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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如何把握自诉案件的审查受理

凉城县人民法院43位法律人士正与你一起阅读本文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在符合法定情形条件下,被害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这就是提起自诉,这不同于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将被告人提交人民法院,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追究其刑事责任从而提起公诉的诉讼程序。

  

一、 自诉案件的条件

在分析自诉案件的审查受理前,我们先来回顾一下自诉案件的条件。

自诉人提起自诉必须符合条件,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具体而言,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案件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规定,自诉案件包括如下三类案件: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具体包括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主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虐待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侵占案。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八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故意伤害案(轻伤)、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侵犯知识产权案以及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③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所谓“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不起诉决定等。为了切实保障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加大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制约力度,刑事诉讼法专门规定对于这类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追究、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在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可以由公诉案件转为自诉案件。(2)属于本院管辖。自诉人提起自诉的案件只有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范围,该人民法院才能受理。(3)刑事案件原则上应当由被害人提起自诉。但是,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因上述原因,被告人不能告诉,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代为告诉人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5)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还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即应当提交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了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

  

二、 自诉案件的审查受理

自诉人提起自诉后,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进行审查,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才予以受理和进行审判。对于自诉案件的受理,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自诉案件的审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依法受理,并开庭审判。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对提起的自诉应当进行全面审查,既包括对自诉材料是否符合形式要求的审查,也包括审查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足够。但是,对于自诉的审查并非实体审查,更不是判断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故不得以“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对于此类自诉案件,仍然应当开庭审判并作出判决。

2、自诉案件的不予受理。

根据《刑法诉讼法》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1)不属于《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2)缺乏罪证的;(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4)被告人死亡的;(5)被告人下落不明的;(6)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以同一事实又告诉的;(7)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束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根据这一规定,对于不符合自诉案件立案条件而自诉人又不愿意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而不能在审查立案阶段径直驳回起诉。

3、自诉案件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裁定的上诉和处理。根据《刑法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自诉人上诉后,上级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4、自诉案件的审查期限。根据《刑法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

最后,我们再来看自诉案件受理的几个特殊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自诉案件受理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根据《刑法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对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2)根据《刑法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告知其放弃告诉的法律后果;自诉人放弃告诉,判决宣告后又对其共同侵害人就同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告人参加诉讼,并告知其不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视为放弃告诉。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刑法诉讼法》解释的限制。

审理好刑事自诉案件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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