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与江苏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在诉讼过程中达成调解协议,由置业公司向建设公司分期支付工程款共计2600余万元。调解生效后,置业公司按期支付了第一期工程款。但受疫情影响,该公司销售工作无法正常开展,资金回笼极为艰难缓慢,多项融资工作被迫暂停,致使其未能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第二期还款义务。建设公司于2020年2月26日向淮安中院申请执行。
调查与处理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淮安中院依法对置业公司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承办法官在执行过程中了解到该公司实际困难及账户查封对其企业融资产生的影响,考虑到疫情这一特殊情况,为保障企业生产经营、保障民生,从情、理、法多角度积极与建设公司负责人多次电话沟通协调,并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召开现场协调会。最终,建设公司给予了很大的理解,同意在疫情期间同心同力、共渡难关,并撤回对该案的执行申请,置业公司也承诺在疫情结束后,尽快履行义务,淮安中院第一时间对公司账户采取了解封措施。该案在三方共同努力下,最大程度保障了企业生存发展,得到圆满解决。
法律分析
1、善意文明执行是指对暂时处于困境,且具有发展前景的被执行企业,审慎适用查封账户等执行措施,给予企业突破瓶颈继续发展的空间,以达到企业恢复生产,申请人权益兑现最大化的多赢效果;
2、鉴于本案被执行人置业公司前期履行态度及企业后续发展前景良好,因疫情造成暂时资金回笼困难,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情况下,本案对其账户采取解封措施。
典型意义
民营企业能否顺利渡过“疫情”难关,关系着企业生存发展,也关系着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本案的妥善处理,切实保障了被执行企业的复工复产,为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平稳发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