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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研讨 | 类案检索机制的实践困境及应用探索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5位法律人士正与你一起阅读本文

类案检索机制作为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确立的新型审判辅助机制,不仅成为法官参考案件,拓展思路的重要工具,而且还将在规范法律适用,统一裁判尺度等方面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但由于这一机制在实践中还面临着诸多现实困境,尚未在中基层法院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文以某工伤认定案的类案检索过程作为研究样本,从笔者所处的办案环境及自身的审判经验出发,对类案检索机制在司法实践中的推广情况进行深度考察,剖析困境背后的深层原因,并就类案检索机制的未来实践应用提出构想与建议,以期这一机制能够真正走向司法实践,成为法官审理案件的有力助手。


一、实例检测:李某工伤认定案的类案检索过程(一)案情简介李某生前在Z市W公司从事装配调试工作。2017年2月28日,李某被W公司外派调试包装机,入住M市某酒店。2017年3月4日,李某被发现死于酒店客房内,死亡原因不明。2017年5月12日,李某之妻翟某向Z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17年8月18日,Z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认定李某的死亡属于工伤。用人单位W公司对该工伤认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二)检测过程及分析结果本案的审理主要涉及到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在酒店休息时突然死亡是否应认定为工伤的问题。对于这一问题,笔者首先以“工伤”“死亡”“因工外出”“休息”“死因不明”作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法信以及类案智能推送系统进行了初步检索,并按照行政案由进行了筛选。在此基础上,通过逐个点击案件进行查看,进一步剔除了检索重复或者与涉案法律问题无关的案件,共形成88件类案。从类案检索的总体分析结果来看,认定构成工伤的意见略占上风,但未能形成明显的多数意见。高级法院倾向于认定工伤的比例更高,中基层法院的类案中两种观点所占比例则基本持平。合议庭经过多次评议后认为,职工因工外出的工作时间与工作地点具有一定的延续性和延展性,在认定时不应过于机械,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出发,最终采纳了多数的类案裁判意见,认定李某的死亡构成工伤。


二、现实考察:类案检索机制的尴尬处境(一)客观制约:检索技术的滞后第一,检索工具各存利弊,效果差异明显。目前对于类案检索主要使用中国裁判文书网、法信以及最新上线的类案智能推送系统三种检索工具。与其他两种检索工具相比,法信的检索结果较为精准,包括案例要旨与裁判正文两部分,争点归纳清晰,可直接作为类案使用,但存在检索数量不足,推送案例数量过少的问题。中国裁判文书网及类案智能推送系统虽然在检索数量上较为可观,但仅是将已经公开的裁判文书进行汇总,案例深加工的程度很低,检索时仍需要法官通过逐个点击排查的方式进行筛选,大大降低了类案检索的效率。第二,类案层次不清,参照级别缺失。对于已经公开上网的一审裁判文书,大部分检索工具对于涉及同一案件的二审/再审的裁判结果既没有进一步的关联性标注,亦未设置相应的文书链接。如果出现二审发改情形,法官很难通过检索工具追踪到案件的最终裁判结果,进而有可能将已经被撤销的错误案件纳入到类案的范围之中,降低了检索结果的准确性。另外,参照级别的缺失也会直接影响到类案检索的结果。目前常用的三种检索工具均未对类案是否属于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或典型案例等参照级别进行设定,导致法官在类案检索时无法对案例的质量进行初步判断,从而做到有侧重性的参考与使用。第三,检索方式单一,错误几率显著增加。在检索方式上,目前常用的检索工具还是主要采取“标题检索”“全文检索”两种方式。在检索推送技术未得到进一步突破的情况下,这样的搜索方式很容易搜索出大量与案件事实无关的案件,增加了类案筛选的时间和难度。大部分检索工具还是主要采取在文书中寻找关键字词的方法,检索方式的智能化依然任重道远。


