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郭某在许昌市某食品公司生产车间装车时,从车上摔下受伤。该公司车间主任王某随即拨打急救电话,由120将郭某送往医院进行抢救治疗。郭某被确诊为重型颅脑损伤、多发肋骨骨折并气胸及脊柱骨折等多发损伤。2019年9月,双方因后期医疗费用问题发生分歧,郭某提起劳动仲裁申请。2020年3月,建安区仲裁委确认郭某与该食品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公司不服仲裁决定,遂向建安区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原告辩称该公司在装货时,被告从车上摔倒,原告以为被告系车方人员,后经了解被告系附近村庄人员,擅自进入原告公司闲逛时,帮助同村人员装货时摔伤;被告并不是原告招聘的职工,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同,且被告在仲裁时提供的证人证言均证实被告到原告处装货未经原告公司同意。而建安区仲裁委仅凭接处警登记表即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此原告不服,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法院审理查明,该食品公司门口设有门卫,车间正常情况下没有外人强制性进入,郭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且在从事装货过程中受伤,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用工时间持续较短,但被告接受原告的管理,按照原告的安排从事货物装车工作,被告的劳动是原告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故原、被告之间已建立事实劳动关系。该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在事故发生时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许昌中院审理后维持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策划:吕玉峰
文:李恒干 海刚 图:网络
编辑:牛丹
审核:王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