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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

蓬安县人民法院616位法律人士正与你一起阅读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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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属于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实践中,司法人员能否科学理性的对案件事实作出判断,让法律事实尽可能趋近客观事实,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就需要正确理解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的联系和区别。本文主要从司法实践可行性的角度理解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概念,明确两者的界限,并试图探索如何使法律事实更加贴近客观事实。全文共计5449字。


关键词:法律事实  客观事实  联系  区别  司法能力


一、基于“莫兆军玩忽职守案”引发的思考


2004年6月29日,广东省高院对四会市法院的法官莫兆军涉嫌玩忽职守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检察院的抗诉意见,维持一审无罪判决。法官莫兆军此前审理一起借款案件,被告在诉讼中提出受胁迫出具借条的抗辩事实,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莫法官依据证据规则,以被告负有举证责任而举证不能为由,裁判被告败诉。事后被告因不服判决作出了喝农药自杀身亡的过激行为。公安机关介入侦查后,原告才承认借条确系其胁迫被告所写,这表明法院认定的案件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当地检察机关以此为由认为莫法官不尽职守,应对相关不良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向广东肇庆中院提出公诉。2003年12月4日,广东肇庆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莫兆军行为不构成犯罪。随后,四会市检察院不服这一判决,由肇庆市检察院通过广东省检察院向广东省高院提出抗诉。2004年3月23日下午,对莫兆军的抗诉案在广东高院开庭审理。经过3个月的审理后,广东高院终于对这宗颇具争议的案件作出终审判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也就是说,莫兆军无罪。


法官莫兆军涉嫌玩忽职守一案中,民事案件被告心中认定的是“受胁迫出具借条”的客观事实,而法官莫兆军判案是基于“被告举证不能”而认定的法律事实,显然这里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出现不一致。法官莫兆军无罪,表明法官莫兆军对借款一案的法律事实认定无错,且适用法律正确。民事审判活动中所体现的事实是发生在过去的纠纷事实,在时间和空间上具有不可回溯性,也不可能为人们重复地感受到。法官并非纠纷事实的直接经历者和感受者,证据是他们认识纠纷事实的媒介。他们在有限的时间内通过审查、核实已有证据,所认识的事实可能反映纠纷的全部事实,也可能只是其中的一部分事实,因为诉讼证据所体现的法律事实有时候会与客观事实存在有一定的距离,甚至会产生偏差。


二、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概念与含义


(一)客观事实的概念和含义

客观事实被认为是一个哲学范畴,主要是指“原来已经发生的,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现实事实, 它包括自然的、社会的,以及与社会成员有关的一切现象和事件所组成的现实情况”。在法理应用的层面,客观事实的含义表述与哲学意义上的描述存在较大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哲学意义上的客观事实涵盖面包罗万象、漫无边际,而进入法理学领域视野,客观事实又与法律事实存在一定的关系,并且状态比较稳定,在法理的层面,客观事实也被视为通过诉讼当事人陈述和举证的方式展示出来,这样就会表现出明显的主观性。哲学层面上的主观性在很多时候是比较明显的,这也就使得当局者很难去准确把握客观事实的主观性。法律要求客观事实的展现必须要合乎法理,而且展示的载体也符合法律要求。一旦展示载体不符合法律条文的规定,客观事实往往不会被司法机关所采纳。综合来看,具有明显哲学意思的客观事实,如果其真实性无法得到证明,则必然被视为存在于法理之外,并且不会被司法机关予以采纳。


(二)法律事实的概念和含义

法律事实作为法律上的专业术语,其含义也并非是单一的,在含义上也充分体现出了法律的严谨性思维。首先对于法律事实的认识,被认为是指一切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面对丰富多彩的客观世界,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必然是少数,这也就意味着,客观事实不管是否存在于实体法范畴体系之中,主要对其根源进行追踪,法律要被事物关系的规定性所予以规定;其次,法律事实也被认为是法律范畴上的事实,这是由法律规范所构成的事实,法律规范本身也被认为是独特的法律事实;再次,我们需要明确一个前提,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每一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无不生活在各种社会关系之中,这些社会关系无不存在于法律规范产生之前,因此,社会成员各主体之间的关系必须由法律来调整和规范,关系事实作为相关法律关系得以产生的母体和原形,也使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不断催生和孕育出新的法律关系和相关法律规范;最后,也是比较关键的一点,那就是法律事实应当是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法理学家们把这类法律事实称之为狭义法律事实,也是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最常见、最常用的“法律事实”。在狭义层面,法律事实依是否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作标准,也可以被分为两个大类,第一大类主要是法律事件,又可细分为分为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第二大类主要是法律行为,依是否合法与行为人的主观态度,又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善意行为和恶意行为。


