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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族法制文化与蒙汉双语法官培养路径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7位法律人士正与你一起阅读本文

内容摘要:


蒙古族是我国重要的少数民族,蒙古族文化历史悠久,源远流长,蒙古族法制文化是在历史文化进程中不断积累和沉淀的民族文化,蒙古族人民对其长期遵守的社会规范有很强的认同感,因此,在培养对蒙汉双语法官时,学习和借鉴蒙古族法制文化,取其精华,研究其中的潜在价值,为提高蒙汉双语法官司法能力,提升人民法院解决矛盾纠纷的司法水平,推动和促进民族团结,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蒙古族法制文化对培养双语法官的借鉴与影响着手,对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包头市双语法官的培养现状进行分析,并通过数据和走访调研,深入剖析问题,从而提出较为科学合理的蒙汉双语法官培养思路。全文共4586字。


关键词:蒙古族;法制文化;双语法官;培养;路径


以下正文:


一、蒙古族法制文化对培养蒙汉双语法官的影响与借鉴


目前,学术界对蒙古族法制文化的内涵没有准确定义,概括来看,蒙古族法制文化包含民族禁忌、民族图腾、宗教信仰、民族习惯和古代法律五部分内容。蒙古族法制文化是在受到宗教文化、游牧文化和蒙古族习惯法等多方面影响下形成的,由于蒙古族长期生活在干燥亚洲的草原地区,以游牧为基本生活形态,因此,与中原地区以农耕文化为基础的法制文化有所区别,蒙古族法制文化对现代的布里亚特人,通古斯人,吉尔吉斯人,阿尔泰人,卡尔梅克人等的法律形成有着深远影响。[ (美)埃德蒙斯.霍贝尔《初民的法律》(M),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古代中原农耕民族法与北亚游牧民族法的融合,为中华法文化的形成起到了奠基作用。


蒙古族法制文化具有民族性、地域性、强制性和稳定性的特点。[ 王革福.古代蒙古族法制思维方式研究,《黑龙江民族丛刊》(J),2008(5)。]长期以来,由于受到生活习俗、民族风俗、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在蒙古族群众聚居的地区,存在着受民族习惯法的影响较深,村规民约的约束力强,法律意识较为淡薄的问题,同时,由于经济社会水平相对落后,当地牧民对公司法、合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经济类法律需求较弱,对婚姻、继承、偷盗、宗教等相关法律需求较多。因此,在培养蒙汉双语法官时,多融入蒙古族法制文化的内容,有利于培养高素质的蒙汉双语法官,从而更好的解决少数民族群众的矛盾纠纷。


(一)熟悉蒙古族法制文化是双语法官有效做好调解工作的前提。


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对于有些行为法律并未涉及,但在蒙古族群众心中却是禁忌,是无法接受的,当这些情况出现后,就需要双语法官运用民族法制文化的知识进行调处解决。比如,蒙古族牧民禁止在春、夏等猎物掉膘的季节狩猎,不能追赶、惊吓猎物;再比如,蒙古族牧民对神山有一定的民族崇拜,不能对神山指指点点,也不得在神山上狩猎、伐木、采石等。这些都不是法律规定的范围,因此产生的纠纷就需要法官运用习惯法和民族法制文化的相关知识去解决。


(二)熟悉蒙古族法制文化是双语法官提高审判质效的有效途径。


蒙汉双语法官应熟悉和了解蒙古族生活习惯、宗教习惯、民族文化,同时,还应熟悉我国相关的制定法。比如,在丧葬习惯上,蒙古族保留着天葬、火葬和土葬的三种丧葬习惯,其中,天葬和火葬是比较环保的,土葬时,将尸体埋葬于地下,不立碑,不修建陵墓,这样地上还可以长草放牧,因此,对于这样的民族习惯,应当予以尊重。但在有些案件中,如果民族习惯与制定法冲突的时候,要本着法律的正式渊源优先于非正式渊源的原则,依法裁判。


