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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98位法律人士正与你一起阅读本文

四子王旗在乌兰察布市范围内属于民间融资活跃地区,近年来,我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迅猛增长2017年共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692件,占全年民事案件总数的27.21%;2018年共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041件,占全年民事案件总数的32.44 %;2019年我院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334件。2017年以来,我院执行案件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占比约为63%。可以说,我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几乎占据民事案件的半壁江山,无论是案件数量还是案件总标的额,都远高于传统的买卖、婚姻家庭、侵权纠纷等民事案件。我院就我旗民间借贷案件组成了课题组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成因和法律规制进行了专题调研,现报告如下:


一、我旗民间借贷纠纷高发的原因分析


一是部分民营企业、个体经营者融资难,大量的资金需求刺激了“民间借贷”市场的繁荣。一方面,随着经济发展,政府大力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的创办,当地居民的思想也随之转变,不再将资金存入银行或低息放贷,而是经营种植养殖业、开办企业或者投资入股,投资额小则几万、几十万,多则达到几百万、上千万,仅靠自己的资金已远远不能满足投资需求。而金融机构贷款程序复杂,条件要求高,办理手续周期长。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简便的手段,成为经营者首选的贷款方式。民间借贷开始活跃,出现非法放贷。另一方面,因民间闲置资金过多,也是民间借贷活跃的原因之一。


二是部分借款人消费观念“超前”。随着我旗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加大对农牧民的政策性补贴,居民的普遍消费水平不断提高,一些无固定收入而又喜好享受的群体通过民间借贷来满足自己的消费欲望。如有的借款人在借款之前就已经明知自己没有履约能力,为满足一己私欲,利用出借人的逐利心理骗取信任,其实质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行为。


三是民间借贷市场缺乏监管,职能部门管控不到位。实践中,缺少对职业放贷行为的审查环节。同时,职能部门在打击和规制高利放贷、职业放贷行为方面缺乏有力措施。


二、我院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基本特点


一是高息借贷问题突出,且日益隐蔽化。由于融资困难,民间借贷市场的利率不断走高。审判工作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确定的月利率普遍在3分以上,有的甚至更高,民间借款利率上涨催生了高利贷。为了获得高额利息,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一般通过约定高额的服务费、违约金或预先扣除利息的方式规避高利审查。


二是生产经营性借贷比重大。传统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借款,大多是生活性消费,因婚姻、购房、就学、疾病等原因而向亲朋好友借款的现象比较普遍。近年来,用于生活性消费的民间借贷已越来越少,生产经营性借贷现象逐渐增多,多为从事种养殖、房地产业。另外还有一部分民间借贷被用于赌博、挥霍、风险投资、归还其他高利贷借款等不正常领域,带来突出的社会问题。


三是同一主体涉诉的“系列案”增多。一些民间借贷案件中,债权人或债务人比较集中,借贷主体的重复率高。一债权人多债务人情形下,我旗现有一批“职业放贷人”,一般是利用农牧民手中的惠农补贴、禁牧补贴等作抵押长期从事放贷业务,已发现将草场全部由放贷人占有的情况;多债权人一债务人的情形下,债务人往往是大量对外举债的企业或企业主。


四是民间借贷与非法借贷、刑事犯罪互有交织。出借人与借款人都基于自己的利益判断做出趋利性选择,在非法占有和高额利息回报的诱惑下,容易产生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高利转贷、暴力催收等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扰乱金融秩序和社会治安。比如我旗已发生多起因暴力催收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此外,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高利贷、“砍头息”借贷等非法借贷情况较普遍。


三、民间借贷诉讼案件的处理难点


一是借贷主体难以认定。有的公司或个人专门从事放贷业务,并以公司工作人员或他人的名义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自身藏在幕后或充当代理人。有的民间借贷行为以签订房屋、机动车买卖合同或草场使用权转让合同为形式,在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时,以形式上签订的合同纠纷起诉至法院,要求借款人履行合同。此类情形,法官对于借款主体难以认定。


二是借款金额难以认定。出借人仅持有借据,而没有款项交付等其他证据。对于数额较大或巨大的借款,仅有借条或借款合同、收据,而没有款项交付的其他证据,认定借款事实是否实际发生较为困难。有的数十万元、百万的借款出借人往往声称是以现金方式交付的,而借款人不予认可,因无其他证据进一步佐证,给法院认定借款事实带来困难。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除借条外,双方当事人能够提供的印证借款事实的其他证据往往较少,且多缺乏书面证据。


三是借贷利息约定难以认定。有的原告为规避法律,采取“砍头息”提前扣除利息,实际借款数额小于借条上记载的数额,如果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就会依据借条记载的数额向法院提出诉讼。还有的原告出具的短期借款合同不约定利息,向法庭出具借条实质上并非被告最初的借条,被告以往的还款记录难以查证,给法院认定事实带来困难。


