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喷洒农药要小心,漂洒致害担责任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47位法律人士正与你一起阅读本文

麦收过后,农民朋友们开始在地里播种玉米等农作物。为了保证秋天有个好收成,农民朋友们少不了要喷洒农药为农作物除草、杀虫。由于农药喷雾会随气流漂洒,相邻田地上的庄稼,免不了会沾染上漂来的药物。因沾染了农药,相邻田地的庄稼可能因此会受到影响,长势变差,或者变得枯黄,导致产量降低,由此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那么,因喷洒农药给相邻田地上的庄稼造成减产等影响,农药的喷洒者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基本案情:


张华与胡玉均为土地种植户,张华种植的棉花地与胡玉种植的玉米地相邻。王明受胡玉的雇佣,为胡玉管理土地。2017年6月底,王明为胡玉承包的玉米地喷洒除草剂。2017年7月初,张华发现自己的棉花地中与玉米地相邻部分的棉花叶子卷曲,长势异常。为减少损失,张华不得不向棉花喷洒农药解药,并为此支出了相应的费用。其后,张华找到胡玉,要求胡玉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由于协商未果,张华诉至法院,要求胡玉对其进行经济赔偿。


张华就棉花受损与胡玉、王明喷洒农药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及损失数额依法申请了司法鉴定。经鉴定机构鉴定,认定王明喷洒农药除草剂的行为与张华的棉花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确定了棉花的损失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华种植的棉花地与胡玉种植的玉米地相邻,胡玉、王明在玉米地上喷洒除草剂时,喷洒的农药随气流传播到相邻的棉花地上,导致棉花减产。鉴定机构关于因果关系的鉴定结论与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能够证明胡玉、王明喷洒农药的行为与张华棉花受损的事实存在因果关系。王明从事农业种植,在喷洒农药时未尽到注意义务,存在过错。王明系胡玉的雇佣人员,胡玉与王明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所以应由胡玉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支持了张华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系一起典型、较为常见的农业种植过程中侵害物权的行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他人所有权和他物权,造成财产利益损害的,应当承担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王明受胡玉所雇,为玉米地喷洒除草剂。除草剂的说明书中明确标明了该产品能够防除阔叶类植物,而棉花属于阔叶植物且较为敏感,受到少量除草剂的作用便会出现叶片畸形、导致减产。胡玉在使用该除草剂时没有对相邻田地的农作物及周围环境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导致棉花减产,其本身具有过错。因胡玉喷洒农药的行为,给张华的棉花产量造成了损害,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胡玉在使用农药时未对周边环境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具有过错。所以,胡玉应当对张华的损失予以赔偿。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王明是胡玉雇佣的人员,胡玉与王明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所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法院判决由胡玉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由王明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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