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制建设的不断进步,我国对于妇女权益保护的制度也逐渐趋于完善,妇女维权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是通过审理各类涉及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案件,制裁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来保护妇女享有特殊权益。人民法院在妇女权益保护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法院维护妇女权益工作的成功与否,直接影响到整个妇女维权体系的良性发展。切实维护妇女儿童的政治、经济、教育、健康、人身、财产及婚姻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儿童事业和经济社会同步发展。
一、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妇女权益案件的类型和特点
结合当前人民法院审判实践当中受理涉及妇女权益案件,主要类型和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侵犯妇女权益的案件多是常发性、多发性的案件。无论是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等刑事案件,还是离婚、继承等民事案件,都是法院处理的常发性和多发性案件,占法院审理案件总数的比重比较大。因此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案件已经引起人民法院的重视。
2、这类案件仍然主要集中在婚姻家庭案件中。人民法院维护妇女权益仍以民事案件为主,特别是离婚案件。关于妇女依法享有的财产共有、继承以及房屋所有权、子女监护权等各项婚姻家庭权益,在大多数离婚案件中都有所涉及。《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是人民法院维护妇女权益所主要依据的法律。
3、对妇女权益保护的范围不断扩大。人民法院除了对妇女在家庭暴力、财产所有权等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方面进行依法保护,还在生育权、受教育权、劳动权等其他权益方面给妇女提供了更为广泛的保护。
二、 我院在保护妇女权益方面的具体做法
一是妇女的婚姻自由权得到了充分的保护。对起诉离婚的妇女,我院依法及时立案,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都依法准予离婚;对不同意离婚的,也都尊重妇女的意见,多做男方的思想工作,努力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同时严格执行了《民事诉讼法》、《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对男方起诉离婚的限制条件。
二是妇女的财产权益获得了切实的保护。我院在处理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按照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给予妇女在住房和其他财产方面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对离婚后生活有困难的妇女,也判决男方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在处理继承案件中,也能够充分保护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财产继承权。
三是妇女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以及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得到了有效的保护。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及妇女权益的各类案件中,对谩骂、殴打、虐待妇女或侮辱、诽谤妇女名誉、人格的行为都予以了严厉的处罚;对男子有过错或有外遇造成离婚的,对男方给予经济上的制裁。在离婚案件中,女方愿意抚育未成年子女的,首先考虑女方的意见和对未成年子女成长有利的原则,决定女方抚育子女,并责令男方给付抚育费;对女方不抚育子女的,也依法保护了女方探视子女的权利,使妇女享有的各项婚姻家庭权益落到了实处。
四是加大了对妇女权益保护相关法律的宣传力度。我院在认真审理涉及妇女权益案件的同时,还十分注重对妇女权益保护相关法律的宣传和解释。在受理案件后,法官会积极指导受害妇女举证,告知其相关法律知识,帮助其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和诉讼权利,使她们能够正确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努力探索有效的工作方法,重点解决当前妇女权益保护中的难点问题
严格执法是法律得以贯彻实施的关键。我院不仅加大了对侵犯妇女权益行为人的惩处力度,明确违法责任,还切实承担起保护公民权益的职责,努力探索建立维护妇女人身和婚姻家庭权益的长效机制。
1、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便于受害妇女诉讼。对于涉及侵犯妇女权益案件中受害妇女确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诉讼费的,我院可以对其诉讼费、鉴定费给予相应的减、缓、免政策。对于确有证据证明的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离婚、继承、子女抚养等案件,做到快立案、快审结、快执行,在最短的时间里使受害方的利益得以实现。
2、在程序法律方面,对涉及重婚、家庭暴力、虐待等事实认定的证据的采信、证明标准、证明责任等方面给予特别照顾,适当减轻受害妇女的举证责任。落实并完善我国《婚姻法》已经规定的对离婚妇女的救助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其适用范围,提高可操作性。
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不仅是法律的特殊规定,而且也是社会进步的客观要求。只有加大妇女法的宣传力度,加强对妇女法的执法力度,进一步修改完善妇女法,使之操作性更强,才能更好地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作用的发挥。目前在我国已逐步形成以宪法为基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一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在内的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体系。人民法院在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中任重而道远,相信通过我们的努力一定会建立起更为完善的妇女保护体系,为妇女儿童维权撑起一片晴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