四是不出庭现象常见。有的借款人为躲避出借人追讨债务不愿出庭应诉或外出躲债,保证人因法律意识淡薄,认为自己没有用钱不承担责任,更是拒签法庭传票,被告常常更换联系方式、变更住所,拒不出面陈述事实,面对此情况,法官不得不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增加了案件的审理难度。由于被告拒不到庭,只能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当事人拒绝接受法律文书,执行中对抗情绪强烈。同时,有的原告为了回避法院对于借贷事实细节的审查,只委托诉讼代理人,本人不出庭,而代理人对借贷的形成过程、款项交付等细节性问题往往陈述不清。


四、民间借贷执行案件的处理难点


一是多数民间借贷案件中被执行人难找或无财产可供执行,出现执行不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中,找不到被执行人或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占比50%左右。牧民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中,出借人在借贷时已提前掌控牧民的草场补贴银行卡及密码,提前保全或要求法院执行冻结,因政府给予的草场补贴在每年年底一次性发放,故此类执行案件在法定6个月的执行期限内只能终结本次执行处理。


二是进入诉讼程序后部分法官缺乏执行意识,与执行机械分离,造成生效判决书、调解书内容与执行实际脱节。部分生效判决书、调解书所载明的履行期限远远大于执行案件六个月的结案期限,有的生效判决书、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不明确。


三是轮候查封、冻结与参与分配现象突出,财产处置与案款分配周期较长。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执行阶段中,往往存在同一被执行人涉及多个执行案件的情形,被执行人仅有的财产难以全部履行法律生效的还款义务,由于多个申请人参与财产分配,导致执行周期较长,案件的执行效果难以保证。


四是担保人法律意识差。大部分的民间借贷基本上都设定担保,因保证人碍于情面、法律意识差,认为担保只是履行一定的手续,盲目地承担保证责任,在纠纷发生后,单纯地认为“钱不是我借的,谁借的谁还”,不愿履行还款义务。


五、有效应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激增的几点对策


民间借贷能够一定程度激发市场活动,促进经济发展。但是,如果民间借贷市场一旦失控成为非法借贷,则会产生严重的负面效应:一是形成一系列社会隐患。当前,我旗民间高息借贷问题突出,出现了“一朝借贷,终身负债”现象。同时,部分民间借贷常会伴生一些违法犯罪行为,比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高利转贷,暴力催收导致的人身伤亡案件也时有发生,造成诸多社会不稳定因素。二是民间借贷的不规范性和自发性容易引发资金风险,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因对民间借贷缺乏监管,放贷主体属于非法经营,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高利借贷行为产生的“利滚利”对金融秩序具有极大破坏性,影响国家利率政策实施,破坏金融市场稳定。结合审判执行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几点对策建议。


一是从立法层面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的资金投向、借款方式、利率浮动范围、风险防范措施等实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为的引导和监管,对民间借贷业务建立报备制度,促进民间借贷规范运行,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二是加强协调联动,严厉打击非法借贷行为。建立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在内的信息互通、联防联动协调组织,坚持依法治理,多方施策,以提高对借贷纠纷的分析研判和预警能力,加大对非法借贷行为的打击力度。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四部委于2018年4月16日联合下发的银保监发【2018】10号《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精神,要坚决取缔和杜绝混入民间借贷活动的高息借贷、赌博借贷等非法活动,查处、打击此类行为背后的涉黑恶势力犯罪,稳定社会秩序,增强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感。


三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引导借贷市场逐步规范。加强对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性的审查,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在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发现高息借贷、赌博借贷、虚假诉讼、非法吸收存款等违法情形依法予以打击,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对于合法借贷积极使用调解手段,促成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坚持能动司法,充分发挥审判和执行等各项司法职能作用,维护信贷秩序,增强市场信心,保护和引导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在打击规制非法放贷方面,借鉴有些地区的先进经验,制定操作可行的对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以及对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的认定和处置标准。目前,我院已成立调研组进行调研论证,制定方案,并准备举办专门论坛,待方案上报审批后落实执行。


四是加强教育引导,不断提高群众风险预防意识。强化以案说法效果,让群众直观了解必要的借贷法律规定,提升群众法律意识,引导群众理性规避高风险投资行为,远离非法借贷,避免自身合法权益受损;向担保公司、投资公司等机构负责人在内的企业、个人进行法律风险防范提示,及时通报司法机关打击处理的高息借贷、赌博借贷、非法集资等情况,增强民间融资机构的合法经营意识。


作者:李树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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