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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简分流机制下的民事裁判文书审级说理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3893位法律人士正与你一起阅读本文

  繁简分流机制下的民事裁判文书审级说理

  ——基于500份民事二审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


一、问题之提出:民事裁判文书审级说理“乱像”

(一)审级说理实务考察

1.样本选择。我国采取四级两级终身制,因本文研究对象为审级说理,为使统计的数据具有普遍的说服性,笔者采取抽样调查的方式,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分别抽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各50份,中级人民法院150份二审民事裁判文书,且为展现新民事文书样式施行前后文书说理是否存在不同,上述每级法院所选取的文书包括新文书样式施行前后判决的文书,且数量大致相等;同时搜索到相对应的一审裁判文书,合计得到500份案例样本。

2.实务说理状况评述

(1)一、二审文书说理繁简总体情况

  表1:民事二审裁判文书中一、二审说理情况表

 

  

综合表1数据,在一、二审争议的事实及法律适用相同部分,一、二审说理基本一致的二审文书达75份,占所有二审文书的近30%,且该类文书在新文书样式施行前后数量基本持平;对于一审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当事人上诉争议较小或不存在实质性争议的二审案件,在二审文书说理时能够精写并针对上诉理由作出简洁的回应,或者直接概括和评价一审说理内容,并简要回应上诉主张的文书共有47份;就一、二审说理不太一致的文书,二审比一审说理充分的文书总体上多于一审比二审说理充分的文书。在一、二审争议焦点不同部分,二审与一审说理繁简程度相当和二审比一审说理较为充分的文书数量基本相等,且都远多于二审比一审说理简单的文书。

(2)不同类型案件的审级说理情况

  表2:简单与复杂案件的审级说理情况表

 

综合表2数据 ,就简单案件的说理,一、二审均简要说理是常态,共有50件,占样本中所有简案数的57.3%。在二审争议较小或不存在实质性争议的简单案件中,仍有3件案件一、二审文书均采取与复杂案件的文书写作一样详细说理;且共有6件较为简单的案件一、二审均大篇幅论证说理。在争议较大的二审文书中,一审简要说理而二审强化说理的文书数量相对多于一审强化说理而二审简要说理的文书数量。而一、二审均简要说理的文书数量虽然较多,但所占比例不大。对于较为复杂案件,一、二审均强化说理的案件数最多,有118件;一审简要说理、二审强化说理的案件与一审强化说理、二审简要说理的案件也都占有相当大的份额,且该两种类型说理方式的文书数量基本持平;而一、二审均简要说理的文书数量相对较少,共有12件。但对于二审争议较大且较为复杂的案件,仍有17件二审文书简单说理。

(二)审级说理存在的实务“乱像”

1.审级说理雷同度高。经统计,样本中就争议焦点相同的一、二审文书裁判说理部分近乎一致的文书有75份,占所有二审文书的近30%,大部分说理内容完全一致,只是有的文书说理的语句或顺序有所差异,或者将一审的说理进行细化,甚至有的二审文书裁判说理部分与一审内容完全一致,如“ (2016) ××民终1880号王某、陈某某与魏某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该案二审裁判理由部分与一审判决书说理内容完全一致。“判决理由是司法权合理化的最重要的指标,也是法官思维水平的最典型的表现,在学识性、合理性较强的法律体系下,判决书不阐述和论证把法律适用于具体实施的理由的事情是绝对不可想象的。”[]而每一种裁判文书由于审级的不同,裁判文书在说理方面的要求也是不一样,二审判决书应当把重点放在解决事实争议和法律争议的说理上,实现二审终审,即使一、二审争议的事实或法律适用相同,也应体现出二审的审级特点,要么在一审已充分说理的基础上,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对一审裁判说理的妥当性进行概括阐述,要么在一审说理不充分或有所遗漏的情况下,在一审说理的基础上进行补充和强化说理;而若二审裁判文书内容照搬一审裁判说理内容,或与一审说理内容完全一致,将直接影响到二审裁判结果的正当性和权威性,也未能充分发挥审级功能。