三、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一致性表现


(一)客观事实是法律事实的基础

通过以上对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进行概述,我们可以看到任何法律事实都在以客观事实作为基础,来反映客观事实的发生过程。对于已经时过境迁的客观事实,对于当事人对于事实的争议点,都需要在诉讼的过程中进行认定,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结果就成为了我们所概括的法律事实。由此也可以看出,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二者关系中,客观事实一直是法律事实的基础,一旦失去了客观事实这个基础,那么法律事实也将不复存在,失去了证据上的有利支撑。在法庭上,法律事实也是法官对于法律上客观事实的认识或者反映,这种被认识的客体或者法律所反映的对象,就是客观事实,法律事实在反映、摹写客观事实的过程中,也将反映出事实的客观性特征。


(二)法律事实是客观事实的再现或者反映

法律事实主要是结合法律的相关要求,通过法律的方式,来对客观事实进行再现或者反映。在认定法律事实的过程中,必然需要从客观事实的角度出发,要求法律事实符合客观事实的基本特征和逻辑规律。司法机关在审判过程中,都是在客观事实发生之后在进行认定,这种认定也只能力求还原事实的本来面目,这也可以看做是法律事实对客观事实进行法律上的呈现和复原,法律事实的目的也是再现和反映客观事实,为司法机关作出公正准确的判决提供支持。由此也可以看出,法律事实是在经过司法人员的主观认定之后,对客观事实的再一次展现,整个过程也是客观事实在法律诉讼过程中的反映。


(三)法律事实必须以客观事实为追求目标

在司法程序之中,诉讼一般是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开展的司法活动,这种情况也导致对客观事实的发现受到了很大的局限性限制。在这种局限性之下,必须要研究和把握审判的基本规律,以此而体现出客观事实的基本情况,确保客观事实可以在司法程序之中能够被充分地予以发现。衡量审判程序和证据规则是否科学合理的重要标准,就是是否能够在最大的程度上确保通过其认定的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相一致,或者最大限度地确保对客观事实的发现。法律事实只有以呈现客观事实作为追求的目标,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在当前所采用的审判规则和证据标准,都是站在以客观事实为追求目标的角度来进行设计的,归根结底,就是要让法律事实尽可能贴近客观事实,以此而体现出司法工作的公平正义。


四、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不一致性表现


尽管法律事实以追求客观事实为目标,力求使司法审判体现出公平正义,但是我们也需要认识到在很多时候,由于各种原因的存在,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之间依然存在一些不一致。这种不一致的存在,也充分表明法律事实在很多时候难以准确地还原事实的真相,从而造成了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之间的不一致。


(一)客观原因导致的不一致

司法机关在获取客观事实的过程中,必然会受到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这种因素的影响也导致司法机关最终依托的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存在不一致性。这种不一致性,最大的表现就是案件存在疑点现象,对于这些疑点无力排除,只能通过多方举证来进行探索,举证方式的不同或者认识程度的差异,都会导致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之间的差异化体现出来,而且一旦在客观原因导致的影响过大,势必会使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之间的差距不断拉大,从而加剧了二者关系上不一致性的表现。在法律程序之中,依据证明标准认定的事实均无法确保完全与客观事实相符合 ,或者说无法避免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不一致 ,法律事实的认定均具有程度不同的博弈色彩。这种博弈性不是因为事实认定者的过错 ,而是因为认识能力无法克服的主客观条件的的局限性。由于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存在一定不一致性,法官在做出判决的时候,无法超越法律事实的依据,只能按照既定的法律规范做出判决,除非是当事人在举证的过程中,能够找到更多贴近客观事实的法律事实。


