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相济与量刑规范化相济发展
——关于宽严相济政策与量刑规范化的调研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至今,我国的刑事审判工作有了较大的进步,以预防和减少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作用的落实,实现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立法、司法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前副院长张军谈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说:“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最根本的目标是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学者谢望原也指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改变了片面追求惩罚而忽视宽容的政策导向,是更为科学、合理且符合我国国情的刑事政策。
一、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情况与存在的问题
就“从严”的方面来说,我国陆续出台了《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和司法解释,不仅增设了逃避支付、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细化了具体刑事审判的操作标准,还将醉酒驾车、飙车这些原先由行政手段或民事手段调整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这有利于社会秩序的进一步好转,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人民群众的好评。
就“从宽”的方面来说,各地在审判实践中,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或者犯罪情节虽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案件,符合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一律依法从宽。对于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情节的被告人,根据实际情况从宽处罚。有些法院除了从量刑上从宽外,还能将审判工作同社区矫正、监管改造、安置帮教、司法救助等工作有机衔接起来,这也取得了较好的社会反响。
但是,由于“宽严相济”语意的概括性与模糊性以及其固有的法源性困境,审判人员在具体实践时,因缺乏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执行标准,难免存在理念偏差,使得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落实中出现不少问题:
(一)该宽难宽
由于重刑主义思想的影响,就少数案件而言,刑事审判人员会担心“从宽处罚可能承担检察机关抗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风险”。同时,迫于社会舆论、媒体舆论、被害人信访等压力,对有些应当从宽处罚的被告人难以依法从宽。加上法律条文中对一些情节较轻的情况规定的不够明确,缺乏具体的操作标准,使得审判人员在司法实践中,为平息受害方的激愤情绪而量刑宁重不轻。部分立法随着时代的变化,逐渐出现滞后,也在客观上影响“当宽则宽”的适用,如云南“善良绑匪”余有案,余有受人邀约参与绑架犯罪,但在犯罪过程中明知没有索要到赎金,还主动拿钱送被绑架的孩子们回家,尽管已经在起刑期为十年的情况下判处其六年有期徒刑,却总还是让审判人员感到量刑“不够宽”。
(二)当严难严
有的案件由于侦查机关对证据收集得不及时、不充分,遗漏了定案的关键证据等原因,使其达不到“铁案”的证据要求,只能从轻判处。还有的案件由于立法上的原因,只能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更有一些案件,因被媒体关注报道,其量刑裁判结果为其他法院所参考,但这一“参考值”可能本身就有问题,这就容易出现集体失衡的连锁反应,如著名音乐人高晓松醉酒驾驶案中,虽然其悔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但因涉“顶风作案”,还是被判处危险驾驶罪的最高刑。如果其他法院以此判决为参考,则很难再起到良性社会作用。
(三)宽严难济
宽严相济之“济”,蕴含着结合、配合、渗透、协调、统一之意,亦即协调运用宽松刑事政策与严格刑事政策,以实现二者的相互依存、相互配合、有机统一。但由于长期以来对刑事犯罪进行“严打”,立法机关和上级法院没有制定宽与严的统一标准,使得在少数案件的判处上,审判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往往是该宽的没见宽,该严的也难以严,对宽与严的“度”把握不好。就具体案件来说,由于其环境和背景不同,办案人员的看法不同,不同阶段社会治安形势和打击犯罪重点的不同,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可能出现不同结果,一旦出现“同案不同判”,极易引起公众质疑,甚至会影响群众对司法公正的看法。
二、以量刑规范化促宽严相济
以上种种问题,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量刑规范化改革逐步推到了共同的出发点上,既需要用量刑规范化来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行司法界定,也要求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量刑规范化指明设计方向。
(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亟待刑法化
要明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总的适用原则、适用程序和具体的作用范围,统一司法适用标准,增强其适用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都应启动立法程序,正本清源,尽早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容纳入我国刑法典。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施细则细化、量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尤其是对犯罪情节严重,数额较大、巨大等应明确尺度。如采用列举式和概括式相结合的方式来规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范围,从而既保持必要的明确性,又留有一定的伸缩性,便于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在短期内,应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并多与实践相结合。如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3月27日向社会公布3起人民法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典型案例的案例指导,以规范刑事审判对宽严相济的把握。
(二)适度把握自由裁量为政策的补充
法谚说:“法律一经制定,便已落后于时代。”再完善的制度都不可避免地存在漏洞,量化永远是相对的,而非绝对。无论是刑法化,还是判例化,这样的量刑规范化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和规范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但绝不是排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刑事司法是司法者将现实发生的具体行为事实与刑法规范“对号入座”、做出刑事判决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需要对具体行为事实进行裁剪、分析,对抽象的罪刑规范进行解释,并判断行为事实能否被罪刑规范涵盖包括、被哪一个罪刑规范所涵盖包括,从而得出相应的结论。这一过程的核心是对刑法规范的解释,这必须由法官来完成而不能通过制度加以规定,或者通过方法加以总结。
进一步提高刑事审判人员的素质,秉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多维度思维理念,依据个案特殊性进行宽严调节、规范量刑,才能真正实现刑事政策的“宽严度”均衡,确保每一案件让人民感觉到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