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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在道路上醉酒挪车9米,会被处罚么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1位法律人士正与你一起阅读本文

酒后找朋友代驾
因为朋友车技欠佳
中途短暂驾驶过弯道
这样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是否要受到行政处罚

海宁一老司机就此与嘉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产生争议,继而将交警支队告上法庭。日前,海宁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今年1月某天的中午,钱某在海宁许村某酒店聚餐饮酒,酒后在酒店附近休息。当晚8点左右,钱某打算回家,考虑到中午已经饮酒,于是联系朋友章某代为开车。


钱某的车停放在一个小区内,章某刚上车准备代驾,就遇到一个狭窄的弯道,路边还停放着私家车,章某一直无法将车开出来,于是钱某又坐到了驾驶座。行驶约9米后,双方重新调换位置,可没想到这一幕,正好被执勤交警查获。


经酒精含量鉴定,钱某血液中的乙醇成分达125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次日,桐乡市公安局就钱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进行立案侦查,后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桐乡公安依法撤销对钱某的立案决定,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警支队决定对钱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因情节显著轻微未追究刑事责任
那为何要受到行政处罚
钱某认为自己的行政处罚也应撤销
于是他将交警支队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案发地点为开放式小区,小区未设置任何道闸或安排管理人员,其中的通道允许行人与车辆自由通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道路的定义,因此钱某驾车的行为在性质上并不同于小区内挪车。开放式小区内部的人员与车辆具有流动性与不确定性,而弯道本就属于容易因视线遮挡发生意外的地点,钱某酒后的状态会影响其反应能力,增加事故发生概率。
事实上,钱某采取下车指挥者联系车主挪车等式安全过弯,但是为了贪图方便,钱某驾驶过弯,放任危害后果产生,该行为虽然不构成刑事犯罪,但仍构成行政违法。


钱某液中的酒精含量达125mg/100ml,已超出了醉酒的法定标准。综上,海宁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钱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原告已经意识到酒驾的危险性故找朋友代驾,且仅驾车转弯亦事实清楚,根据刑事处罚的谦抑性,公安机关认为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但这并不代表行政处罚同样可以免责。原告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已超出了醉酒的法定标准,同时夜晚、弯道、开放式小区几个因素叠加,让原告行为的危险性进一步增加。当时,原告完全可以采取下车指挥等方式代替直接驾驶,却为贪图方便放任危害后果产生,从行政处罚角度来说,该行为不属于轻微违法行为法官再次提醒,当事人应该对酒驾的危险性有全面的认识,切勿过于自信而难回头。




来源丨海宁法院

编辑丨汪思聪

审核丨田舍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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