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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所支出的费用是否能认定为彩礼?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8位法律人士正与你一起阅读本文

案情简介:


管某与孙某于2015年9月22日在某网站相识,后双方确定恋爱关系。2016年1月份双方分手。管某主张与孙某在恋爱期间有过婚约,自2015年10月份至12月份,管某与孙某共同旅游支出1000元、带孙某看牙支出8000元、给孙某买衣服支出2000元、孙某过生日时管某赠送给她一台电脑支出8000元,加上一些其他费用共计支出约2万元。管某称上述费用均系其基于结婚目的为孙某购买的价值较大的物品,应当认定为彩礼,既然双方现在已经分手,孙某应将上述费用作为礼金进行返还。孙某否认收到管某赠送的上述财物,对相关消费记录也予以否认,同时称双方系恋爱关系并无婚约。管某对其为孙某购置物品、进行消费的事实及双方存在婚约的事实亦未举证证明。


温馨提示:


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是男女双方在结婚前对婚姻的合意行为。现代民法认为婚约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婚姻法》亦不例外,因此,婚约在性质上不是民事法律行为,而只是民事事实行为。由于婚约具有身份上的意义,故它与民法中的财产契约不同,法律不能强制当事人履行婚约。法院不受理以履行、解除婚约关系为诉讼请求的案件,但对于因婚约关系而引起的返还财产案件,法院应予以受理,即婚约财产纠纷。婚约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在婚约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特定原因而从对方处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在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财产受损的一方请求对方返还财物而产生的纠纷。


关于婚约财产纠纷的法律性质,实务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婚约财产是附条件或附义务的赠与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按不当得利对待婚约财产。还有一种观点就是目的赠与说。目的赠与说认为给付方不得因给付而要求对方必须与其结婚,赠与人在目的不能实现时,可请求受赠方返还给付的财物,这与给付人当初给付时的本意相吻合,因此,比较符合婚约财产的法律性质。在审判实务中,各地做法虽不一致,但是采用附条件赠与说的较为普遍。


对于彩礼的性质,学术界素有争论,目前,“赠与说”占据通说地位。彩礼,绝不是无条件的赠与,给付彩礼不是毫无目的的,其明确指向婚姻的缔结。如果双方最终未能结婚,或者婚姻状态未能持续一定的时间,都会发生彩礼返还的问题。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仅仅为促进感情互赠礼物或者进行一些消费支出,在没有婚约的情况下,且礼物或支出的形式或数额与彩礼也具有较大差别时,一般不能认定为彩礼,一方以婚约财产纠纷要求返还,法院也不予支持。


来源: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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