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成功

一键认证

我的法院人身份

优秀的法官都在这儿
登录成功

认证法院人身份

加入书香法院

我不是法院人

庭内账号同步成功

已完成法院人身份认证

  • 知道了
  • 查看个人中心

庭内账号同步中

可以先浏览其他内容

隐藏同步进度
如有页面音视频无法播放的情况,请更换谷歌浏览器点此下载
  • 全部
  • 词条
  • 案例
  • 法律法规
  • 期刊
  • 图书

骑车不戴头盔 被查竟咬人 一女子因妨害公务获刑

常熟市人民法院8位法律人士正与你一起阅读本文

2020年7月1日起,《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正式实施。8月1日起,苏州也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佩戴安全头盔提出明确要求,如果驾驶人不戴安全头盔,交警将现场纠正并进行处罚。


2020年8月的一天下午,常熟市支塘镇204国道与某公路交叉口,刘某某因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电动自行车被路口执勤的交警和警辅人员查处。交警告知刘某某,其行为已经违反相关管理条例,拟对其罚款20元。刘某某拒绝配合,并将自己的双手举到交警面前,大声挑衅“你抓我呀,抓我呀”,还想将电动自行车强行骑走,就在交警及警辅人员将其拦停时,刘某某采用咬警辅人员手背、头撞警车、摔警务手机等方式阻碍执法。经鉴定,该警辅人员的伤情已构成轻微伤。刘某某因涉嫌妨碍公务罪被公安部门刑事拘留。


法庭上,刘某某对自己的冲动行为悔恨不已,表示认罪认罚。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根据相关量刑情节,以刘某某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官提醒

在法院审理的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案件中,因颅脑损伤致死的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死亡事故占比相当高。正确佩戴安全头盔,能够将交通事故死亡的风险大幅降低。全国上下推广的“一盔一带”安全防护行动,正是为了保障广大群众出行安全,增强群众佩戴安全头盔、使用安全带的意识。



拟稿:顾勇

编辑:吴皆与

还有70%,马上登录可查看
今后不再推荐此类内容
猜你想读
更多热点
查看更多
加载中...
收藏成功
点击右上角头像,在我的收藏中可查看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