2.存在审级说理繁简不一的错位。综合表1、2,一二审说理差异性小,二审文书说理既未体现出审级的功能作用,亦未针对不同案件类型进行繁简得当的说理,存在审级说理“该简不简,该繁不繁”的错位,繁简尺度把握不统一。(1)“该简不简”的错位。表2样本中中有3件争议较小或不存在实质性争议的简单案件一、而审文书及二审文书均采用较大篇幅对事实证据予以认定,其说理的程度也与采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较为复杂案件的说理无异。另外,有相当数量的较为疑难、复杂的案件,经一审审理,已就争议的案件事实完全查清,且裁判说理也较为充分,法律适用并无不当,但当事人仍然基于某种目的上诉。而对于此类案件的二审文书在说理时,仍然对一审裁判说理的内容进行近似程度的复述,或在一审说理的基础上,采取列明所引用法律的具体名称、换一种陈述的方式等,对一审说理进行细化,但实质上与一审的说理内容完全一致。对于此类二审文书的说理方式,为避免与一审说理完全一致,法官往往耗费大量精力去寻找与一审说理不同的理由或不同的论述方式、语句等,这无形中增加承办法官的工作量,影响审判效率的提高,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二审裁判的权威性。(2)“该繁不繁”的错位。经仔细比对一审文书的证据认证、事实认定及裁判说理,确有部分上诉案件存在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的实质争议,二审理应对此类案件进行详细认证和说理,不论当事人的理由最终成立与否,在文书中均应进行有针对性的强化说理和回应。但仍有17份二审文书确以“经审理查明”或“上诉人的主张无事实或法律依据”等套话对当事人的诉求予以模糊化处理。

3.新文书样式的功能作用未能有效发挥。根据样本的统计分析,新文书样式施行后,不同情形下文书说理的繁简情况与施行前并未产生大的改变,除文书结构不同于以往外,新文书所要求的简案简写、繁案精写以及审级功能并未得到充分落实和显现。

  

二、审视与反思:实务裁判说理“乱像”剖析检讨

(一)理念上对文书说理存在认识误区

在我国裁判文书的改革过程中,裁判文书经历了由不论证、不说理、宁简勿繁的状态不断向要求强化裁判文书说理的过程发展,自最高法院于1999年印发《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至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均从不同层面要求强化裁判文书说理;[]理论研究也大部分都是从文书说理内容、说理制度建设、司法环境及说理条件等不同视角论证如何强化文书说理。[]导致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中只要提到裁判文书说理,就理所当然想到的是裁判文书要充分说理,甚至出现以“长短论英雄”的倾向。[]以至有许多简单案件的裁判文书,详细罗列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所有证据及各证据的详细质证意见,并从事理、法理等多角度详加论述;[]甚至在最高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和《民事诉讼文书样式》正式施行后,仍有部分简单案件未能充分运用要素式、令状式和表格式的简单裁判文书样式,而是采用与普通程序审理的较为疑难、复杂案件所用文书的格式详细说理。[]

(二)制度上未能厘清文书说理与审级制度的关系

我国审级制度的主要功能有:(1)纠正或减少下级法院裁判中在认定事实和/或适用法律方面的错误;(2)维护法律适用和解释的统一;(3)吸纳当事人的不满情绪,以提高司法判决的正当性和可接受程度。[]实质就是通过对上诉案件的审理实现对下级法院案件质量的监督。这就导致部分二审法官在内心深处树立了二审案件的审理及裁判文书的裁判说理一定要强于一审,至少不能弱于一审的观念,这也就是本文第一部分统计的样本中,在一、二审争议的事实和法律相同且二审中争议较小或不存在实质性争议时,为何在一审说理已经很充分的情况下,二审文书仍然在一审的基础上变换语气说理、对一审说理进行适当细化或者完全照搬一审说理内容的原因所在。实际上,二审案件中有很多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案件和事实较为清楚、法律关系较为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案件,以及部分虽然在一审中较为疑难、复杂,但一审认定事实清楚,文书说理也充分、详实,但当事人在无新证据的情况下仍然上诉的案件,在这类案件经二审审理后,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和/或适用法律方面并无错误,也不存在需要维护法律适用或对下指导等情形,对于此类案件,唯一能体现二审审级功能的就剩下吸纳当事人的不满情绪,以提高司法判决的正当性和可接受程度功能。但这种“不满情绪”在更多的情况下或许只为获得一种程序正义,正如有的学者所说的“我们依赖上诉法官纠正错误丝毫不意味着它们更加聪明。上级法院因其所处的审级高,于是其判决被视为‘正确’,而非因其‘正确’而被视为‘高明’。”[]还有部分案件的上诉人的“不满情绪”实际并不存在,而是利用审级在逃避债务或拖延履行义务。因此,对于上述几类案件的二审文书仍然花费诸多精力去充分而详实的说理,甚至绞尽脑汁的在一审说理的基础上变换另一种语气说与一审文书内容完全一致的“理”,显然是将二审文书说理与审级制度功能混为一谈的结果。

