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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借贷纠纷的调查与思考——以丽水地区近三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为样本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10位法律人士正与你一起阅读本文


眼睛累了,让耳朵来代劳吧。点击即可收听全文,听着学习更轻松~【点我收听】


随着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和民间资本的活跃,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多元融资需求,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民间借贷作为传统金融的补充,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个人创业者和不同层次中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特别是中小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支持和帮助;另一方面民间借贷主体多样、资金来源复杂、借贷过程不透明,容易扰乱正常社会经济秩序,滋生暴力催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本文针对丽水地区近三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基本情况进行考察,对目前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进行梳理、总结,分析相应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相关建议和意见。


一、现状:丽水地区近三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现状考察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历来是商事纠纷案件的主要组成部分,本文通过查阅近三年丽水地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涉诉情况,发现民间借贷案件虽为传统类型的商事案件,但呈现的特点和问题也是较为突出的。


(一)丽水地区民间借贷案件的基本情况


通过统计2016-2018年全市两级法院涉及所有程序进行审理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情况,不难发现近三年收结案数每年均呈上升趋势(详见图1),其中莲都、青田、缙云收结案数相对较高,仅莲都区的案件就占了全市收案的近25%,这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和民间资本活跃度有关(详见表1)。

 

图1:全市两级法院近三年民间借贷收结案数


  


(二)丽水地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主要特点


1、案件数量激增,占据商事案件的半壁江山


2016年至2018年三年期间,丽水全市受理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分别为11795件、13755件和13920件,年均增长率为8.6%,分别占商事一审案件总数的59.24%、59.75%和54.88%(详见图2);涉案标的总额共计112.52亿元。总体来讲,丽水地区每年全市新收民间借贷案件的数量占全市商事案件数量的近60%,年均收案13157件,就目前而言,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基本占了一线商事审判法官工作的主要部分。


 

图2:2016年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收案占商事案件的比例

 


图3:2017年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收案占商事案件的比例


 


图4:2018年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收案占商事案件的比例


2、借款合同格式较为固定化、单一化


大量的民间借贷纠纷中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签订正式的书面借款合同,借款格式一般较为统一,如果不是从其他关系转化为借贷关系,基本为“今从×借到×元款项,借款利息按月或年×%计算,还款时间为×。借款人×借款时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涉及的案情一般较为简单明了,直接体现为该类纠纷诉前调解成功率较高(详见表2),基本都能达到90%之上,18年的一些数据可能受诉前调解机制改革影响,有些法院成功率偏低,但总体来说调解成功案件的数量基本稳定。


 

3、借贷事实审查愈发疑难复杂


民间借贷纠纷因借款关系成立较其他合同关系更加容易,许多案由是民间借贷纠纷,实则是公司股权转让款、往债结算关系转化而来,因此,一张简单的借条引申出的案件事实却是疑难复杂。民诉法规定的简易程序适用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通过简易程序适用率(详见图5)的数据对比,可以发现各基层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适用率是明显低于全市商事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的。同时,9家法院中有6家法院民间借贷案件的简易程序适用率明显呈现出逐年递减的趋势,而全市商事案件的适用率则是上升的,也间接说明了民间借贷纠纷的案情愈发复杂疑难。


   

图5:全市商事案件和民间借贷案件的简易程序适用率(单位:%)


此外,民间借贷纠纷的调撤率基本低于全市商事案件平均数值(详见图6)。年均不超过4家法院的调撤率是高于全市商事案件总体的调撤率,可间接反映出目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调解、撤诉难度较大的情况。

 

图6:基层法院民间借贷案件与全市商事案件的调撤率(单位:%)


4、同一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涉诉案件数量多


通过对丽水地区今年发布的第二批职业放贷人名录的统计,16-18年,有246人涉及共计4101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人均涉案数达到16.67件,其中涉案数量最高为1人131件(见表3)。由此可见,民间借贷纠纷中很多是涉及同一当事人的,且涉案的诉讼地位均为原告,存在同一当事人借款给多人的情形,其中很多存在高利的情形,明显不符合国家法律政策。通过对职业放贷行为进行规制,丽水地区今年1-6月民间借贷收案数减少2678件,同比下降35.09%,8家基层法院降幅超过20%,带动整体民商事案件收案同比下降13.63%。


