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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珍与被告郭某强离婚纠纷案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52位法律人士正与你一起阅读本文

【裁判要点】


 家事纠纷案件在实际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的诉求表达以及情绪的体现均有助于案件的审理。正如,本案属于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请求和好的离婚案件,但由于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给当事人生活造成困难的同时,又制造了相处的机会,承办法官巧妙利用这个时期,帮助当事人打开心结,从而促成双方和好,最终原告申请撤诉,夫妻重归于好,家庭恢复和睦的现状。

                

【案例索引】


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人民法院(2020)陕0304民初67号民事裁定书。


【基本案情】


 2006年5月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9月按照农村风俗结婚仪式。2007年4月13日在扶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补办结婚登记,同年7月20日生育长女。2011年7月15日生育次子。两孩子现均在县城上小学。


原、被告婚初感情很好,常常出双入对,形影不离,后生育一双儿女,也更加稳固了二人的感情。后随着家庭开支逐渐增多,被告去外地打工,原告则在家照管两个孩子,赡养公婆,在共同生活中难免发生纠纷,但每次发生纠纷后,被告总是不分青红皂白,一味责怪原告,原告的委屈又无处诉说,本想得到丈夫的劝慰反而换来了一顿责怪,长此以往原被告间产生了隔阂,最终发展到原告起诉离婚。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珍撤回起诉。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案件注解】


突如其来的新冠病毒疫情,给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很大的挑战,人们蜗居在家里,心理上恐慌不安。家事审判风险和机遇并存,为了让无情的疫情变成化解家庭纠纷的机遇,家事审判不得不调整工作方式,将“线下”办案调整为“线上”办案。本案承办法官通过微信视频调解这种形式,既避免了当事人到法院参加诉讼可能出现交叉感染病毒的风险,又高效的完成了调解工作,有效的化解家事纠纷,促进家庭和睦的事实,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此外,本案的当事人恰恰是在听取了法官的建议之后,利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努力处理家庭关系,勇于承担家庭责任,及时化解矛盾危机,及时挽救了自己的小家庭。

                                            

附:一审裁判文书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0)陕0324民初67号


原告李某珍,女,生于1984年2月19日,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扶风县段家镇沟老村郭家26号。身份证号码:610324198402190546。


被告郭某强,男,生于1979年4月20日,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扶风县段家镇沟老村郭家26号。身份证号码:610324197904203736。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某珍与被告郭某强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珍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珍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珍承担。


审判员   张宝军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妙玉

书  记  员   杨翠宁


来源: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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