(二)主观规避:工作现状的选择首先,由于类案检索需要借助互联网才能发挥作用,很多年纪较大的法官更加习惯于传统的纸质卷宗审案方式,很少主动上网查找案件,再加上这些法官审判经验较为丰富,在办案时更倾向于依靠自身的办案经验、生活阅历及知识积累,故而对类案检索技术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心理排斥。由此可见,法官个人对于审判经验的依赖,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其主动检索的意愿。其次,面对日益突出的人案矛盾和异常繁重的办案任务,很多法官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大多处于开庭、合议案件和制作裁判文书的状态,很难有额外时间进行全面系统的类案检索。即使是只针对疑难复杂案件、新领域案件或者法律适用存在争议的案件进行类案检索,也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必然会造成审判效率的大幅下降。在审判工作量不断加重,审限要求不断提升的现实情况下,法官适用类案检索的可能性被进一步压低。最后,从目前的办案情况来看,中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虽然数量较多,但其在审理过程中的主要争点多为事实和证据的认定问题,真正涉及到新类型案件、法律适用的冲突以及法律漏洞的解释等疑难复杂案件其实并不多见,因此类案检索的意义和作用都相当有限。而对于真正的疑难复杂案件及新类型案件,有的由于涉及新领域、新问题,可以用来索引参考的案件较少;有的在法律适用问题上本就存在两种对立观点,即使经过了类案检索,依然会形成不相上下的两种裁判意见,最终还是要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来作出判断,这就使得法官主动使用类案检索的可能性极低。


三、瓶颈分析:类案检索推广现状的深层反思(一)需求脱节:技术人员与法官之间的沟通不畅类案检索之所以没有得到广大一线办案人员的青睐,很大程度上是受到了客观检索技术的制约,致使各类检索平台的“用户体验”都不尽如人意。产生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技术开发人员对检索平台的前期调研工作还不够深入,未能就检索内容、检索方式和检索目的与法官进行进一步的交流。沟通不畅导致技术人员对于审判人员在类案检索时的具体需求缺乏直观了解,仅仅依靠自身在其他领域的工作经验来完成对检索工具的设计,使得其开发出来的检索工具看似功能众多,实际检索效果却大打折扣,无法发挥其作为司法审判辅助工具所应有的作用。

(二)基础薄弱:类案质量低下导致检索工具“失去信任”导致类案质量普遍低下的原因在于,一方面,目前的检索工具对于类案的产生和筛选过程还比较滞后,没有经过系统的进一步筛选,导致这些类案更多的是一些质量不佳、缺乏权威、指导意义有限的案件。与此同时,系统对于类案的区分度几乎为零,在检索出来的类案当中,法官只能了解案例的审级,而对于这些案例之中是否存在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或其他典型案例的情况则一无所知。案例之间因不具备区分度和优先性,导致法官不能根据参照级别作出进一步的挑选,只能不加选择的全部参考,无疑会使得类案检索结果的指导和参考作用大大降低。另一方面,粗放的检索方式也使得检索出来的无关类案数量过多,类案质量大打折扣。如前文所述,目前的类案检索工具还是采用标题检索或者全文检索的方式来搜索类案,导致只要裁判文书中有相应搜索字词出现,该文书即会被作为类案进行推送,这就造成了大量的无关案例被纳入类案检索的结果。如果不通过人工方式加以甄别,类案检索的效果将会大大降低。

(三)功能障碍:效力不明使得类案检索流于形式当前,对类案检索的功能定位较为模糊,致使这一辅助机制在中基层法院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如果将类案与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及其他典型案例的地位等同,那么就意味着法官在审理案件必须要参照适用,但是从目前类案检索的现状来看,类案的准确性和权威性与指导性案例等典型案例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如果强制适用可能会对裁判结果产生不利影响。如果将类案置于“仅供参考”的地位,法官是否适用类案检索结果的自由度将被再度扩大,可能会导致类案检索机制流于形式,功能和作用被严重削弱。


