股权受让人应承担的权利义务。对于人民法院已查明的出资瑕疵情况并予以公告,由股权受让人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若人民法院未予以查明出资瑕疵情况或未在公告中予以说明,由被执行人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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