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导语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邹振河与被执行人刘宝苓、刘万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宝苓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二、基本案情
被执行人刘宝苓与刘万洪系父子关系。2014年春季,被执行人刘宝苓、刘万洪因种植水稻缺少资金经第三人介绍,向申请执行人邹振河借款200000元,并约定2015年4月12日还款,到期后,二被执行人未能偿还借款。邹振河于2015年6月18日起诉至宝坻区人民法院,要求二人偿还欠款。宝坻区人民法院立案并公开审理后,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宝民初字第53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刘万洪、刘宝苓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邹振河借款200000元。判决生效后,因刘宝苓、刘万洪未履行法定义务,邹振河于2015年9月9日向宝坻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宝苓称,其在宝坻区大白街道大白庄村承包并种植有160余亩水稻,大概可以卖288000余元,并同意法院对上述水稻予以查封。2015年10月10日,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宝执字第3786、221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刘宝苓所有的位于宝坻区大白街道大白庄村160亩稻田及所产稻谷,查封价值为30万元,并责令稻田及所产稻谷由被执行人刘宝苓负责保管,未经法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收割稻田、处置稻谷,所得一切价款应交至法院。后被执行人刘宝苓、刘万洪在未告知法院的情况下,私下将涉案稻谷予以收割,所收稻谷由刘宝苓所卖并携款出走、下落不明。宝坻区人民法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决定对被执行人刘万洪采取拘留十五日强制措施,并于2016年2月6日向公安机关移送立案侦查被执行人刘万洪、刘宝苓拒不执行法院裁判、裁定一案。 2016年2月23日,公安机关受理了该案并决定立案侦查。因刘宝苓携款逃跑,公安机关于2016年2月26日对刘宝苓刑拘列逃,于2017年9月3日将其抓捕归案,并于2017年9月9日对其批捕。经审查终结后,宝坻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2月12日以被执行人刘宝苓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并公开开庭审理。2017年12月25日,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津0115刑初78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刘宝苓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三、典型意义
该案属于典型的“执行难”案件转变为“执行不能”案件。被执行人在有能力履行义务的情况下,采取拒不到庭、躲避执行、非法处置被查封财产等方式,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情节严重,导致案件难以执行。并且在被执行人刘宝苓宣判并服刑后,该案的二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现已穷尽一切执行措施,该案至今仍未能执行到位,导致案件“执行不能”。
来源: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