四、未来之路:类案检索机制的应用探索(一)精耕细作:加强对类案的建设管理类案数据平台作为类案检索机制的基石,其精细化和智能化的程度将直接影响到类案检索结果的准确性和实效性。只有加强对案例的深加工,提升类案检索的命中率和层次性,才能有效提高类案的整体质量,帮助法官通过类案检索工具获取更加科学的检索数据。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实现类案的精细化建设,逐步实现类案的“标签化”。首先,邀请刑事、民事、行政条线的一线办案人员参与对基础标签的设计论证工作。所谓基础标签,是指在总结各个条线案件类型的基础上,将不同类型案件的特点通过标签的形式进行列举汇总,以反映该类型案件所涉及法律问题的基本特征,使类案的特征更加清晰,更加符合法律工作者的检索要求。其次,在类案数据标签工作基本完善的基础上,将类案检索机制与文书上网机制有机结合起来。基于司法公开的要求,文书上网已经成为一线办案人员的重要工作之一,有鉴于此,笔者建议可在裁判文书上网系统中加入“标签”模块,将可能与案件基本情况有关的标签进行列举,法官在进行文书上网时可从中选择,通过“贴标签”的方式提炼关键词。这样的设计既能够提升关键词的准确性,又省去了单独对案件类型进行归类的时间,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最后,在对个案进行标签化处理之后,还应当对每一个案件进行深度加工,标明案例的层级、来源、效力等因素,如果该案例属于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其他刊物登载的典型案例,也必须一并标明。

(二)科学切入:明确类案检索的功能定位类案检索的功能定位主要包括类案检索的启动条件以及检索结果的适用效力两个方面。关于类案检索的启动条件,由于现阶段要求法官对所有案件都进行类案检索并不现实。因此,对于中基层法院来说,类案检索应当作为选择性适用的辅助性法官办案机制而存在, 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形:(一)涉及法律问题在立法层面存在空白,且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也未就这一问题作出过明确指导的;(二)涉及新领域、新类型社会问题的案件,之前本院未作出过相应裁判的;(三)合议庭拟作出的裁判意见与同类生效案件裁判尺度不一致的;(四)其他重大复杂,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除上述几类需要强制使用类案检索机制的案件,法官如果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有必要进行类案检索的,也可以自行进行,以确保作出的裁判意见与同类案件裁判尺度相一致。检索结果的适用,主要涉及到类案的效力如何认定的问题。笔者认为,由于司法判例在我国并非正式的法律渊源,加之现阶段司法裁判尺度的统一还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因此要求法官必须适用在先类案的裁判意见并不符合我国的立法国情与司法现状,而应当参照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将类案视为一种参考性、解释性的先例,进行“有选择的参照适用”则更为妥当。

(三)未雨绸缪:建立类案检索的监督机制关于类案检索的监督机制,笔者认为,可以探索将检索留痕、背离报告与反向制约三个方面进行有机结合,构建类案检索的监督体系。首先,在框定类案检索启动条件的前提下,对于应当进行类案检索的案件,要求法官必须将检索过程、检索结果、讨论情况以及最终适用情况以书面形式保留在卷宗当中,做到全程留痕,便于审判管理部门在后续工作中进行案件评查。其次,可以参照借鉴德国的背离判例报告制度,这一制度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如果认为类案确定的裁判规则不符合个案的现实情况,继续适用可能导致实质不公的问题出现,法官可以不对有约束性的类案进行援引适用,但必须在判决书中阐述理由,并向上级法院提交书面报告。就我国的审判实践而言,如果法官认为本案的处理不应适用类案检索的结果时,应当在类案检索报告或审理报告中对这一问题进行说明,并提交合议庭评议,在有必要的情况下,还可在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对于这一问题进行阐释。最后,可以鼓励当事人、律师参与类案检索活动,并向法官提交相应的检索结果。如果当事人提出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对其提交的类案视而不见,进而影响到案件的裁判结果,审判管理部门应当重点审查法官是否存在故意不参照类案导致裁判尺度发生偏离的情况,并及时纠正,从而形成对法官的反向制约。


苏州中院行政庭 王雪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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