(二)不当认识造成的不一致

通过上文我们知道,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关系都与认识论存在较大的关系,因此司法机关在确定法律事实的过程中,也需要依托于自己的认知水平来进行确定。受个人认识程度的影响,法律事实也会与客观事实之间出现不一致性的表现。不可否认,受个人认识能力局限性影响,法官也容易受到主观认识的干扰,容易因为认识上的不当而导致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之间存在较大的不一致性。也有部分司法工作人员,存在徇私枉法的不当态度,或者对于法律事实的认定规则不能准确把握,这些错误也会导致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出现较大的不一致性现象。一旦出现这种不一致性,当事人往往会进行上诉表达自己的不满,这也容易影响到司法的公信力。


(三)刻意为之形成的不一致

法律有时因追求特定的价值或者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这时就会出现有意使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出现不一致的情形。有意为之形成的不一致,也促使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之间产生较为明显地矛盾现象,法律造成这种矛盾现象,使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之间出现不符现象,也可以看做是法律为追求或者实现其他更重要的价值或者政策所不得不付出的必要代价。在刻意为之的不一致性中,最为常见的就是非法证据完全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而排除非法证据将使案件事实无法查明 ,但法律宁愿舍弃案件事实的查明也不去纵容非法证据的获取和使用。尽管法庭审判程序和证据规则的主要目标是获取实质真实,但在特定的案件中却导致背离所设想的实质真实的形式上的事实认定,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很多,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因为在信息获取上的不平等性,导致出现刻意为之的不一致性表现。法庭审判程序和证据规则因多种原因未能导致实质真实,也会出现这种刻意为之的不一致性。尽管法庭审判程序和证据规则的主要目标是获取实质真实,但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追求其他目的,而在此种情况下,实质真实与形式上的法律真实在特定的案件中就可能因此而不一致,这是出现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不一致性的重要因素。


五、让法律事实更加接近客观事实


通过本文的以上论述,我们可以明确地认识到,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之间具有非常明确地关系,二者具有一致性和不一致性。当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存在冲突时,司法工作者更多地关注法律事实,相对而言忽视客观事实。法官莫兆军涉嫌玩忽职守一案,证明只有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之间的距离被拉近,实现二者在关系上的一致性,才能确保法律事实能够更加准确地反映出客观事实的基本情况,以此体现我国司法工作的公平正义。


(一)完善证明标准及相关制度

我们需要通过完善证明标准,规范相关制度来确保法律事实可以尽可能地去接近客观事实。法律上的证明标准,在很大一定程度上使以一定的证据去揭示全部或者部分案件的真实内容,就案件的事实而言,通过规范的调查和制度设计,将可以使法律事实的获取能够最大限度地去贴合客观事实的表现,这样也可以通过加强二者关系上的一致性来提高法律事实在司法工作中的表现,由此可见,要实现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之间最大程度的贴合,避免出现二者的悬殊,必然需要在取证、举证、质证、认定等多个层面上进行完善,防止因为相关环节把握不当而导致出现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之间的距离被拉大。


(二)提高办案人员的认知能力

在“不得因事实真伪不明而拒绝裁判”的现代司法理念之下,即使法官依靠自身认知能力不能够对案件的基本情况作出理性判断,也不能以事实不明作为借口拒绝作出裁判。因此提高司法工作者的个人认知能力对于提升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之间的一致性而言,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法律层面,司法人员关注的是法律事实,很多时候法律事实来源于案件当事人的陈述,如果司法人员的个人认知能力不强,就会忽视一些关键内容,从而加剧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之间的不符现象。司法人员必须具备较强的逻辑思维和应变能力,提升自己的认知水平,通过在只言片语中发现一些全新的线索,从而使案件的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一致性得到提高。结合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特征、关系,在遵循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基础上,充分调动司法工作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坚持“公正与效率”的司法原则,正确处理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之间的辩证关系,明辨事实依据,从而使法律事实能够最大程度地去接近客观事实。


(三)加强法制宣传

在促使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拉近距离的过程中,应当加强对于法制的宣传工作,在社会上开展普法活动,促使广大社会工作能够形成正确的价值导向,建立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个人观念,从而能够主动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工作。人们应当自觉更新诉讼观念和诉讼意识,在社会上广泛建立更加科学、更加理性的审判理念,从而促使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之间的关系更加一致。


作者: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郭峻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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