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案,被告人蒋某某非法狩猎野生鸟类10只,以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蒋某某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期间,在永州市零陵区富家桥镇桃岭村桃华洞一带的山林中放置兽夹10余副,前后3次共猎捕了野生鸟类10只,其中有4只已被其食用完。2020年2月13日,森林公安民警接群众举报将被告人蒋某某抓获,在其家中冰箱查获鸟类死体6只及一个鸟头、部分鸟类躯干,在杂物间内查获兽夹27副。经鉴定,蒋某某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及制品分别为竹鸡死体1只、斑鸠死体1只、虎斑地鸫死体2只、日本鹤鹑死体2只,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被告人蒋某某以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当庭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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