  

二、困惑:丽水地区民间借贷纠纷审判实践中发现的新问题


(一)涉职业放贷人、虚假诉讼、套路贷的民间借贷纠纷事实审查认定难


第一,职业放贷人的认定存有漏洞。2018年11月,浙江省高院联合省检察院、公安厅等六部门出台《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强化民间借贷协同治理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首次在全省范围内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然而该会议纪要没有专门对“职业放贷人”作出明确界定,而是通过完全列举的方式,没有兜底条款。从丽水地区审判实践中发现,规避该会议纪要规定较为容易。比如某职业放贷人得知自己被莲都区法院列入职业放贷人之后就转移放贷阵地到建德县,按照目前职业放贷的相关规定是无法对其形成打击合力的。


第二,民间借贷诉讼涉及虚假事实审查认定难。目前涉及的虚假诉讼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型。实践中,如果出借人和借款人均认可借款事实,款项又实际交付,法官一般会支持原告诉请,如果没有明显的表征,虚假诉讼的行为就难以被甄别。另一种类型是单方造假,原告持假借条等假凭据向法院起诉。此类案件被告往往下落不明,缺乏对抗性导致事实无法查明,容易被虚假诉讼制造者钻漏洞。


第三,涉套路贷案件审查认定难。大量的审判实践表明套路贷主要是利用借款人心急的特点,以借款的名义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设置各种“陷阱”造成借款人极易违约,之后采用虚假诉讼、暴力催债等方式将借款人的其他财产据为己有。[纪智媛:《“套路贷“的新型套路及法律规制》,载于《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7期,第54页。]因为借款人伪造了民间借贷的假象,所以容易与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混淆。


(二)民间借贷纠纷审理中涉刑的法律适用难


在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罪与诈骗罪仍然存在难舍难分之情形,2016年莲都法院曾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该院判决出借人胜诉。但经公安侦查后,借款人的谎言被戳穿,以虚假诉讼罪定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改判为诈骗罪。如果根据现行司法解释重新审视该案件,可能判决结果会不一样。另外2016年嵊州法院有一案件,原告隐瞒已经归还部分利息的事实向法院起诉借款人并获得胜诉,该院考虑到虚假诉讼罪只限于“无中生有”行为,判决该被告人犯诈骗罪。上述两个案例都体现了虚假诉讼罪与诈骗罪在实务中往往是承办法官纠结之处,通常需要比照之后再做判决。


(三)民间借贷治理工作协同性不足


省高院联合六部门出台的会议纪要中要求各家法院应全面开展协同治理民间借贷工作,而该项工作开展至今,虽取得一定成效,但在治理过程仍存在一些问题。以丽水地区为例,法院移送到公安的犯罪线索成功立案的并不多,很容易给当事人留下部门之间推诿职责的印象。如2019年青田法院移送了11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犯罪线索给公安,只有1件立案侦查。另,2017年龙泉法院在民间借贷纠纷审理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而移送给公安,公安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该案因事实认定问题被中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又将该案移送公安,现该案已处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上述案件虽尚无定论,但已被别有用心之人炒作,指责部门之间推诿懈怠,对当地政府造成了舆论压力。因此,民间借贷治理工作中,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是缺乏的,每个部门对相关人员的制裁手段震慑力亦不足。


三、缘由:丽水地区民间借贷纠纷新问题产生的原因


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新问题是我们的顶层制度设计、司法流程、以及部门之间职责分工等多方面引起的,本文认为,主要存在三方面的原因。


