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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典一析】一“典”就会之知识产权

阆中市人民法院13位法律人士正与你一起阅读本文


     5月18日,主题为“法耀古城 典亮文明”的四川南充第五期《民法典》“一典一析”宣讲活动在阆中市川绵外国语学校成功举办。活动不但现场爆满,还吸引500多万网民在线观看,收获了满屏鲜花、掌声,引起广泛好评。 

     为进一步扩大法治宣传范围,阆中法院围绕《风景篇:保护与开发》、《权益篇:风险与规制》、《发展篇:文明与传承》三个篇章推出“一典一析”系列文章,从《民法典》这部生活百科全书中为您给出答案。



     

     千年繁华知何处,魅力非遗是阆中。阆中作为世界千年古城,不仅有世界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川北王皮影,还有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阆中丝毯织造技艺和以巴象鼓舞为代表的7项省级与33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它们传承着阆中的悠久文明,延续着历史脉搏。

     但是近年来,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正面临着逐渐消失的风险。甚至有的不法分子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恶意造假、仿照等手段牟取私利,严重威胁到民族文化传承,损害人民的利益。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要依靠《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文物保护法》两部法律,而《民法典》的颁布为我们解锁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的新视角。

     今天介绍第三篇章《发展篇:文明与传承》第一组,主讲人冯文涛与大家一道分享。

非遗保护和传承中的知识产权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新和传承中,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要的作用。常见的知识产权有著作权、商标权等,那么知识产权在《民法典》是怎么具体表现的?依附的客体又有哪些呢?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等客体享有的专有权利。

     《民法典》明确了知识产权的民事权利地位,是同《民法典》中物权、人格权并列的民事权利。因此,知识产权是《民法典》体系的重要内容。


案例:树大招风俏夕阳

     夕阳红舞蹈队是一支由几名退休老太组成的舞蹈队。在一次机缘巧合下,老王作为夕阳红舞蹈队的编导,创作出真人皮影舞蹈《俏夕阳》并办理了版权登记。《俏夕阳》在春晚演出后,红遍大江南北。不料,舞蹈队队员张老太却私自组织舞蹈队到全国各地进行商业演出并从中获取商业利益。

    当事人声音1.老王认为,“自己不仅是《俏夕阳》的创作者,而且已经登记成为著作权人,张老太不应该未经自己同意而使用作品”。

     2.张老太认为《俏夕阳》是集体智慧的成果,自己作为创作者之一,理所应当有权使用,不需要经过老王的许可。

     争议焦点:第一,老王是否为《俏夕阳》的著作权人?第二,张老太是否侵犯了老王的著作权?

     《俏夕阳》的成功离不开创作者和表演者的共同努力。老王作为《俏夕阳》的编导,承担着编舞、传授、指导皮影舞蹈动作的职责并且已经在国家版权局登记为著作权人,他人并未就此提出异议。所以即使张老太等人为作品的成功付出了不可忽视的努力,但也不能因此认为《俏夕阳》是“集体智慧”的成果,更不能忽视老王在创作《俏夕阳》时起到的关键性作用。

     所以,老王作为《俏夕阳》的著作权人,而张老太未经著作权人老王的许可,擅自使用《俏夕阳》进行商业演出并从中获取商业利益,侵犯了老王的合法权益。

     小提示:通过这个案例启示我们应该尊重原创,重视登记,抵制盗版。虽然理论上著作权自作品完成之日起成立,但进行版权登记可以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案例:一键转拍朋友圈

     受益于一站式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在第一个案例中,经人民法院诉前调解,老王和张老太达成和解。此后,老王继续在各地开展巡回演出,不过老王在演出时发现有些观众拍摄照片或者视频并上传到朋友圈进行分享。老王认为,观众这种行为不仅不尊重演出者的劳动成果,在社交网站大量传播的同时也剧透了演出内容。听完老王的声音,我们再来听听观众的心声:

     那有的观众就认为:“我买票观看演出,有权对演出内容进行拍摄”。

     还有一部分观众则认为:“一直录屏拍摄可能构成侵权,但我拍照发朋友圈的同时也是在宣传你的作品”。

     争议焦点那么,早已司空见惯的晒照、晒视频等 “分享”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确立了“个人合理使用原则”,即他人在十三种特定情形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而无偿使用其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在使用过程应当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以及出处。

     该原则旨在通过对著作权人的权利加以限制以保障社会公众接触、获取作品与信息的自由。

    案例分析:朋友圈一键分享早已成为当代人的行为习惯和生活方式。与观看商业演出一样,院线电影同样面临着观众录屏、拍照发朋友圈的困扰。那么,我们可以将分享行为主要归纳为两种模式。

     第一种模式是“资源链接”式的分享。比如能够通过搜索到《俏夕阳》网盘资源”,这种以云资源的方式有偿分享给他人或者无偿多次分享给他人的行为,明显超出了个人合理使用范畴,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行为严重者甚至已经触犯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第二种模式是“到此一游”式的分享。事实上,大多数观众的动机很简单:就是基于对影片或者演出的喜爱之情,在社交平台打卡分享。但是这种分享行为还是要应当“适当引用”。

     小提示:观众应当遵守公共礼仪,文明观影,拍照、录像传播观影内容应该以合理使用为限。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而且使用时要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作品出处。


案例:真假难辨王皮影

     老王为了弘扬皮影文化,注册了“王皮影”商标,用于皮影表演和制作,凭借细腻生动的皮影形象,“王皮影”在当地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老王此后发现,有家名为“小玉皮影铺”的旅游商品门店销售的“玉皮影”制品与“王皮影”极其类似,老王认为“玉皮影”的销售者小玉侵犯了自己的商标专用权。那么,老王该如何维权呢?损失又该如何界定呢?

     我们认为,“小玉皮影铺”的店主小玉作为皮影行业从业者,理应知道“王皮影”的名气。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老王的许可,在同一种皮影制品上使用与“王皮影”近似的“玉皮影”,导致消费者误认误购,属于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侵犯了老王的商标专用权。老王可以要求恶意侵权人小玉停止侵权行为,主张惩罚性赔偿。提到赔偿,就不得不说一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中关于知识产权的亮点:惩罚性赔偿条款。2021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该解释对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故意情节严重的认定,计算基数、倍数的确定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这部司法解释的意义在于,《民法典》实施以前,知识产权遭受到侵权时,人民法院一般会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判决赔偿金额,然而,被侵权人面临着损失难以举证、损失难以弥补等问题,以致侵权行为屡禁不止,阻碍相关产业的发展。《民法典》出台以后,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明确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了恶意侵犯知识产权代价和违法成本,有力震慑潜在的侵权行为。

     所以,市场主体在经营过程中应加强知识产权监测,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同时防范他人侵权风险。

     小提示:生产经营欲开动,商标注册要先行;恶意侵权你莫怕,惩罚赔偿保护你。


     阆中古城作为中国四大古城之一,历经千年岁月的洗礼,形成了浓厚的文化氛围,衍生了各种丰富多彩、好玩有趣的民俗文化。川北皮影、巴象鼓舞、阆州情歌、亮花鞋等民俗文化,不断吸引外地游客的到来,是阆中经济社会发展至关重要的动力来源,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们不可推卸的责任。我们应当自觉培养和增强知识产权意识、主动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焕发出新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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