(三)操作上缺乏相对明确的文书审级说理标准

在最高法院新《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尚未施行前,已有一些地方法院采取了多种创新措施对裁判文书进行繁简分流改革,[] 但一般针对的是一审裁判文书的制作,只有少数法院同时对二审裁判文书实行繁简分流[]。另外,在司法实践中,也有部分法官基于自己的认识和理解,对一些简单二审民事案件的裁判文书予以简写。但由于不同法院间对二审裁判文书繁简分流的案件标准及“繁”案与“简”案的说理标准不同,及不同法官对简单案件裁判文书简写的程度把握不同,导致能够简写的二审民事裁判文书,排除不同案件的影响因数,最终的说理方式及说理的程度均存在较大不同。

  

三、路径的选择:构建二审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繁简分流机制

(一)探索二审文书简案简写、繁案精写,实现公正与效率的最佳契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和《民事诉讼文书样式》,明确要求根据案件不同类型和不同审级要求实行裁判文书繁简分流。但根据案件不同类型,所制定的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的裁判文书样式,主要适用于基层法院;对于审级问题,只是要求根据不同审级功能确定裁判文书说理重点。那么二审或再审的文书说理能否实行繁简分流?答案应该是肯定的。全国案件数量在不断大幅增长,不仅是一审案件数量在增长,二审案件数同样在大幅度增长。以笔者所在的J省S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例,近三年民事二审案件平均增速达32.57%,一线负责民事审判的办案法官每年人均仅审结二审案件就达110.91件,办案压力越来越大;该院也在试行二审案件繁简分流,对于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及分流后的真正属于简单的二审案件,如果再要求对二审文书进行大篇幅的详细说理,明显与繁简分流机制设置的初衷相悖;另外,对于实践中存在的大量的较为复杂案件,但经一审审理,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法律适用也并无不当,文书说理也较为充分,但当事人仍然基于某种目的而上诉的这类案件,如要求二审继续在一审的基础上强化说理,明显不符合效率原则要求。“大量的研究都表明,接受或拒绝某个判断往往不是充分论证的结果。在那些最有争议的案件中,更多的事实、更详细的论证也未必更有说服力,至少对那些先见比较坚定的人不具有更强的说服力。”[]更何况存在部分当事人上诉主要是利用二审程序拖延履行给付义务的时间或只信任二审法院才能作出公正裁判,或在一审裁判结果超出其预期,上诉系希望二审法官能够调解以适当减轻其义务等情况,此类案件再要求二审文书强化说理显然已没有意义。公正与效率同为司法活动的价值追求,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不讲效率的公正是不完全的公正;不讲公正的效率是盲目的效率。目前日益突出的“案多人少”矛盾要求我们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将效率提高至重要的位置,探索建立二审民事裁判文书说理繁简分流机制,促进简案简写、繁案精写,满足当事人的司法需求,努力以较小的司法成本取得最大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实现公正与效率的最佳契合。

(二)准确把握二审民事裁判文书说理繁简分流的识别标准

1.应建立民事裁判文书审级说理标准

目前,全国各地法院均在深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完善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相配套的审判机制,也纷纷构建各自的繁简案件分流识别的标准,但二审文书说理的繁简分流能否直接参照案件繁简分流的识别标准?如果完全照搬适用,显然有所不妥,如新类型的案件或对下级法院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件,这类案件或许案件本身并不复杂,按照案件繁简分流可能被分为简单案件,但该类案件对司法实践和社会生活具有指导性和引领性作用,不论是一审还是二审的裁判文书均应强化说理;又如较为复杂的案件,经一审审理,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法律适用也并无不当,但当事人仍然寻找各种事实上并不存争议的理由提起上诉,根据案件繁简分流,很可能被认定为复杂案件,但二审文书对此类案件实际上并无详细说理的必要。而对于通过案件繁简分流被分为简单的民事案件,如民间借贷案件,一审被告未出庭,一审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向其出具的借条予以最终裁判,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并提出多种证据和理由,认为出具借条的原因并非借贷而是在买卖过程中所形成的阶段性欠款,该案件实际上可能比很多一般性复杂案件还要复杂,该类在上诉立案时可能被分流为简单案件,但二审文书依此为标准进行简要说理,显然不妥。另外,案件的繁简分流标准尚在探索试点过程中,尚未形成统一的识别标准。因此,二审民事裁判文书的繁简说理应建立其自身的识别标准。