(一)相关法律规定缺乏明确性


1、现有的规定对职业放贷行为界定存有漏洞


第一,规避省高院会议纪要对职业放贷人的认定较为容易。实践中,职业放贷团伙会采用轮流挂名出借的形式或跨地区放贷再跨地区起诉的方式来控制同一人在同一法院的涉案数。第二,排查工作量过大,精准摸排难度高。一方面简式裁判文书和数字化庭审笔录大量应用,导致双方的庭审对抗情况只能通过庭审录音录像来完整呈现,加大了摸排的工作量。另一方面,相当一部分案件因被告下落不明缺席审理或起诉后又撤诉,缺乏庭审对抗,增加了精准摸排的难度。第三,浙江省高院的规定没有涉及认定和撤出名录的程序,下级法院无所适从、做法不一。


2、虚假诉讼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目前难以把握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职业放贷、套路贷等行为较为容易判断罪与非罪界限,而虚假诉讼的情况较为复杂。在民事领域,最高院没有采取定义式结构而是采取要素式结构进行表述,以保持虚假诉讼含义的开放性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第1条:虚假诉讼一般包含以下要素:(1)以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2)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3)虚构事实;(4)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5)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虽然顶层设计有意对民事和刑事中的虚假诉讼进行区分和协调,但是实践中仍然存在理解不一致的情形。有观点认为,虚假诉讼罪的界限在于程度差异,而程度高低的标准难以把握,难免造成选择性执法。还有观点认为虚假诉讼的本质在于捏造诉权,可分为无恶意和有恶意两种情形,对于前者,比如独生子女的父母双亡,因取回银行存款不易而串通他人捏造虚假诉讼,应当考虑行为人的动机,不应轻易入罪。[上海市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虚假诉讼及“套路贷”案件在司法适用中的疑难问题探讨》,载于《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5卷,第26页。]


3、套路贷行为形式多样,取证认定难


可以通过对套路贷的实施过程来分析案件审查认定困难的原因。第一,贷款过程复杂,本金和利息混同。出借人让借款人签署了记载金额高于实际借款金额的借条,到期未还就将高息计入本金,重新签署借条,如此反复,难以理清本息的实际金额,给查明事实带来了难度。第二,肆意认定违约,设置高额违约金。出借人在合同中设置了极不合理的规定,容易使借款人违约,违约后承担高额违约金或没收预留的高额保证金。在民事诉讼领域,当合同条文清楚明确、违约事由确实发生时,似乎唯一的审判思路就是认定借款人违约,适当调整违约金。这显然正中出借人的下怀。第三,设置陷阱让借款人而承担严重的逾期还款责任。出借人在临近还款日期时以系统维修、电话故障等借口给借款人还款设置重重障碍,导致借款人逾期还款。该类案件的借款人难以举证证明自己受到了还款障碍,使法院无从查证。


(二)司法流程具有复杂性


1、审判中主动调查取证环节缺失和自认制度的滥用


案件审理过程中分为依职权和依申请取证,而现实是,囿于工作量大、审理期限短和调查取证程序繁琐等因素,法官一般对案件事实进行审查时,对举证责任的分配一般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来进行,基本可以认定大多数借贷事实的发生与否。因此,法官主动调查取证的环节适用率在司法实践中是不高的。同时,法院对当事人于己不利的陈述视为自认,并由其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在大量的虚假民间借贷诉讼中,被告一方通常会不经抗辩就承认原告诉请的事实。


2、放纵涉嫌职业放贷、虚假诉讼行为的现象一定程度存在


对民间借贷纠纷涉及的职业放贷、虚假诉讼等行为的审查认定难在本文的第二部分已经进行阐述。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因涉嫌这些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而当事人又会准备充分的证据来应对司法审查。法官作为一名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常人,在司法责任制大力推行的现实下,对于一些案件可能存在一些不合常理之处,但又没有证据证实,大多数的常人都会依照法律的惯常规定下进行审判,并且减少主观判断,在这种态度下,漏网之鱼避不可避。因此,各种非法民间借贷行为愈演愈烈。


3、民事诉讼的监督功能有限


民间借贷主要涉及借款合同的认定和审查,而在我国合同法是属于民法领域的,民法是典型的私法,私法领域是不允许法官带有惩罚性的裁量权的,民法领域的主体都是平等的,合同法的责任承担方式的存在主要是为了弥补被违约方所受到的损失,而不是为了惩罚违约方,因此,民事的监督功能是有限的,对当事人的震慑力也是不足的。


