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曹妃甸法院审结首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被告人张某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没收假冒轴承32套,价值人民币6.36万元。
张某,男,1975年生人,小学文化,现住保定市定州市大辛庄镇,无业。
2008年至2010年期间,张某以优瑞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某公司签订轴承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张某向某公司销售SKF牌轴承。在此期间,张某购进部分普通轴承转运到山东某地贴上SKF商标后,再将该假冒的SKF轴承销售给华电公司。某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张某向其出售的SKF轴承有问题后,果断将该部分轴承封存。经权威部门鉴定,被封存的SKF轴承中有32套为假冒产品。案发后,张某已经将上述钱款全部退赔。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认为,张某明知其销售的SKF轴承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将其销售,且数额较大,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鉴于张某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并积极赔偿了相关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遂做出上述判罚。
法官提醒: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是一种在剽窃注册人商品信誉的同时还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将构成犯罪。该罪侵犯的是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扰乱了市场正常的经济秩序,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来源: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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