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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院公开宣判曹刚集资诈骗一案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709位法律人士正与你一起阅读本文

12月13日至14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天泽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泽公司)董事长曹刚等15人集资诈骗案进行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曹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曹强、陈飞、何智林、李剑武、吴汩川等14名被告人八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五十万元至五万元不等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4月,曹刚在越秀区成立广州市理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至2012年变更为天泽公司。2008年至2015年间,曹刚在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天泽公司集团市场部、新达城分公司、荔湾分公司等为营业点,组织同案被告人及上述三个分公司的其他员工,以路边派发传单、组织免费旅游、抽奖等方式,邀请社会人员尤其是老年人参与天泽公司组织的活动,虚假宣传天泽公司经营规模,虚构“生物柴油”项目的盈利情况以及“颐康养老城项目”的发展前景,并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吸引社会人员向天泽公司投资。共向6065名被害人非法集资合计14.95亿元,扣除集资参与人已分回金额和到期合同已结算利息,造成6006名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共计12.83亿元。


法院认为,曹刚违反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曹强等十四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庭审全程进行网络直播,部分被害人到庭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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