2.民事裁判文书审级说理繁简的识别

二审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繁简主要应从三个方面进行识别:第一,二审争议的事实或法律适用是否存在真实存在及复杂与否;第二,案件判决后对下级法院当事人及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第三,一审就案件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是否正确,裁判说理是否充分。具体来说,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识别:

(1)案情的繁简。案情的繁简应当作为界定案件繁或简的实质依据。借鉴民事诉讼法界定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标准,事实较为清楚、法律关系较为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案件可界定为简单案件,反之,则为繁案。案件的案由可作为便于操作的参考依据。如离婚案件二审维持原判不准离婚、金融借款纠纷二审维持原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维持原判等二审案件,既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也没有新的法律适用观点,只是重复、强调一审中提出的理由,此类二审案件的文书说理可以进行简要说理。相反,对于证据不足、存疑型案件,需要运用证据规则和证明标准进行裁判的案件,应当详写、精写判决书。

(2)当事人争议是否客观、真实。对于当事人之间就事实认定、证据效力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存有较大争议的二审案件,不易对文书简单说理,而应强化说理和论证。但是对于当事人之间就证据、事实、法律适用等产生的争议,应限定在客观真实的范畴内,对于“缺乏争议实质内容、争议重复等当事人纯粹情绪性对立,甚至单纯利用诉讼程序推进拖延时间的‘观点争议’”[],以及因当事人只相信上级法院才能作出正确裁判的实质争议的二审案件,将其认定为文书审级说理繁简分流中的简单案件类型,无需在二审文书说理时洋洋洒洒,纵横阔论,而应简化说理。“事实上,当事人之间的非理性诉求、情绪化对抗甚至利用合法程序实现非正当目的的‘伪争议’‘伪问题’,在性质上与其说是对司法诉求的渴望不如界定为对自身利益获取的不当预判,由此而导致的争议、矛盾在本质上已然不属于规范的司法裁判职能范畴,而需要法院内部立案、信访部门以及法院外部的综合性社会治理模式进行协调处理。”

(3)一审裁判说理情况。不论是简单案件还是复杂案件,经一审审理后,事实已基本查清,法律适用并无不当,裁判结果合理,文书说理论证充分详实的案件,即使当事人对一审的裁判仍然不服提出上诉,并提出多种理由或举出多份与案件事实的认定并无实际作用的所谓“证据”,对此类案件,二审文书说理应将其作为简单案件对待,简化二审文书裁判说理。

(4)法律适用。如果法律适用上存在疑难的案件,即使案件事实清楚亦不易进行简化说理,“对于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指导意义可能会形成典型案例以及有助于解决或避免同案不同判等性质的案件”[],二审裁判说理应强化说理,不可像对待简单案件一样简要说理,以充分发挥上级法院的裁判指导功能。

“正确把握繁与简的划分标准,还要认识到案件的繁简划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裁判文书是庭审过程和法官心证形成过程的直观反映,案件的繁简和当事人争议的大小可能会随着审理程序的推进而发生改变,“原先被界定为繁案的案件,可能因为当事人对事实和法律问题消失对抗性而变化为简单案件;原来呈现出简单特征的案件,也可能随着出现新的事实证据等而变得复杂化。”因此,文书说理的繁与简不能以案件最初的状况为依据,而应根据案件及当事人争议的变化实时作出调整。另外,繁与简的标准也是相对的、动态的。一类案件在刚刚出现,应当将其作为统一上下级法律适用或对下指导的案件类型时,不论案件本身繁简与否,一般都将其界定为繁案,应当在文书说理部分详写、精写,但当这一类案件逐渐增多,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如果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就应将其列入简案的范围。因此,我们要加强对文书审级说理繁简标准的动态分析,适时调整繁与简的划分标准。最后,繁与简可以并存于同一案件中。上诉人对于一审判决不服上诉时,有时会提出较多不服的理由,有的争议经一审已经查明或详细准确论证,有的争议客观真实且争议较大,对于此类二审案件的文书在论证说理时,在同一份文书中就应区分争议实质性大小,相应的给予繁与简不同的说理。

