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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劳动仲裁】没有劳动关系,也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3073位法律人士正与你一起阅读本文

4月28日,镇江中院联合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召开的“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新闻发布会上,发布了镇江法院2017-2019年度劳动人事争议审判白皮书和典型案例。今天小编和大家一起关注这样一个话题:没有劳动关系,是否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简要案情

巫某系农民工,由自然人韩某带领到杭州某建筑公司所承建的工程工地从事木工工作,平时工作由韩某安排,工资也由韩某结算支付,而该建筑公司不对巫某实施考勤等管理,也没有与韩某签订过任何合同协议。后来韩某在工地上工作时受伤。为申请获得工伤待遇,巫某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杭州某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存在用工事实是确认建立劳动关系的前提条件,但不是唯一条件。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确立劳动关系应当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其中最重要的条件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而招用巫某的韩某非建筑公司的职工,巫某的工作非建筑公司直接安排,建筑公司未对巫某行使过管理权,也未结算支付其工资,因此不能确定巫某与建筑公司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故仲裁委裁决对巫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但根据相关规定,因巫某毕竟是在建筑公司所承建工程的工地上因工作原因而受伤,故在裁决说理时明确该建筑公司应当就巫某受伤一事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典型意义

国家十分重视农民工的权益保护,陆续出台了建筑工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管理等政策举措,明天起即将实施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更是将农民工的权益保护上升到了法律层面,将成为农民工维权的重要武器。

但当前,农民工的维权仍存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与法律知识欠缺、维权方式不够理性的突出矛盾,在此需提醒农民工群体,在务工时一定要与用工方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平时注意保留发放工资的凭证、遇到权益受侵害时多咨询并及时维权、需要通过司法途径维权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维权时要选择合法的渠道、注意学习并运用法律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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