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
难以自圆其说的陈某承认了自己的错误行为
并写下了保证书 希望小美原谅
在法庭上
原告陈某称
“事情(性骚扰)已经过了
十天后又到公司来处理
我不服
我要讨个公道
一码归一码
事情已经过去了
为何还要开除(我)?”
那么
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性骚扰呢?
法院又是如何认定的呢?
法官说法: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从性骚扰的行为要件来看,《民法典》对性骚扰的行为方式进行了列举式和概括式相结合的规定,在我们通常理解的言语和肢体行为之外,明确了利用文字、图像进行性骚扰也是被禁止的行为。这种较为详细的规定方式,可以明确性骚扰的界定范围,加强了对受害方的保护。
《民法典》条款中一方面删除了关于劳动场合的规定,将员工保护范围的物理空间进行了扩大,另一方面将男性也纳入了性骚扰保护的范围。
那么
面对性骚扰
我们应该怎么做呢?
《民法典》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和制止性骚扰行为。这就意味着单位负有采取合理措施提前预防以及及时制止的责任,从制度规范层面,单位对劳动者、学生等人员负有保护义务,为"性骚扰"设置了公力救济的通道。
当遭遇到性骚扰时,可以马上走开或者严肃地告知对方你的不适,请对方立即停止这种行为。同时根据严重程度,可以注意保留图片、音频、视频、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向信任的人求助,通过向单位举报、报警等方式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