(三)运用蒙古族语言和法制文化有利于双语法官与蒙古族当事人之间形成情感认同。


精通蒙汉双语的法官,他们能听懂、看懂本民族语言文字,省略了翻译环节,有利于更清楚和更直接了解案情,另一方面,偏远牧区法治建设较为薄弱,用少数民族语言对当事人来说在情感上比较容易接受。同样,民族法制文化也能拉近法官与蒙古族当事人之间的距离,比如,宗教在蒙古族文化中占据重要地位,早在元朝,在《大扎撒》中,对蒙古族原始宗教萨满教赋予了很高的权力和地位,[ 贝烈聿.《成吉思汗的“扎撒”》[C],蒙古史研究参考资料(18辑),呼和浩特:内蒙古大学蒙古史研究室,1981年。]到了北元时期,《卫拉特法典》规定喇嘛教是蒙古族唯一信仰的宗教[ 道润梯步.《卫拉特法典》[M].呼和浩特: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85年。]。现在,草原上有大量牧民仍然在信仰喇嘛教,因此,双语法官应当熟悉宗教文化知识,尊重他们的民族宗教信仰,这样更容易与蒙古族当事人达成情感认同,裁判和调解的结果才更容易让他们接受。


二、现阶段蒙汉双语法官培养中存在的问题


内蒙古自治区是一个多民族、多文化、多语言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蒙古族主要集中在内蒙古自治区,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有分布,总人口610多万[ 本文所涉人口数据均来源于2010年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结果,国家统计局官网(http://data.stas.gov.cn)。],其中,内蒙古自治区共有蒙古族人口424万人,占蒙古族人口总数的68.7%,占内蒙古自治区总人口数的13.7%。下面,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法院和包头市法院为例,对在培养双语法官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呼和浩特市法院现有1221个编制(含政法编999个、事业编194个、工勤编28个),实有在编人数为1175人(政法专项编883人、事业编250人、工勤编42人),全市法院现有法官数是511人,双语法官10人,占全市法官的1.9%,在辖区的9个基层法院中,新城区、玉泉区、托克托县及和林县没有双语法官;包头市法院实有在编人数825人,现有法官446人,其中双语法官18人,双语法官人数占法官总数的4%。呼和浩特市是内蒙古自治区首府,是自治区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包头市是内蒙古自治区第二大城市,但在呼包二市,双语法官严重缺失,凸显了蒙汉双语法官培养中的诸多问题。


 


(一)培养机制不够健全。


目前,内蒙古自治区法院尚未建立专门的蒙汉双语法官培训机制,各地法院在招录人员时,只是在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考生中,要求同时掌握蒙语和汉语两门语言,这些人通常是“法律专业+两门语言”的人才,但他们对蒙古族习惯法、蒙古族法制文化都缺少专业的学习,因此,在审判工作中,要达到理想的双语法官标准仍有一定差距。


(二)法律专业术语翻译水平有待提高。


在蒙汉双语案件中,一般是一方当事人和多方当事人使用蒙语进行诉讼,在翻译人员缺位的时候,除法官直接使用蒙语开庭外,通常是由法官或书记员充当翻译进行诉讼,这样做,一是违反了诉讼法有关规定,翻译人员是诉讼参与人,不能由审判和审判辅助人员兼任;二是双语法官的蒙语水平参差不齐,有的法官能够完成日常用语对话,有的法官只会一些简单的语言应用,对于法律专业术语,蒙古族法制文化术语的翻译准确性把握不够,但目前,我区对法务翻译人员的来源、培养、任用都没有具体规定,各地法院也未设置专门的法务翻译机构,从而影响到审判工作的进展和效果。


(三)职业教育与司法能力有待提高。


蒙汉双语法官的人才储备主要来自于全区各高校法律院系蒙语授课(以下简称“蒙授”)学生,目前,在内蒙古自治区,部分高校,比如在内蒙古师范大学青年政治学院,已在法律专业内开设了蒙语授课班,但在课程设置上,对于民族风俗文化、民族庭审翻译技能等课程很少涉及,在实践中,对岗位分配和司法职业培训还有待加强。为此,我们对某校法律系蒙授学生及应届毕业生进行调研,对学生们在实习期间及在法院实践期间的工作量进行统计,并对他们进行问卷调查。


  


