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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民法典扩大继承人范围,侄甥辈代位继承遗产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7位法律人士正与你一起阅读本文

自己出资给叔叔造的房子,叔叔去世后,作为侄子却因为没有继承权无法继承房屋,海宁的朱某为此苦恼多年。没想到,民法典的实施,解决了他的难题。

近日,海宁法院成功调处嘉兴首例适用“侄子代位继承”规定的案件。





基本案情

朱某的叔叔朱大爷生前是一名孤寡老人,没有配偶和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也均先于其去世。一直以来,朱大爷的生活都由侄子朱某照顾。朱某还出资为朱大爷建了一套农村自建房。

2015年2月,朱大爷突然去世,未留下任何遗嘱。根据当时的继承法规定,作为侄子的朱某并没有继承权,无法继承那套自建房,而朱大爷也没有其他法定继承人。“对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应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承办法官表示,朱大爷去世后,名下宅基地便被村里收回。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对“代位继承”作出了新的规定,朱某重燃希望。根据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也就是说,外甥、外甥女、侄儿、侄女都可以依法继承遗产。

2021年4月,朱某将同样有继承权的亲兄弟朱二(化名)告上法庭。朱某表示他承担了照顾朱大爷的义务,自建房实际由他出资建成,朱大爷生前也曾口头约定去世后房子归他所有,所以请求法院判令朱大爷的自建房由其继承。



法院查明

承办法官通过派出所、村民委员会等多方调查,对朱大爷的情况做了详细核实。经查证,朱大爷只有朱某、朱二两个合法继承人,同时朱大爷在世期间,朱某对他十分照顾。朱大爷去世后,朱某为他办理了丧葬事宜。
庭审过程中,朱二当庭表示自愿放弃继承权。最终,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协议,朱大爷的自建房由朱某继承。


法官说法

针对现实生活中,侄子、外甥等虽在照顾老人,但并非法定代位继承人,没有继承资格,无法继承遗产的困境,民法典将侄子、外甥等纳入代为继承的范围。

对于配偶、父母、子女及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均不在世的鳏寡孤独老人,侄子、外甥等在父或母不在世的情况下,可代位继承老人遗产。

同时,根据民法典精神,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相反,有能力而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少分。






来源丨海宁法院
编辑丨汪思聪

审核丨田舍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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