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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学复课,校园安全风险知多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1位法律人士正与你一起阅读本文

近日,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联合印发《推进安全宣传“五进”工作方案》,把安全宣传进学校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推动安全知识普及,使学生和教职工能应急懂避险、能自救会互救。随着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各地中、小学校部分学段逐步开学复课,学校应对校园内各类学生伤害事故、校园侵权事件提起重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张君斓将结合具体案例对涉校园安全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提高学生、家长和学校的安全意识,及时规避风险。


孩子被老师批评,跳楼轻生,这事儿谁来管?


学生小明是北京某第一中学的初中生,在一天的早自习上,因为作业没有家长签名,被任课教师李某用较激烈的语言进行批评后赶出教室。小明觉得很丢脸,心里不能承受老师这样批评,就从学校三楼走廊的窗户跳出,导致身体多处受伤,造成多发性骨折,九级伤残。事后,小明将学校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日任课老师李某批评小明的方式较为激烈,且要求小明自行离开教室,事后未对小明给予适当关注,李某作为学校的教师,代表学校教学系职务行为,因其教育方式不妥且缺乏对学生心理变化的关注,学校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另一方面,小明已经是初中生,虽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这个年龄的孩子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已具有相当程度的认识,在面对学习生活中的挫折冒然采取跳楼轻生的处理方式,也存在不妥当之处,也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双方各自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责任。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因此,孩子在中小学上学时,学校对于学生有教育、管理的职责,学生在校受伤,学校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承担学生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等损失。家长作为监护人,对于孩子的思想、行为也应当尽到教育的责任,不能一味依赖学校的管理。


孩子上体育课,从双杠上跌落磕掉门牙,谁来负责?


小红是北京某美术学院附属实验学校的中学生,在校上体育课时,体育老师安排学生在水泥地上进行双杠训练,因老师未铺设防护垫,小红在进行双杠运动时跌落摔伤脸部,导致口腔内一颗半牙齿掉落。小红认为学校未尽到注意义务和管理义务,诉至法院要求学校赔偿此次受伤产生的医疗费和后续治疗费等费用。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体育老师组织学生在水泥地上进行训练且没有设置防护措施,是学校安全管理存在疏忽,由此导致学生受伤,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官释法:


朝阳法院统计近三年来审结的涉校园体育活动受伤案件,在体育课双杠运动中屡次出现老师未铺设海绵垫的情况。此外,在校学生受伤造成骨折伤情的最多,占比84.8%,其中牙齿折断的占比51.5%。本次调研的案件中,事发时学生年龄在8周岁以下摔倒导致的伤情均是牙齿折断甚至脱落。由此可见,一、二年级学生最容易受伤的部位是牙齿,学校和家长应加强对低年级学生牙齿相关方面的保护,必要时可以购买保险。


除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外,《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规定,学校应当配备和保障学生安全和健康的基本设施和设备,落实人防、物防和技防等相关要求。因此,在此类案件中,由于任课老师未设置安全保护措施或学校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学生受伤的情况下,学校是没有对学生的安全尽到相应的注意和保护义务的,学生可以要求学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孩子在学校被霸凌了,谁来承担责任?


小花、小宇和小雪同为北京市朝阳区某中学的在校高中生,三人为同班同学。小雪长期在学校宣传小宇和小花是一对,说“两个人已经结婚了,还经常有肢体接触”,编造其二人的故事指使其他同学在背后宣传、议论,还多次用含有不文明语言的外号称呼小花,给小花造成了严重的精神压力。在长期的诽谤、刺激之下,小花被诊断为抑郁伴焦虑状态、精神障碍,并产生了医疗费等费用。小花认为小雪对其进行有组织的欺凌、侮辱,导致其出现精神问题,学校及老师没有及时发现和帮助,也应当承担责任,故将小雪和该学校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雪是此次事件的组织者,是直接侵权人,对小花产生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大部分的责任。小花在学校上学期间因其他同学的不当言行导致抑郁、焦虑、精神障碍,学校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没有发现并制止,缺乏对学生不当行为的管理和学生心理健康的关注,也应当承担少部分的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小雪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责任,学校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责任。


法官释法:


校园霸凌案件的比例日益升高,该类型侵权行为会给孩子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而且无法通过肉眼观察,学生的心理健康应当引起学校和家长足够的重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因此,孩子在学校受到霸凌的,实施霸凌的学生作为实际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多个学生共同实施霸凌行为的,同学教唆实施霸凌行为的,都应当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作为学生的管理者,如果出现学生遭受长期霸凌而时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的情况,因未尽到教育、管理的责任,也应当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


孩子在学校被同学绊倒,由谁负责?


莉莉和茜茜是北京某实验学校的小学生,某天上课铃响后,莉莉往自己的座位方向走去,此时茜茜伸脚故意把莉莉绊倒,致使莉莉尺桡骨骨折。事故发生后学校老师及时将莉莉送医院就医,并通知家长。事后,莉莉将该实验学校和茜茜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茜茜为八周岁以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对绊倒同学的行为意图和后果具备一定的认知,对于绊倒同学存在主观的故意,导致了莉莉受伤的后果,应当由其家长对莉莉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于学校而言,从教室环境来看,座椅摆放整齐、地面平整,不存在危害莉莉安全的情况,老师在事发后也及时将莉莉送至医院并通知了家长,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管理职责,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因此,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如果受到同学或者校外人员的人身侵害,应当由实际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学校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那么学校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上述问题,朝阳法院法官助理张君斓提示:


丰富教育内容,健全学生人格。


学校要丰富对学生的教育内容,从法治教育、安全教育、情感教育多个方面综合考量教育效果。培养孩子的法治意识,防止侵害行为的发生;提高孩子的安全意识,减少校园安全事故的出现;增强孩子的抗压能力和同理心,帮助孩子融入班级、融入学校,树立健全的人格。对于宣传、教育的手段,学校也可以进行创新和尝试,通过班级板报、主题班会、微信群等多种方式进行宣传,开展安全演习、防拐骗实验等方式给孩子进行沉浸式的教育。


完善校园管理制度,排查整治安全隐患。


学校要完善校园教职工管理和硬件设施管理。增强教职工对孩子安全保护的意识,避免因教师疏忽导致安全事故发生。对于校内设施设备要及时检查安全状态,定期更新安全台账,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还可以通过合理安排学生上下课时间和上下楼道顺序,对经常发生安全事故的楼梯、走廊等地点重点进行值班巡查。实行地点区分、时段区分的巡逻制度,提高对学生日常和课间活动的安全管理水平。


家校共建,言传身教,树立良好“家风”。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风好,就能家道兴盛,和顺美满。家长要多抽出时间陪伴孩子,言传身教地感染和影响孩子,通过树立良好的“家风”,给孩子创造健康的原生家庭环境,让孩子成长为独立自主、有责任感、幸福感的人。家长也要经常性地和学校进行沟通,家校共育,共促成长,在家庭教育中教会孩子如何适应集体生活、处理冲突、保护自己,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撑起保护伞。


此外,在开学复课逐步推进之时,疫情防控工作仍不能放松。学校应当严格场所管理、加强清洁消毒、强化防控宣传教育、做好学生心理疏导。同时,应制定疫情防控工作预案,如果学生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可疑症状,要及时通知家长来校跟进处置、及时安排就诊,发现病例的要及时隔离并向辖区疾控机构或医疗机构上报。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双桥法庭  张君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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