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全与李某兰老两口在退休之后除了养花弄草修身养性外,还有三子二女,承欢膝下,可谓是安享晚年。除了和三子郭永某居住外,长子郭东某、二子郭长某、长女郭某娥、次女郭巧某定期来看望老两口,一大家子可谓是其乐融融。
然而,关系极其融洽的一大家人,却在老两口去世后对簿公堂。
事情要从老两口去世说起。郭某全于2015年10月14日去世,李某兰于2016年10月13日去世。在老两口去世后,按照邯郸本地习俗,操办丧事的花费由三个儿子各出20000元,让老两口的丧事办理的是体体面面。但在办理完老两口的丧事后,长子郭东某却将其他的弟弟妹妹诉之法庭。
原来,在郭某全去世后,邯郸市社会保障中心核发的丧葬费为4086元、一次性抚恤金为28602元,两项共计32688元,该款于2017年1月19日发至郭某全账户。在李某兰去世后,邯郸市丛台区社会保障中心核发的丧葬费为3748元、抚恤金为28110元,补扣发金额1450元,共计31408元。该款于2017年1月20日发至李某兰账户。上述款项均被次女郭巧某取走。对于抚恤金和丧葬费,郭东某认为自己是家里的长子,应当多分,遂将其余几兄妹告上法庭,要求分割丧葬费和抚恤金。
法院在受理该案后,认为抚恤金是老两口去世之后,国家给予死者家属发放的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质补偿性质的金钱给付;丧葬费是对负责操办丧事家属的一种经济补贴,故不属于郭某全、李某兰夫妇的遗产,本案案由应确定为共有物分割纠纷。对于丧葬费,应本着谁操办丧事谁取得的原则予以分配,在老两口去世后由郭东某、郭长某、郭永某兄弟三人共同操办丧事,且费用均摊,故丧葬费应由该兄弟三人均分,即每人应分得(4086元+3748元)÷3=2611.33元。抚恤金如职工所属单位对给付对象无明确规定,则应当由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共有,对其进行分割可参照遗产的分配原则来处理。因为郭某全、李某兰夫妇生前随其三子郭永某生活,所以,郭永某对父母所履行的赡养义务相对较多,应酌情予以多分,酌定为郭永某分得三分之一份额,剩余三分之二由其余子女均分。即郭永某应分得18754元,郭东某、郭巧某、郭某娥、郭长某每人应分得9377元。
案件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对判决结果均表示认可,但是已经有裂缝的亲情能否恢复如初,我们不得而知。但是,在老人去世后,兄弟姊妹之间的亲情和父母遗留的财产之间的取舍问题却永远值得我们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