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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债务重整,让诚信负债人重获新生——全国首批个人债务重整案件在丽水发布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56位法律人士正与你一起阅读本文

4月15日,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遂昌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遂昌法院办结的全国首批个人债务重整案件相关情况进行了介绍。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章志林,遂昌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陈裕琨,浙江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光华法学院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翁晓斌,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行长楼一平出席发布会。遂昌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徐春球主持。


新华网、中国新闻社、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浙江日报、钱江晚报、浙江法制报等媒体参加发布活动。


 


近年来,丽水法院深入研究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意见精神,在提炼多年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探索出个人债务重整工作。截至目前,遂昌法院已通过“个人债务重整”办结全国首批6件案件,涉及7名债务人、31件执行案件和2件诉讼案件;清偿标的共157万余元,惠及30名债权人。


个人债务重整是啥?

遂昌法院推出的个人债务重整有什么特色?

怎样才可以申请?

如何防范债务人逃废债的问题呢?



大家的好奇心都爆棚了!别急,让我们首先通过一个经典案例来了解遂昌法院的做法吧。


债务人小李是遂昌县某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年轻有为,具有很好的职业前景,但因在遂昌法院有未履行完毕的执行案件,事业发展受阻。

原来,五年前,小李因讲义气为朋友担保,没想到朋友负债跑路,小李不得不承担了所有债务,导致他在遂昌法院有10起未履行案件,共计69万元债务。

五年来,小李尽己所能地还了近22万元,但因没有履行完毕,他还是被“限高”,进了失信黑名单,成了一名“老赖”。小李的生活和名誉受到很大影响不说,美好的职业前景也因此按下了暂停键……


在听说了法院的个人债务重整后,小李觉得可以试一试。由于小李确实没有逃避执行的行为,法院受理了他的申请,召集了10起案件的7名债务人商讨,确定了初步意向。

由于小李除工资外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是失信被执行人,缺乏必要的融资渠道,因此,遂昌法院向小李推荐了稠州银行遂昌分行的“重整贷”项目进行资金筹集,用于清偿债务。

通过三方反复协商,最终敲定重整方案——债权人豁免了小李部分借款本息28.7万元,小李向亲友筹集2.3万元,利用“重整贷”融资16万元,共18.3万元一次性归还95%的未偿还本金。

同时根据协议,为小李设置信用限制期。在信用限制期内可以正常乘坐飞机、高铁,但限制其高消费,并由债权人和第三方对小李进行监督,一旦发现有虚假申报、逃废债等行为,遂昌法院可以立即恢复对原案件的执行,根据情节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如此一来,小李终于摆脱了“老赖”之名,获得了“解救”,只要在接下来的信用限制期内按约履行协议,法院就可以恢复其信用。

更为重要的是,债权人的债权得到了实现,所谓“千赊不如八百现”,保障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尽快让债权变现,是债权人接受重整方案的最大动力。



“感谢法院让我重新回归到有希望、有盼头的生活。现在,我终于不再

是‘老赖’了,我也能够把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我的工作中去了。”  ——小李


遂昌法院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关键性地引入第三方融资,使“诚实而不幸”债务人重获履行能力,破解了“债务僵局”,使得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方获得共赢,畅通了优胜劣汰的市场退出途径,也提供了一种能够降低社会创新创业风险的市场容错机制,从而既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又助推了经济发展,是目前真正具有明显实效且可复制推广的一种方案样式,能够为我国个人破产立法提供个人债务重整的实践经验。


再来看看“答记者问”,详细了解个人债务重整


问:遂昌法院的做法与其他地区的做法有何不同?


答:遂昌法院的个人债务重整工作具有四个显著特点:首先,它完全由市场主导,债务人能否通过个人债务重整“被拯救”,取决于债权人、第三方对债务人信用的判断,完全由市场自主选择,法院仅提供制度平台。其次,它真正实现了整体共赢,通过引入第三方融资——尤其是与当地银行合作的“重整贷”项目,使原本丧失履行能力的债务人恢复履行能力,进而实现债权人、债务人、融资方及相关利益共同体的整体共赢。再次,它有效解决了逃废债问题,通过市场筛选、信用审查、多方监督等制度设计,债务人既不敢、也不愿意逃避债务。最后,它是可以实现量产,具有很强的可复制、可推广性。



问:遂昌法院关于个人债务重整的探索对《个人破产法》的立法有什么实践意义?


答: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健全以及全球化的不断加深,社会上对个人破产立法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但国外的个人破产制度可以学习借鉴,却无法移植。为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个人破产法,我国尝试在立法之前,通过各地的探索积累经验。

遂昌法院探索的个人债务重整,通过第三方融资的方式恢复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并由市场来选择诚信且渴望被拯救的债务人,这样的设计大大减少复制和推广上的障碍。同时,遂昌法院探索的个人债务重整,体现了“债权人通过免除债务人的部分债务就能尽快实现债权,而债务人通过尽最大努力清偿债务就能获得债权人的谅解”这一重整保护理念,有助于加速破产保护理念的确立,为将来个人破产法的制定和推行打下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问:遂昌法院关于个人债务重整的探索,会给社会带来怎样积极的影响?


答:遂昌法院始终围绕“推动我国个人破产和社会信用立法进程”这一基本导向,来设计和打造个人债务重整制度。因而,它将产生三方面的积极影响:第一,为我国个人破产立法破除了“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观念障碍。第二,为我国个人破产立法破除了“债务人借助个人破产制度逃废债务”的制度障碍。第三,遂昌样式用事实证明了“能够打通执行不能案件退出通道”的个人破产制度对于破解法院执行难的重大意义。



问:作为第三方的金融机构为什么愿意推出“重整贷”,为被执行人提供贷款?如何把控风险?


答:一般情况下,未履行完毕义务的被执行人确实不符合银行发放贷款准入条件。但银行认为,有部分被执行人并非主观失信,而是因为其不幸的遭遇导致陷入困境,遂昌法院此举就是为这类“诚实而不幸”的人员提供了“重生”的机会,是推动信用社会环境创建的有力举措,银行自然义不容辞。

在风险问题上,银行认为“重整贷”项目的信贷风险在事实上并不高。通过财产申报、贷前调查、提供保证人等程序,能够较好地筛选出诚信的客户;在贷款发放后,如客户不按期还款,银行还可以直接申请恢复执行,大大增加了客户的违约风险。银行很有信心,相信通过“重整贷”摆脱被执行人身份的客户会诚信履约。



问:下步如何更好的推进这项工作?


答:遂昌法院打算从三个方面来深入推进这项制度创新:一是从测试阶段进入到全面“量产”阶段。二是引入保险机制,进一步激励银行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重整贷”服务,从而推动个人债务重整的启动时机从执行阶段进一步前移至审理乃至立案阶段。三是进一步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打击力度,着手打造全省首批“信用村”,并已率先将“万人涉执失信率”纳入乡镇考核,探索和建立一种对我国乡镇静态熟人社会中的违法失信行为具有足够威慑力的信用惩戒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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