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8年6月22日,魏某通过淘宝网购买玉镯一只,价款5000元。收到货物后,魏某与商家协商退货并达成一致。魏某通过淘宝网提出退货申请。2018年6月26日,某快递公司快递员自魏某处取件。依据快递单号查询的信息显示,货物自广州分拨中心发往广东四会公司后再无更新。商家最终未收到退货,拒绝了魏某提出的退款5000元的申请。
魏某认为快递公司将退还商家的货物丢失,起诉要求快递公司赔偿其货物丢失损失5000元、交通及误工费1000元。
法院裁判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一、快递公司赔偿魏某5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二、驳回魏某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快递公司提出上诉,主张魏某无法证明其邮寄的为价值5000元的玉镯,且非保价货物丢失、损毁的赔偿标准为运费的五倍以内。关于快递员在取货过程中是否查验过货物,魏某称其告知快递员为玉镯,快递员没有打开看;快递公司则表示不清楚。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魏某通过淘宝网申请退货,快递公司快递员上门取件,双方之间成立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货物在运送过程中丢失,快递公司应当向魏某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及《快递暂行条例》的规定,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运输、寄递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本案中,快递员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对魏某托运的货物进行开封验视,具有过失。而魏某提交了淘宝网购物订单、与商家的协商过程、退货申请、快递公司物流信息及与物流公司的赔偿协商过程等,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法院认定其通过快递公司邮寄的物品为玉镯具有较高的可信度。此外,从生活经验判断,如果魏某交付的不是其自淘宝购买的玉镯,则魏某需要确保快递公司会遗失快件才能向快递公司索赔,不符合常理。因此,快递公司主张魏某无法证明其邮寄的是价值5000元的玉镯,法院未予支持。
未保价快递限制性损害赔偿条款属于格式条款,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寄件人填写快递运单前,应当提醒寄件人阅读快递服务合同条款、遵守禁止寄递和限制寄递物品的有关规定,告知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在网络操作或快递员取件过程中,快递公司均未告知魏某相关保价规则,在魏某告知快递员邮寄物品为玉镯时,快递员也没有提醒魏某贵重物品可以保价。快递公司没有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未保价快递限制性损害赔偿条款不生效。因此,快递公司主张赔偿数额不应超过运费的五倍,法院未予采信。
综合以上分析,快递公司未能将魏某托运的货物送至商家,导致魏某的退款申请被拒,应当赔偿魏某由此产生的损失。
法官提示
消费者在线申请退货、快递员上门取件已成为消费过程中的常见内容。法官在此提醒消费者,在邮寄贵重物品的过程中,应当主动告知快递员物品内容,并善用保价条款,必要时可对交寄物品情况、快递员取件过程录音或录像,以免产生纠纷或损失扩大。快递公司在取件过程中,亦应充分履行开封验视、安全检查义务,并及时告知消费者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提醒消费者可对贵重物品选择保价。
来源: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