(三)不同类型民事案件的二审裁判文书说理标准

1.简案简写,提高司法效率

(1)简单案件的特点是事实和法律关系相对简单,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之间争议不大或不存在实质性争议,因此判决理由往往是一目了然、不证自明的道理。因此简案文书的“本院认为”部分只要简要说明理由即可,要注意体现效率,言简意赅,不宜过多地进行事实论证和说理分析,也无必要运用证据规则和法律逻辑去进行事实论证,可以直接表明纠纷的法律性质,当事人行为合法与否及是否有过错,责任归属如何等。尤其是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以及一审认定事实及使用法律正确,裁判说理充分详实的二审案件,仅需针对当事人的上诉理由或提交的证据作简要回应,和对一审判决妥当性作概括评价即可,避免重复性说理。而对于较为复杂的案件,即使一审判决就某一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存在不当,二审也仅需要就不当之处进行强化说理,对于一审说理已很详细或并无不当部分,二审中如果当事人对此有争议,二审文书对此部分也可简化说理。

(2)要处理好简案简写与文书质量的关系。简案简写必须以保证文书质量为前提,简案简写中强调的“简写”,是指从个案实际出发,该简则简,是为了提高审判效率和追求简洁明了,突出重点,言简意赅,而非重蹈过去那种不认证不说理的覆辙。“简写”所“简”的是那些不必要的重复和不正自明的道理,是从表达方式角度所作的简化要求,而不是要舍弃裁判文书基本要素和质量。相反,简案简写“要求文字简练、内涵丰富、条理清晰、逻辑严密,体现出更高的文书制作要求。”

2.繁案精写,确保司法公正

在简案简写的同时,应将更多的精力放在疑难、复杂、新型、典型、有实质争议、有示范价值的案件上,制作出辩法析理、胜败皆服的“经典之作”。

复杂案件二审文书说理应体现审级要求,同时应将说理重点放在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适用上。

(1)事实说理。当事人不服一审认定的事实,有的是一审认定的事实却有错误或不当之处;有的是对证据分析不具体,与认定事实之间产生脱节;还有的是一审法院依法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有出入。但不论那种情形,二审文书论证说理时,均应针对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详细审查一审认定的事实有无不当、错误或证据支持。如果系一审认定事实本身并无错误或不当,而是证据与事实之间有脱节,二审文书就应强化证据的分析认证,充分展示认证的逻辑过程,筑牢事实认定的证据及推理基础。如果系一审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或不当之处,应根据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详加认证,并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透彻论证对证据的采信与否的理由,使认定的事实能够有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同时指出一审认定事实的错误或不当之处。如果系因认定的事实与客观发生的事实不相符,而一审认定的事实完全是根据查证属实的证据认定案件,依法作出裁判,而上诉人二审又未提出新的证据,二审文书说理也仅需简要论述一审认定的事实,并简要回应上诉人的上诉主张即可。因为“对于审判而言,就是法院通过诉讼程序,发现案件的真相。这种真相未必完全与客观真相符合,但是却是以一种‘看得见的公正’避免不公正裁判的风险。”二审文书如再次强化说理,很难不与一审的说理重复。

(2)法律适用说理。裁判文书必须依法伦理,要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在适用法律时从法理上、法律上进行充分论证,阐明对案件的性质、当事人责任和如何解决纠纷等问题的看法。而有些疑难案件就因当事人和法官对相关法律的理解有分歧所造成,此时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所适用的法律作出合理的阐释和论证,增强说理的法理性。同时,应对当事人诉辩主张、理由作出回应和评价,增强说理的针对性,并对一审适用法律情况作概括和评价。

要求繁案精写,但不能简单地等同于繁写。繁案精写讲求的是用最简练的语言,准确、详尽、清晰明了地反映案件审理的过程和结果,而不是对一审裁判说理无谓的重复表述。例如,在样本统计分析中,有68份二审文书在一审已完整、准确地说理基础上,针对争议较大的事实或法律适用,进行精炼的论证说理,并简练的概括评价一审说理情况;针对一审说理不足部分,用精确简练的语言予以相应的补充说理。而对无实质争议或争议较小的地方,则简要作出回应。文书整体看起来既简明扼要,又重点突出。另外,精写要求文书的说理结构在确保逻辑严谨的同时,还应体现通俗易懂,必要时应敢于突破传统的形式,易于让当事人看得懂,看的明白,以达到服判息诉,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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