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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抚养权之争,面临亲情的割裂,法官这样创新裁判来修复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4199位法律人士正与你一起阅读本文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一纸判决不仅仅是对一起具体案例的处理,更是对社会风尚的一种引领。在全市法院审理的大量案件中,其中有一些看似很“小”的案件,这些“小”案件,发生在许多人身边,与群众经常相遇,裁判结果代表法院“街头巷尾”的形象。本微信公号推出“经常相遇的‘小’案”栏目,带您一起回顾那些熠熠生辉的“小案”,感受裁判折射出的“公与暖”的力量。

这是一起离婚抚养权纠纷案,夫妻双方同意离婚,但对两个孩子的抚养权产生严重分歧。男方提出两个孩子至少抚养其中的一个;女方提出孩子一直跟随母亲长大,不能接受从此两个孩子天各一方的现实。对这起当初不可调和的抚养权纠纷案,法官创新裁判方法,采用抚养权与实际抚养人相分离的方式,使夫妻双方共同接受,智慧化解了抚养权之争难题。


[案件回放]

张某(女)与李某(男)于2007年结婚,育有两女,大女儿10岁,小女儿5岁。婚后,两个孩子随母亲居住在女方父母家。因夫妻双方长时间异地分居生活,导致两人感情逐渐疏远、淡漠。双方协议不成,张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同时抚养两个女儿。李某同意离婚,始终坚持至少要抚养两个孩子中的其中一个。张某则坚决反对分开抚养,10岁的孩子也坚决要求跟随母亲生活,不愿意与妹妹分开。

  

[裁判结果]

确认父亲对大女儿享有抚养权,母亲对小女儿享有抚养权;两个女儿继续随母亲共同生活;由李某根据当地的消费实际,每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3000元直至小女儿年满18周岁止;父亲享有每周探视孩子权利。

  

[法官说法]

小编对话建邺法院法官宋玲。

问:张某与李某离婚抚养权纠纷案难点在哪?

宋:这起离婚抚养权纠纷案,双方确实已没有感情基础,都同意离婚,但围绕子女抚养权问题分歧较大。男方提出两个孩子至少其中一个归其抚养;女方则坚决反对分开抚养。男方的要求于法有据,女方的意见也符合情理,这是第一难。在这起案件中,夫妻双方背后的力量即孩子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也都参与孩子抚养权之争中,有效化解矛盾必须将审判工作延长到两个家庭之中,这是第二难。两个孩子一直随母亲、外公外婆生活,如何不割裂亲情,减少孩子的身心伤害,使孩子的利益最大化是第三难。

问:采用抚养权与实际抚养人相分离, 这个裁判创新方式是基于什么样的考虑?

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处理。可见,“根据子女的权益”“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 是人民法院依法确定子女抚养权时考虑的首要和核心因素。从本案来看,孩子父亲常期与孩子没有共同生活在一起,大孩子坚决不愿意同父亲生活,小女儿还年幼,将孩子判给父亲抚养也难以照料;两个孩子长期跟随母亲生活,与母亲建立了良好的亲子关系,同时有着较好的学习教育环境。然而,作为孩子的父亲,提出抚养一个孩子的诉求也是合法的。对此,法庭没有采取把两个孩子拆分给父或母的常规做法一判了之,而是从保障孩子的身心健康,促进孩子健康成长出发,先后5次组织调解,并将调解工作延伸到孩子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也本着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将案件审限进行了延长,共用了一年的时间,让孩子父母双方能更多时间理性的考虑。同时,又针对父亲探视权得不到保障的后顾之忧,在调解中进行明确。最终,法庭提出采用抚养权与实际抚养人相分离的方式,即父母各享有一个子女抚养权,两个女儿跟随母亲共同生活,父亲对孩子有正常的探视权,兼顾了父母双方的主张,有效化解了双方的抚养权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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