(三)民间借贷治理工作主体责任机制和沟通机制的缺失


1、各部门职责划分泾渭分明,缺乏协同意识


目前就丽水地区民间借贷治理工作实践来看,治理工作主要存在问题在于缺乏协同性。比如公安和法院对于纠纷处理方式的理解不同,许多案件在公安部门的角度上看可以通过民事途径解决,而法院认为通过公安部门的侦查可以明辨是非、匡扶正义。归根结底还是协同意识不足,各自为政,这是各部门普遍存在的问题。


2、协同过程拖沓冗长,制约治理效率


新型民间借贷类案件由于类型新、案情复杂、涉案人数多,侦查过程比一般经济案件耗时长。在需要跨部门协同时,由于各部门各自工作重心不一,很难集中按照案件办理的时效要求提供协同配合,往往造成案件办理过程愈发拖沓,容易引发人民群众的质疑,造成不良后果。如法院在资金扣押、工商资料的调取等需跨部门协同时,各单位对相关业务要求不一致,需要出具的法律手续也不尽相同,造成在材料准备和手续报备方面浪费大量的时间成本和人力成本,严重制约治理效率。


3、信息共享机制缺失,掣肘治理力度


民间借贷协同治理涉及公检法司、市场监管、金融监管、工商、税务、等诸多部门,然而这些部门各自有相应的信息系统,互不联通。甚至这些部门的系统内部也没有打破级别和地域的限制,各自局限在单位范围内。信息不对称留下了制度的漏洞,给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前文所述某职业放贷人转移放贷阵地的例子就是实证。省高院的会议纪要虽规定了“职业放贷人名录”要抄送给其他单位,但应注意到,这建立的仍然是单向信息传输渠道。


四、完善:民间借贷纠纷审理疑难的建议与意见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工作主要在法院,同时要对案件进行诉源治理,仅依靠某家机关或某个领域法律的完善是远远不够,本文认为可以以第三部分问题产生的原因为抓手,从立法、司法、相关制度落实三方面进行完善。


(一)完善立法


1、制定民间借贷法律法规体系,细化相关意见细则


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司法实践中的民间借贷日益变得新颖和复杂化,民间借贷法律体系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民间借贷的发展,制定概括性、专门性和开放性民间借贷法律法规体系是必然的。建议制定一部统一的民间借贷法,[岳彩申:《民间借贷规制的重点及立法建议》,载《中国法学》2011年第10期。]从总体上对民间借贷作出规范,如规定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各方权利义务、利率水平、担保、法律责任等,同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这在司法实践中更便于适用,也有利于统一裁判尺度。

2、设立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为增强对虚假诉讼、套路贷、职业放贷等行为的威慑力,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在侵权责任法中增设相关行为的侵权损害赔偿条款,比如虚假诉讼可制定该条款“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当事人与他人均应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确定民间借贷这些行为系独立的侵权行为,并明确该赔偿责任范围包括相应的精神损失。


3、制定具体认定标准 ,细化相关意见细则


对于目前出台的规制职业放贷人的地方性规章可以参照2019年5月颁布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的意见》,该意见更具有原则性,赋予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可专门设置条款对职业放贷人作出明确界定[第一条:“职业放贷人”是指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具备发放贷款资质,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营业性、经常性特点的单位,以及以放贷为其重要收入来源,经常性向不特定对象放贷并赚取高额利息的个人。],同时对列入名录的条件列举一二并附有兜底性质的条款。此外,江苏省高院建立的是“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将审查认定的职责落实给具体案件的审判组织,审查认定紧紧结合具体案件,值得借鉴。


依据规定虚假诉讼罪的法条解读,该罪的行为是“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对于“提起”的行为解释应扩大至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支付令等,应以条目式、列举式地制定虚假诉讼罪具体的认定标准,以民事诉讼立案、审理、执行各个阶段涉及的程序为基础,全面制定具体认定标准,让虚假诉讼制造者无法律漏洞可钻。同时,在法定刑的设置上,应做到罪责刑相适应,虚假诉讼罪与诈骗罪的法定刑目前差距比较大,在骗取同样金额的情况下,诈骗罪作为只侵犯单一客体的罪名最高可能被判无期徒刑,但虚假诉讼罪作为侵犯复杂客体的罪名最高只能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应当合理处理虚假诉讼罪惩罚力度,加大对当事人的震慑力。


