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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同事被解雇,反向公司索赔......你的脸究竟有多大?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位法律人士正与你一起阅读本文



小美(化名)是公司保洁小组的组长
陈某(化名)是她的组员 
一天晚上 小美在家休息
突然接到陈某发来的一段不雅小视频
为此夫妻间大吵一架

      


又羞又恼的小美向公司进行了投诉
并且报了警
公安机关对陈某进行了询问
陈某狡辩称朋友拿他的手机玩时不小心误发



最终

难以自圆其说的陈某承认了自己的错误行为

并写下了保证书 希望小美原谅 

公司在调查后向陈某出具了《惩戒通知书》
认为他侵犯了同事小美的劳动权利
直接影响到了工作情绪和状态
依据员工手册相关规定
对陈某作出解雇处分


 收到公司的《惩戒通知书》后
陈某不服气
认为事发时不是上班时间
单位无权过问此事
陈某向法院提出诉讼
认为公司是违法解除
要求支付赔偿金及其他费用

 

在法庭上

原告陈某称

“事情(性骚扰)已经过了

十天后又到公司来处理 

我不服

我要讨个公道

 一码归一码

事情已经过去了

为何还要开除(我)



那么

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性骚扰呢?

法院又是如何认定的呢?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对于性骚扰是有明确规定的,利用文字、图像进行性骚扰也是被禁止的行为。其中提到了用人单位对于出现性骚扰情况,需要有一个预防机制、投诉处理机制,用人单位也有这样的义务,这也有利于形成良好的工作风气和工作秩序。案涉公司通过《员工手册》明确规定了性骚扰行为受到公司规制,公司以陈某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事实理由合理充分、程序合法,公司不需要向陈某支付赔偿金,法院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从性骚扰的行为要件来看,《民法典》对性骚扰的行为方式进行了列举式和概括式相结合的规定,在我们通常理解的言语和肢体行为之外,明确了利用文字、图像进行性骚扰也是被禁止的行为。这种较为详细的规定方式,可以明确性骚扰的界定范围,加强了对受害方的保护。

     《民法典》条款中一方面删除了关于劳动场合的规定,将员工保护范围的物理空间进行了扩大,另一方面将男性也纳入了性骚扰保护的范围

   

那么

面对性骚扰

我们应该怎么做呢?



    《民法典》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和制止性骚扰行为。这就意味着单位负有采取合理措施提前预防以及及时制止的责任,从制度规范层面,单位对劳动者、学生等人员负有保护义务,为"性骚扰"设置了公力救济的通道

     当遭遇到性骚扰时,可以马上走开或者严肃地告知对方你的不适,请对方立即停止这种行为。同时根据严重程度,可以注意保留图片、音频、视频、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向信任的人求助,通过向单位举报、报警等方式维权。

来源: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赵  璠
审核:张志平 孙烁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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