(四)考核与奖励机制不健全。


目前,在内蒙古自治区法院系统,对于蒙汉双语法官未建立完善的考核与奖励机制,对双语法官的考核与其他法官相同,在奖励机制上也未有所区别。但在案件审理裁判时,双语法官在书写法律文书时,往往既要书写蒙语版本,同时,还要书写汉语版本,这样一来,同一案件,要用不同语言书写两次判决,但在统计工作量上却没有与其他法官区别对待,并且,全区的案件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对蒙文不兼容,因此,系统中的纠错、评查、引用等功能在蒙语文书中均不能使用,加大了双语法官的工作量。


三、培养具备蒙古族法制文化思维的双语法官的基本思路


据统计,内蒙古自治区现有蒙古族人口424万人,截止到2013年,内蒙古自治区三级法院共有法官5726人,其中,双语法官563人,占全区法官数的9.8%,现有的双语法官难以为蒙古族群众提供充分高质量的司法审判服务,因此,应从增加双语法官数量,提高双语法官素质等多方面入手,规划科学合理的双语法官培养方案。


(一)拓宽培养口径,使更多的双语法律人才进入法官队伍。


目前,内蒙古自治区法院不同程度存在双语法官短缺的问题,应采取多种招录方式,以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社会招考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增加双语法官数量,面向高校法律系(蒙授班)的学生中组织专门入职考试,也可以选拔法院内部有双语基础的干警到高校进行专业学习,还可以放宽招考条件,使优秀的双语法律人才进入法院工作。同时,在法官员额制改革中,应对双语法官给予一定的照顾政策,让他们可以优先入额。


(二)以多元化方式加强蒙古族法制文化的学习。


一是在高校法律系(蒙授班)开设蒙古族法制文化相关课程,使法律系的少数民族大学生在大学期间就接受并形成民族法制思维;二是加强双语法官的专业培训,内蒙高院应定期组织全区的双语法官对蒙古族法制文化进行学习,既要学习民族禁忌、民族习惯、宗教文化等蒙古族法制文化的相关知识,尤其应培养双语法官运用蒙古族法制文化调处案件的能力。


(三)完善法务翻译人员设置和任用机制。


双语法官虽然在语言上可以与蒙古族当事人进行一般的交流,但在法庭上,面对双方当事人,由法官兼任翻译,不仅背离了诉讼法规定,同时,难以体现庭审的科学性与规范性,翻译人员是专门的诉讼参与人,他们通过掌握多种语言技巧,为互不通晓语言的当事人提供语言转换服务,因此,应建立完善法院内部的翻译机构,或者借鉴政府服务外包的方式委托专业机构来完成,同时,应提高法务翻译水平,确保案件翻译的专业性和准确性,现阶段可以在少数民族群众居住较为密集的法院进行试点,之后,再向全区推广。


(四)完善考核与奖励机制。


双语审判工作的难度和工作量较普通案件都要大得多,一方面表现在诉讼流程上,从开庭、审理、裁判、送达等往往都是双份的工作量,另一方面,蒙古族群众通常都在牧区居住,自然条件恶劣,交通不便,在开庭和送达的时候,有时需要法官走很远的路才能到达,因此在考核工作量的折算上,对双语案件应按普通案件的3—5件进行折算。同时,在奖励方面,应结合各法院实际情况,所设定的受奖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对于获评优秀的双语法官应从职务和职称晋级上优先考虑,尽量少设限制性条件,以体现奖优的基本精神,对实绩突出的双语法官应树立模范典型,予以表彰宣传,为其他年轻同志树立榜样,从而激励双语法官工作积极性。


参考文献:

1.范明志.《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策略》(J),人民司法应用,2009(11)。

2.高其才.《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

3.曾豪杰.《我国民族人才理论研究现状及紧迫性分析》(J),法治与社会,2007(10)。

4.刘荣,刘光顺. 《当代民族干部政策形成与发展》(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7(5)。

5.刘桂琴.《论蒙汉双语诉讼的程序性保障》(J),内蒙古大学学报2008(3).

6.古丽阿扎提.吐尔逊.《少数民族地区双语司法探析》(J),新疆大学学报2009(9)。


作者:曾屏,郝新新,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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