(二)规范司法流程,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


1、完善民间借贷纠纷审查流程。一是在立案过程要通过对原被告身份信息(是否职业放贷人、有无虚假诉讼前科等)、借条、转账凭证等进行初步审查,如果立案,则要求当事人签署诚信诉讼保证书,说明相应法律后果。二是在审理过程中,尽可能的要求被告到庭,不到庭的当事人应承担不利后果。着重查明借款金额、款项交付、还款付息等情况,依法对相关情形进行处理。三是完善民事调解制度。各个法院可以出台相关文件或实施意见加强对调解协议的审查,不仅要审查诉讼请求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还应当要求原告提供相应的事实依据和理由,不能简单以对方自认就调解结案或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四是完善民事证据审查制度。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对案件的关键证据尤其是书证应引起重视,对书证签订时间、地点、原因、有无见证人等事实进行严格审查,要求当事人有合理的说明,否则可以按驳回诉请来处理。


2、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建立相关激励机制。加强监督管理,落实责任,更好的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法院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审查流程,尽到审查义务,对审查不力导致重大错误的依法追究责任。院庭长应当做好“一岗双责”工作,对办案法官案件的审理进行全面监督,掌握审理动态,积极鼓励承办人主动审查与案件相关的事实。此外,法院制度设计应鼓励民事法官注重案件事实审查,案件质量评查时对主动适用调查取证、移送相关部门等审查手段进行质效加分,鼓励法官对案件事实深入调查。


(三)建立健全协同治理机制


民间借贷协同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多个部门共同的责任,应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支持、社会协调、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努力提高民间借贷协同治理的专业化、法治化、社会化水平。[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第三章第十条第六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


1、加强多部门横向协作,即加强公检法司、金融监管、市场监管、税务、律协等部门的协作。部门之间如何加强联动目前是民间借贷协同治理工作遇到的最大瓶颈,本文认为可以充分发挥党委政法委的统筹协调的作用,党委政法委统筹居中协调各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要联合制订相关文件,明确各自责任,建立健全民间借贷协同治理专项小组和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确定各单位的责任领导、负责人和联络人,制定联合工作流程、方案等。如有哪个单位发现有故意拖延和推诿的情形的,应由党委政法委及时从中协调,确保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同时,应将民间借贷治理工作列入部门考核范畴,提升各部门的思想站位,提高工作的重要性,才能积极开展。


2、强化纵向领导、监督机制,即建立健全省—市—县条线工作机制,明确具体责任。上级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部门的领导、监督,确保上级制定各项措施落实到位,下级部门要及时将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好的工作方法等向上级部门汇报。为此,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责任科室(庭室)、分管领导、具体责任人、联络员,强化上下级的沟通与指导。以丽水中院为例,设立民间借贷协同治理小组,由商事团队负责与其他部门沟通、落实上级法院的措施、汇报中院和基层法院的情况、向上级法院提出意见建议等。


 3、将虚假诉讼列入个人信用信息。主要建议有:一是通过参照“失信执行人”制度,对将制造和参与虚假诉讼的人员进行曝光,并纳入征信数据库,降低其社会声誉,提醒不特定的第三人对其保持交易警惕,增加虚假诉讼参与者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成本。二是通过庭审直播以及微信、微博等新媒体,经常性的进行法律宣传,从源头上预防、遏制和有效震慑虚假诉讼、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三是通过道德建设及法制教育,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及法治环境,从思想根源上减少造假行为;同时加强抵制打击虚假诉讼的社会宣传力度,对已查处的造假人通过媒体进行曝光,对举报虚假诉讼的单位和个人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一定精神与物质奖励。


作者: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栽标、朱永红、徐赟、刘勇力、毛天添、施逗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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